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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6-09-30 17:48:21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樟市监处罚〔2026〕2**号 执法部门:樟树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0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一、2026年5月29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γ-氨基丁酸饮”(产品类别:其他饮料(植物饮料)、生产日期:2026-04-02、配料表:纯化水、海藻糖、百香果浓缩汁、牛脾肽粉(添加量3500mg/100ml)、γ-氨基丁酸(添加量2400mg/100ml)、L赖氨酸、浓缩苹果清汁、天门冬氨酸钙、骨胶原蛋白肽(添加量500mg/100ml)、水解蛋黄粉(添加量200mg/100ml)、山药肽、沙棘、鸡内金、山楂、茯苓、橘皮、甘草、规格型号:300ml(10ml/袋*30袋))进行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经温州市食品药品检验科学研究院检测,出具NO:SP20260**《检验报告》显示:项目名称:γ-氨基丁酸;计量单位:mg/kg;参考值:≥19200;实测值:767;检验依据:NY/T4887-2025;,得出问题项目:γ-氨基丁酸。当事人将该产品送第三方检验机构检验监测结果“γ-氨基丁酸”含量低于明示值。当事人对该批次产品问题项原因进行调查分析,造成“γ-氨基丁酸”数值较低的原因是“γ-氨基丁酸”在生产过程中因为高温杀菌等原因迅速衰减导致的,当事人称述分别于2026年4月2日及2026年6月2日生产了2批次该产品,这两个批次的产品是同一工艺生产,“γ-氨基丁酸”都会低于明示值。经查明,当事人以7.96元/罐的成本共生产了二批次“γ-氨基丁酸饮”(产品类别:其他饮料(植物饮料)、规格型号:300ml(10ml/袋*30袋))成品642罐(20260402批次322罐、20260602批次320罐)。之后以9.8元/罐的价格全部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γ-氨基丁酸饮”货值金额6291.6元,违法所得1181.28元。 二、2026年5月25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牌多种维生素钙铁锌颗粒(1-17岁)(甜橙味)”(商标:**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60502/2026-05-02、包装规格:120g(6g/袋*20袋)/盒、批准文号:食健备G20203600**)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测,出具NO:SC1010326**《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维生素A(以视黄醇计),计量单位:ug/袋(6g),标准指标:65.6-147.6,检验结果:12.2,检验依据:GB 5009.82-2016(第一法);检验项目:维生素D3(以胆钙化醇计),计量单位:ug/袋(6g),标准指标:2.08-4.68,检验结果:0.198,检验依据:GB 5009.296-2023(第二法);得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维生素A(以视黄醇计),维生素D3(以胆钙化醇计)项目不符合Q/JBL 0007S-2024《**牌多种维生素钙铁锌颗粒(1-17岁)(甜橙味)》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明,当事人2026年5月2日以2.05元/盒的成本生产了一批次“**牌多种维生素钙铁锌颗粒(1-17岁)(甜橙味)”(商标:**图形、批号/生产日期:20260502/2026-05-02、包装规格:120g(6g/袋*20袋)/盒、批准文号:食健备G202036**)成品810盒。之后以4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牌多种维生素钙铁锌颗粒(1-17岁)(甜橙味)”货值金额3240元,违法所得1579.5元。 三、2026年5月17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反应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特膳饮”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2026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当事人提供的“**特膳饮”(产品类别: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配料表:黄芪、地黄、重瓣玫瑰花、山茱萸、麦冬、人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红参(5年及5年以下人工种植)、阿胶粉、无花果、黑枸杞、甘草、灵芝(赤芝)、亚麻籽、黑豆、葛根、榛子、木耳、生姜、蜂蜜、富马酸亚铁、氯化高铁血红素、焦磷酸铁、角豆提取物、绿茶提取物(含EGCG)、产品规格:100ml(10ml/袋*10袋))外包装显示配料表中添加了“氯化高铁血红素”(依据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6.1 营养强化剂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使用量应符合附录 A 的要求,允许使用的化合物来源应符合附录B的规定。“氯化高铁血红素”属于表 B.1 (续)的化合物来源可添加在普通食品中。依据6.2 特殊膳食用食品中营养素及其他营养成分的含量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执行,允许使用的营养强化剂及化合物来源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C 和(或)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氯化高铁血红素”不在附录C中,在运动营养食品-补充能量类不允许添加)。执法人员现场调取的“**特膳饮”批生产记录中显示该产品并未添加“氯化高铁血红素”,据当事人称述是因为包装审核不严导致标签平配料表中多了实际并未添加的“氯化高铁血红素”,并标注了与产品无关的“江西老字号”、“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江西省科技技术进步一等奖”字样。经查明,当事人以2.83元/盒的成本共生产三批次“**特膳饮”成品5169盒(20250902批次2000盒、20251002批次2947盒,20251102批次222盒)。之后以3.67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另外该产品的外包装由中间商购进提供,购进价格为1元/盒。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特膳饮”货值金额24139.23元,违法所得4341.96元。 四、2026年7月6日,我局接到投诉举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羽衣甘蓝粉”涉嫌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当日,我局执法人员至当事人处检查,调取当事人“羽衣甘蓝粉”(产品类别:其他特殊膳食食品(运动营养食品-运动后恢复类-粉态)、配料表:羽衣甘蓝粉(40%)、大豆肽粉、碳酸钙、牦牛骨胶原蛋白肽、富硒酵母、二氧化硅、食品用香精)外包装配料表及批生产记录显示该产品中添加了“富硒酵母”。依据GB14880-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富硒酵母”作为营养强化剂添加范围并不包括运动营养食品。经查明,当事人以4.52元/盒的成本共生产二批次“羽衣甘蓝粉”成品485盒(20251116批次258盒、20260602批次227盒)。之后以6元/盒的价格全部销售。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涉案批次“羽衣甘蓝粉”货值金额2910元,违法所得717.8元。综上,截止案发之日,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货值金额33670.83,违法所得7102.74元。共查获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添加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2910元,违法所得717.8元。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第七十一条 / 第一款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5修正)》/ 第三十四条 / 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一、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篇第十九条“……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二)一般处罚裁量基准:……2.1 货值金额 1 万元以上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货值金额 6.5 倍以上 7 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02.74元;二、处货值6.5倍罚款218860.4元。 二、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本)》第六篇第十六条“……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二)一般处罚裁量基准:……1.2 货值金额 2000 元以上不足 6000 元的,并处 7 万元以上 7.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我们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拟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717.8元;二、处罚款70000元。 综上所述,处罚没款合计296680.94元上缴国库。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