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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务】行政处罚案卷常见问题+撤销处罚案件汇总

2025-06-06 19:02:29  点击量:

一、行政处罚常见问题

(一)证据方面存在的问题。

      1.主要证据不足。在案件事实与主要证据之间的关系中,主要问题是主要证据不足,无法印证违法事实。缺乏认定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对违法事实认定不清。如有的案卷只有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形成证据链,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未调查清晰;如对需要查证医疗费用及医保基金支出数额未询问当事人予以确认;如直接根据审计部门移交的线索,未经本部门调查取证核实,直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关键违法事实记录过于简单,违法事实与证据反映的事实有出入。如对当事人认定不清,决定书中当事人的名称前后不一致,未提取有关当事人有效的身份证明材料。

      2.证据材料不充分。体现为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未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无注明具体的提交日期。没有说明照片等证据的制作时间、制作人及证明对象,证据未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复印件未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当事人也未签字或盖章。现场检查笔录没有当事人签名也未注明原因,对现场笔录更正,未让当事人捺手印。询问证人多人同时进行,或集体询问证人、采取开座谈会或者集体讨论的方式进行,可能导致证人之间进行串通相互影响。

       3.自由裁量证据缺失。对从重、从轻、不予处罚等法定情节缺少相关证据证明。给予从轻处罚决定,但案件调查报告、集体讨论记录、行政处罚文书、法制审核意见书均没有相关从轻处罚具体情形。

       4.处罚不全。按一般程序处理的行政处罚案卷,证据中发现多个违法行为,只对部分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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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法程序不合法或有瑕疵。

        1.超期立案。《医疗保障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对办案期限有所规定,部分案件从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或收到线索后超过15个工作日未予以立案,且无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延长期限的文书。

        2.超期结案。根据规定,行政机关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但行政处罚决定在无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延期的情况下自立案之日超过90日仍未作出。

      3.程序超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日送达,或在告知的听证期限内(5日内)作出处罚决定,但文书中并无当事人放弃听证意思表示。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未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查封时间超期仍未予以处理。

      4.集体讨论不规范。重大案件无集体讨论记录,或以党组会或局长办公会的会议纪要形式代替,或参加集体讨论人员没有行政机关负责人,缺少对参加人员陈述的记录和参加人员的签名。

      5.未依法移送。调查终结,涉嫌其他部门职能的,未依法予以移送;如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未移送给司法机关,涉嫌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的,未移送市场监管部门。

      6.未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回避权利告知的缺失,没有告知申请回避权利的记录。救济权利告知的不准确,没有告知复议、诉讼救济途径或复议途径表述不规范。陈述申辩权利未告知,符合听证条件但未告知当事人听证权。

      7.法制审核工作流于形式。《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明确审核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等。部分处罚案件的法制审核意见只简单地表述为“同意”,未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未从违法事实的证据、处罚程序、法律依据和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此外,个别案件办案机构负责人和法制机构负责人为同一人,程序不合法。

    (四)自由裁量不当或说理不足。不重视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说理。大部分案卷引用了自由裁量规则,但是未结合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从情节、造成的危害结果等方面进行说理,特别是从重、从轻处罚缺乏说理。如某案件当事人并无从重的情节,却作出了顶格5倍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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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文书用语不当。现场笔录对违法行为所涉医疗费用或耗材数量的描述笼统,如使用“大约”、“大概”、“估计有”等模糊词语。《询问笔录》使用有引导性、诱使性或结论性倾向的语言;或询问人先描述了案件事实做出结论,当事人只回答“是”“否”。或未经深入调查即在现场检查笔录对行为进行了定性。

     二、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建议

      全国各级医疗保障部门于2019年起逐步组建,《条例》施行前主要依据《社会保险法》进行查处,主要查处欺诈骗保行为。2021年5月1日《条例》实施后,如重复收费、串换项目等造成医保基金损失的一般违法行为才有法可依。加上医疗保障案件查处现场具有时间紧、人员多、案情复杂的特点,执法文书易出现疏漏、误判断等。行政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还有待于提高,在基层行政执法中难免会出现一些问题。随着医疗保障领域立法速度的加快,《医疗保障法》纳入了立法计划,一批规章和文件也相继颁布。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再好的法律,也需要有一支好的执法队伍来实现。近年来,随着医疗保障行政执法人员队伍不断发展,为贯彻落实《条例》实施及维护基金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笔者对提高行政执法能力提出以下建议:

      一是加强培训,提升能力。一方面,抓住“关键少数”,督促各级领导干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管好“绝大多数”,注重理论和实践相结合,通过办案实操,探索形成规范的执法标准,着力提升执法人员执法水平和能力。      二是善于学习,注重专业。做好医保行政执法工作的前提基础要对医学、医保、物价和法律等知识的了解、认识和融会贯通。所以,执法办案人员要注意在工作中不断学习各方面的知识,拓展知识领域,提高综合素质,才能在执法办案工作中做到抓问题准确、办案思路明确、调查方向正确。

        三是评查案卷,加强监督。被评及评查他人案卷是提高医疗保障行政执法文书水平的有效办法。法制机构还可以定期对所辖区域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沟通情况,解决发现问题。

                                             

案例一:因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不适格被撤销处罚决定

      某县交通运输局所属的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中发现刘某涉嫌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该执法大队立案调查,暂扣车辆,后以自己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申请人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交通运输局综合执法大队是内设机构,不具有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其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处罚违法,依法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书》。

案例二:处罚主体错误的行政处罚决定被撤销

      某县卫健局在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某公司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某公司股东王某某作出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后发现处罚主体错误,予以撤销,另对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仅在行政处罚决定文书中对处罚对象进行变更,未向申请人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申请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申请人和股东王某属于各自独立的行政相对人,某县卫健局未履行前述法定程序,程序严重违法。为规范行政执法单位执法行为,复议机关依法撤销了该处罚决定。

