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再放进去】行政处罚中的“没收违法所得”应如何理解?
2025-07-16 18:22:04 点击量:
【裁判要旨】 1、从“违法所得”应否扣除“合理成本”方面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处罚法并未对违法所得具体如何计算作出规定,但书条款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2023年4月30日,某海鲜摊经营者梁某某在杂货摊购买三台电子计价秤;购买后,其对上述三台电子计价秤称重数值进行调试,按按键“数字9+去皮+单价4”可使2000克砝码在秤具上显示为4.8市斤即折算为2400克。 自2023年5月开始,某海鲜摊使用上述调试的三台电子计价秤用于称重销售海鲜交易结算。2023年5月2日,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某海鲜摊进行计量器具检查,发现某海鲜摊所使用的三台电子计价秤分别用2000克标准砝码检测时均显示为4.8市斤即折算为2400克,电子计价秤所显示重量读数与砝码实际重量不相符,且执法人员对摊前挂的微信收款码所关联的手机微信收款记录检查发现,某海鲜摊于2023年5月1日至2日使用上述三台电子秤期间销售海鲜产品共完成474笔,营业额共计90300.1元。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认为某海鲜摊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广西壮族自治区计量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人批准于2023年5月2日立案,同时对上述三台电子计价秤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并送至某市市场监督管理检验监测中心进行计量鉴定。 经鉴定,上述三台电子计价秤的计量安全性显示为不符合。调查终结后,经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部的审核机构负责人法制审核及负责人集体讨论,一致同意对某海鲜摊拟作出如下处罚:(1)没收三台电子计价秤;(2)没收违法所得90300.1元;(3)罚款800元。2023年6月,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某海鲜摊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某海鲜摊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是维持某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中没收违法所得应否扣除经营成本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本案中,某海鲜摊于2023年4月购买了三台电子秤后进行调试,使得电子秤称量的产品重量显示为实际产品重量的1.2倍,并使用上述三台电子秤销售海鲜完成474笔,营业额计90300.1元。某海鲜摊的行为属于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故意违法行为,某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海鲜摊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0300.1元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关于某市场监督管理局、某市人民政府的法定职权、事实认定、行政程序的合法性审查问题,法院结合案件查明事实予以处理,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某海鲜摊的诉讼请求。某海鲜摊不服,提出上诉。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意一审法院裁判意见。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 《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处的违法所得是指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一切收入,原则不扣除成本,是“违法收入论”的理念,体现“不让违法者获益”的原则,这也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改后坚持的理念。 2 “违法所得收入论”的例外:①《行政处罚法》(2021)第28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②对于应退赔和已退赔的及已交税款从违法所得中扣除;③对于违法情节不重、成本过大且清晰而收益不大者,出于比例原则和过罚相当原则考虑,可酌情考虑扣除合理成本。 3 对违法所得可扣除合理成本者,必须采取限缩原则,框定于以下条件:(1)违法情节不重。重大的或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2)成本清晰,可与违法所得相分离,如成本很难计算清楚,可不适用。(3)其他应考虑扣除成本的情形。实际上此处体现的是“违法所得折中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