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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冒用厂名厂址,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6-10-13 18:28:2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市监处罚(2026)9**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汕头市**水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林某某

执法部门: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1.销售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令)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1.对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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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信用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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