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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执法】如何准确适用减轻处罚?

2025-06-07 18:02:21  点击量:

大家说法

近年来,“炒货案”“芹菜案”等“小过重罚”案件引发公众关注,折射出执法机关在处罚裁量特别是减轻处罚裁量的把握上存在不足,与公众朴素的情感有差异,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府公信力。
尽管《行政处罚法》确立了过罚相当原则,多数执法机关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已能灵活运用。然而,如何准确适用减轻处罚的规定,仍然是行政执法过程中所面临的难题与焦点。

 

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

 

 
当前,行政处罚减轻处罚在实践中面临诸多难题。
一方面,法律规定较为宽泛,情形判定难。《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二条中规定的情形同时适用从轻、减轻处罚,当事人符合其中某一具体情形时,很难准确区分适用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
同时,减轻或从轻情形可能与从重情形并存,执法实践中对于能否适用减轻处罚把握不准,通常只能将减轻情形认作从轻情形,并与从重情形相抵。如要作出减轻处罚,则难上加难。
另一方面,执法存在追责风险。上位法对减轻处罚规定不明确,上级机关确定的减轻处罚范围极小,执法机关即便认为是“小过”案件,也不敢适用、不会适用减轻处罚。
执法机关主动减轻处罚时,是否严格遵循《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恰当地行使了处罚裁量权,不同地区、不同机关对此判断标准有差异。一旦与其他机关认定标准不一致,执法机关面临被纠错、败诉甚至行政处分或刑事追责的风险。因此,多数机关因不敢用而选择不用。
此外,多数执法机关缺乏具体规定。目前,大多数执法机关未制定减轻处罚规定,少数机关制定的个别处罚条款减轻处罚清单也仅适用于特定情形,无法覆盖所有相关条款和情况。
对于“小过”案件,执法机关既担心法定罚款幅度内处罚可能“重罚”引发舆情风险,又不知“如何减轻”“减轻多少”。如生态环境领域无证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起罚点为100万元,针对个人违法行为,是减轻到50万元合理还是10万元合理,尚没有评判标准。

 

建议全流程闭环管理

 

 
笔者认为,评价是否可以减轻处罚需综合考量。既要契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中的法定减轻处罚情节,又要结合执法实践中某些特定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如主观过错、承受能力等。考虑因素越多,裁量结果越客观公正,操作性也越强。
对于“立功表现”“积极整改”等裁量幅度大的情形,应区分不同情况。如“立功表现”中检举刑事犯罪与行政违法,“立功”程度差异明显,评价也需有所区分。实践中可对不同情节量化赋分,从重情形反向赋分,执法机关可以根据最终汇总情况确定是否减轻以及减轻幅度。
同时,要实施全流程闭环管理,防范廉政风险。一方面是行为闭环,执法机关应当及时复查复核当事人的改正情况,实现行为的闭环管理,将认错认罚、整改情况纳入裁量评价,避免“边罚边错”。
另一方面是程序闭环,对减轻处罚案件加强内部监督、规范流程,必须经过法制审核和集体讨论。对于清单内、规则内的减轻处罚,可以由本级案审委讨论决定;对于清单外、规则外的减轻处罚或个案调整,可以在经上述程序后报请上一级案审委批准,保证案件审查的灵活性和原则性,有效防范履职风险。对于基层执法机构和人员开展减轻处罚的大胆探索和尝试,应当给予适度保护和支持,推行尽职免责。
此外,减轻处罚政策要广角度公开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制定减轻处罚政策应当广泛征求公众、专家等意见,最终文件向社会公开。适用减轻处罚的案件,特别清单外、规则外的,主动公开公示处理结果。对于运用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公众意见,应当在下次修订时充分吸收,持续改进。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中国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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