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案例学习】|冒用厂名厂址,未履行进货查验案
2026-10-13 18:28:22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澄市监处罚(2026)9**号 执法部门:汕头市澄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1.销售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2.生产假冒伪劣商品。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81号令)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六条;《广东省查处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三款; 1.对当事人销售食用农产品未依法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2.对当事人生产冒用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没收冒用厂名厂址的产品,并处罚款10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信用中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