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食品标签存在虚假内容案
2026-09-29 18:05:4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苍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经查明,温州矾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位于苍南县矾山镇,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其与瑞安市某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4月签订食品委托生产协议书,约定由甲方(瑞安市某某公司)委托乙方(温州矾都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牛肉肉面,该款牛肉肉面外包装上营养标签信息与该公司提供的营养成分检测报告不符,不符合GB 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第3.1条“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之要求。案发后当事人已委托该甲方代为发布食品召回公告,截至2026年8月3日,未有收到消费者反馈与退款申请。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生产的“牛肉肉面”为预包装食品,其在食品外包装上错误标注营养标签信息的行为,违反了GB28050中对营养标签真实性要求之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之规定,属于食品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86.84元,罚款2000元,以上罚没款合计2086.84元上缴财政。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