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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案例|经营含非食用物质西地拉非的食品案

2026-09-22 18:16:3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成市监处罚〔2026〕7**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成都***餐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李某某

执法部门: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2026年6月8日,我局收到成都市食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NO:SWJP2026****),报告显示你公司经营的“枸杞泡酒(配制酒)”中检出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为16.4mg/kg,检验结论判定为不合格。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到成都市青羊区***的你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公司吧台柜上陶瓷罐(2.5kg装)内的枸杞泡酒和吧台酒水库房内塑料桶(10kg装)里的枸杞泡酒进行了抽样。2026年6月11日,我局向你公司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编号:成市监强制〔2026〕4**号),对6月8日抽样后你公司封存的枸杞泡酒(陶瓷罐装)1.135kg和枸杞泡酒(塑料桶装)5.31kg进行了扣押。并于7月6日送达了《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编号:成市监延强制〔2026〕4**号),扣押期限至2026年8月25日。6月18日,我局向你公司送达了《检验报告》2份(编号:SWWZ2026****和SWWZ2026****),报告显示:枸杞泡酒(陶瓷罐装)的西地那非含量为10.4mg/kg,枸杞泡酒(塑料桶装)的西地那非含量为8.58mg/kg。你公司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经查,你公司分四次向成都醉妃酒业有限公司购买枸杞泡酒(配制酒)共17.5kg(2021年12月2日购买2.5kg付款人民币45.00元;2022年3月7日购买5kg付款人民币80.00元;2023年12月6日和2023年12月16日分别购买5kg,共10kg,共付款人民币180.00元)。你公司未向成都醉妃酒业有限公司索取供应商的资质和该酒的合格证明等相关进货台账,仅留存2023年12月6日、16日两次送货单。然后以180元/kg的价格直接销售,共销售11.055kg(含我局执法抽样购买的1.5kg和省局抽样购买的1kg)。你公司2021年12月2日和2022年3月7日两次购买的枸杞泡酒(配制酒)无法抽样检验,也就无法判定是否含有西地拉非成分。因你公司每次是将上一次购买的枸杞泡酒(配制酒)近销售完时,就购进灌入陶瓷罐内进行销售,且你公司菜品销售统计表上显示,从2023年12月6日到2026年8月5日期间,除我局执法抽样所购买的1.5kg外,还销售了2.75kg枸杞泡酒(配制酒),所以涉案产品数量为1.5kg+2.75kg+6.445kg(扣押数量)=10.695kg,货值金额为180×10.695=1925.10元,其中已销售1.5kg+2.75kg=4.25kg,违法所得为180×4.25=765.00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你公司经营含非食用物质西地拉非的枸杞泡酒(配制酒)及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五十三条第一、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并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参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予以减轻行政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枸杞泡酒(配制酒)6.445kg;                   

3.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765.00元;

4.罚款人民币5000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50765.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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