案例三: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不规范

     2021年11月,某财政部门认定某公司与其他供应商存在串谋投标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35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一年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某公司对处罚结果无异议,但认为处罚文书不严谨,程序不合法,提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虽然行政机关文书制作不严谨、不规范不影响行政行为效力,但本着全面审查、监督纠错、倒逼依法行政的目标与原则,复议机关在维持处罚决定的同时,对被申请人《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法律条款表述笔误、《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法律条文内容引用不全的问题作出《行政复议意见书》,指出具体问题、提出完善意见,行政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予以整改回复。复议机关也将相关情况反馈申请人,申请人亦表示信服,后续未提起诉讼,本案案结事了。

案例四:积极协调签订行政补偿协议

      某拆迁工程公司中标取得某洗煤厂输煤廊道的所有权,后该输煤廊道被划定为某区工业遗址公园保护范围,因未就补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某拆迁工程公司欲拆除输煤廊道,某区文化旅游广电局向申请人出具不允许拆除的函,某拆迁工程公司申请复议,请求支持其拆除输煤廊道。行政复议机关对申请人释法说理,说服申请人同意就输煤廊道的补偿问题进行调解。因双方补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复议机关建议双方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鉴定输煤廊道的价值,最终双方就评估结果确定的金额、税费的负担、款项的支付等签订补偿协议,既解决了争议,又提升了人民对政府、行政复议机关的信任度。

案例五:未依法保障用人单位陈述申辩权工伤认定被撤销

       某能源公司对外发包工程,某工程公司中标后,其项目经理王某与赵某签订劳动合同,赵某从事管工岗位。后赵某在管道安装中左脚骨折,向某社会事务局申请工伤认定。某社会事务局作出《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邮寄至某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王某的暂住地址,在举证期满无人举证的情况下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赵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某工程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经审理认为,某社会事务局未依法向某工程公司送达《工伤认定限期举证通知书》,未依法保障用人单位的陈述申辩权,且对工伤事实未进一步调查,其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予以撤销。

案例六:征收补偿因程序违法被撤销

       某县人民政府制定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作出《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过程中,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未与被征收人共同协商即与某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签订《房屋征收委托评估合同》,并依据该公司出具的《房屋征收补偿估价单》作出《某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房屋产权人陈某对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合法、结果公开的原则,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某县人民政府提供对案涉房屋征收的通知、方案、决定、公告等,但没有提交履行公告、公示、送达相关程序的证据,且对房屋补偿计算有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撤销了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案例七:单位收发室签收邮件应视为签收,责令限期答复信息公开申请  

      2023年5月9日,刘某通过邮政EMS快递向某县自然资源局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对其房屋及地块“征收启动过程中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入户调查报告等详细情况”。物流信息显示同年5月11日被申请人收发室签收上述申请邮件,某县自然资源局在法定期限内未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进行处理,刘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县自然资源局主张未收到该邮件。复议机关认为,物流信息显示行政机关的收发室收到信件,应视为其已签收,收发室在收到信件后,应及时转交相关部门进行审查、处理,否则造成的法律后果应由行政机关自行承担。据此确认被申请人逾期未处理信息公开申请违法,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

案例八:依法维持审批局撤销决定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某公司向某审批服务管理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公示期满后公司被核准注销。后某综合执法局以某公司存在未处理完的执法案件为由发出《关于申请撤销某公司恶意注销登记的函》及相关资料,要求被申请人撤销注销该公司的决定,恢复其市场主体资格,以完成某综合执法局的处罚。某审批服务管理局核查后作出《撤销注销登记行政处理决定书》,某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审查后认为,某公司申请注销时在《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虚假承诺公司不存在正在被立案调查、受到行政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情形,该行为属于《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的涉嫌提交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行为,因此某公司不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某审批服务管理局据此撤销该公司的注销登记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遂维持了该决定。

案例九:行政处罚过罚不相当被撤销

    海某甲和妻子海某乙因摆摊占据海某丙门店外路面,与海某丙发生争吵。争执中,海某丙将海某甲、海某乙货架上掉落的电子秤踢坏,受损电子秤价值一百余元。海某甲撕扯中将海某丙摔倒在地,海某乙在海某丙脸部打了两巴掌。某公安分局作出处罚决定,认为海某甲、海某乙殴打他人的违法行为成立,决定给予海某甲罚款500元、海某乙300元的行政处罚,以故意损毁财物给予海某丙行政拘留5天的行政处罚。海某丙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复议机关认为,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海某丙虽实施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实施违法行为的情节特别轻微,并未使用暴力等手段,且被损坏财物价值较小。某公安分局对其作出拘留5天的处罚违反客观、公平、合理的法律适用一般原则及行政行为比例原则,该项行政处罚缺乏适当性,依法应予撤销。

案例十:督促行政机关自纠化解纠纷

     姜某驾驶机动车在某高速公路行驶过程中,在应急车道上临时停车,某高速交警支队经查处给予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记6分。姜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向复议机关提交其门诊病例一份证明停车系因患病身体不适导致。复议机关审查认为,申请人门诊病历证实其因“紧急情况”临时停车,建议某高速交警支队复查,被申请人经复查认可姜某存在身体疾病突发不适紧急停车的事实,自行撤销行政处罚,姜某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因姜某在外地工作,复议机关通过邮寄申请书、电话沟通、电子平台确认等不见面办案形式完成复议案件办理全部流程,体现了行政复议高效便民、实质化解纠纷的制度优势。

来源:局中局、易苍松聊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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