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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学习】|经营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2026-10-26 18:03:08 点击量: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余市监处罚[2026]1**号 执法部门: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6-09-1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主要违法事实: 当事人系个体工商户,注册成立于2023年6月25日,从事食品经营,经营场所面积55平方米。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开设有店铺“**母婴折扣店”,于2026年1月14日上架销售产品“****3段部分适度水解配方奶粉12-36个月700克罐装源码无积分”。当事人于2026年1月10日从微信名为“***回收大日期奶粉”的经营者处(具体信息不详)进货了2罐涉案奶粉,批次为“24年5月产”,进货价格为130元/罐,已于2026年1月14日正常售出,售出价格为205元/罐,实收金额405.9元。当事人于2026年4月1日从微信名为“***回收大日期奶粉”的经营者处(具体信息不详)进货了3罐涉案奶粉,批次为“25年4-5月产”,进货价格为205元/罐,在近三个月内有5单销售记录,其中3单为正常购买,2单为退货退款,因为退货退款的奶粉未开封不影响二次销售,所以当事人再次发货销售,上架期间共计卖出3罐批次为“25年4-5月产”的涉案奶粉,售出价格为4单245元/罐,1单235元/罐。其中2单售价为245元/罐的单子进行退货退款的,所以实际销售1单235元/罐,2单245元/罐,实收金额共725元。当事人于2026年4月19日从微信名为“彩虹”的经营者处(具体信息不详)进货了11罐涉案奶粉,批次为“26年7月到期”,进货价格为110元/罐,上架期间共计卖出8罐,售价为185元/罐,实收金额1470.75元;剩下了3罐未出售,当事人自述因临近保质期,自己家人喝掉了。当事人在进货过程中未索取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凭证。当事人通过扫描涉案产品罐底的中检湖源码,取得了涉案产品的检验报告和报关单。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到当事人所经营场所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经统计,当事人购进涉案奶粉共16罐,实际售出13罐实际销售金额总计2601.65元:剩余3罐未售出,按标价185元/罐计算,未售出部分货值555元。故本案涉案货值金额总计3156.65元。上述已售出的13罐的购进成本1755元,故违法所得846.65元。另查明,涉案产品***幼儿配方粉700g(12-36月龄)不属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属于婴幼儿配方乳粉。该产品包装上未标注产品配方注册信息,经查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特殊食品信息查询平台,未查询到该产品的配方注册信息。另查明,经查询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数智平台执法办案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现当事人2年内未发生过相同性质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 当事人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本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处理。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注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做出如下处理:1、没收违法所得846.65元;2、罚款10000元。 本案例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促进技术交流,并不代表已认同其中的观点,如有不同看法,欢迎留言讨论或与我们联系。
文章内容引用来源于:浙江省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