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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观点】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

2025-07-16 18:32:06  点击量:

一、关于送达方式的选择次序问题

如果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方式,则可以采用电子方式进行送达,如果未取得当事人同意,则应当严格按照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优先性选择次序送达诉讼文书。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六种送达方式,此六种送达方式的顺序安排隐含立法者对送达方式优先性选择的倾向性意见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最主要、最一般的形式,直接送达时当事人拒绝在送达回证上签字,送达人员可以通过见证人证明或视听资料证明的形式,使直接送达转化为留置送达。一般情况下,只有在直接送达与留置送达均无法实现时,才可以使用邮寄送达。公告送达因其时间长,当事人很少真正注意到公告内容,严重影响送达效率等原因,应严格限制其使用。但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邮寄送达逐渐成为首先采用的送达方式。很多法院只有在邮寄送达无法完成的情况下,才会采用直接送达或留置送达的方式。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确立了“法院专递”的送达方式。这种方式可视为人民法院委托邮寄送达诉讼文书,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目前各级法院已经普遍采用“法院专递”和人民法院送达平台方式进行送达。

 
 
 
 
 
 
 
 
 
 
 
 
 
传统送达:坚守程序与顺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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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送达:最基础的方式

 

直接送达是所有送达方式中最为基础和直接的一种,它体现了司法程序对当事人的尊重,确保当事人能够第一时间接触到诉讼文书,保障其诉讼权利的及时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 。当受送达人是公民时,若本人在场,需由本人签收;若本人不在,可交给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在实际操作中,法院工作人员会亲自前往受送达人的住所或工作地点,将诉讼文书当面递交给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并要求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在某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为了确保被告能及时收到传票和起诉状副本,亲自前往被告的住所进行直接送达。到达被告住所时,被告本人不在家,但其同住的成年父亲在家,法院工作人员向其父亲详细说明了来意,并将诉讼文书交给他签收,同时在送达回证上记录了送达的时间、地点以及签收人等信息,完成了直接送达程序,为后续诉讼程序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能够直接、准确地将诉讼文书交付给当事人,减少了中间环节可能出现的差错,增强了送达的确定性和可靠性。

02
 
 
 
留置送达:应对拒收的手段

 

留置送达是在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时采用的一种特殊送达方式 ,是确保诉讼程序不因当事人拒收而受阻的重要手段,体现了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和强制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 ;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

在某起合同纠纷案件中,被告为了逃避诉讼,拒绝接收法院送达的传票和相关诉讼文书。送达人员邀请了被告所在社区的工作人员作为见证人到场,向其说明情况后,在送达回证上详细记录了被告拒收的事由和日期,随后将诉讼文书留在被告住所,并对整个送达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像。通过这种方式,法院依法完成了留置送达,即使被告拒收,诉讼程序仍能正常推进,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司法程序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

03
 
 
 
邮寄送达:常见的替代选择

 

邮寄送达是在人民法院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将送达文书交邮局挂号寄给送达人的方式,是一种较为便捷且常用的送达替代方式,它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直接送达因地域、时间等因素造成的困难,提高了送达的效率和灵活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计算期间时应扣除邮件在途时间。

在一些当事人居住偏远、交通不便的案件中,法院会优先考虑邮寄送达。比如在某起涉及偏远山区当事人的侵权纠纷案件中,法院工作人员由于路途遥远、交通不便,难以直接送达诉讼文书,于是采用邮寄送达的方式,通过挂号信将传票、起诉状副本等诉讼文书寄送给被告。被告在收到邮件后,在回执上签字确认,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这种方式既节省了司法资源,又能确保当事人及时收到诉讼文书,保障其诉讼权利 。

04
 
 
 
委托送达:法院间的协作

 

委托送达是受诉人民法院在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情况下,委托受送达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方式 ,体现了法院之间的协作与配合,有助于解决跨地域送达的难题,确保诉讼文书能够准确、及时地送达当事人手中,维护司法程序的顺利进行。委托送达的前提是受诉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确有困难,例如,受送达人居住在受诉法院辖区外,或者由于疫情防控等原因,导致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等的情形 。委托法院必须向受托法院出具委托函,将委托的事项和要求、受送达人的地址明确告知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并附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 。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在某起涉及异地当事人的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所在地法院由于无法直接向居住在外地的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于是委托被告所在地法院代为送达。原告所在地法院出具了详细的委托函,附上相关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寄送给被告所在地法院。被告所在地法院收到委托后,及时安排工作人员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完成了委托送达程序 。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解决了跨地域送达的问题,保障了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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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交送达:针对特殊人群

 

转交送达是受诉人民法院基于受送达人的有关情况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交有关机关、单位转交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 ,主要适用于受送达人是军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特殊情况,体现了法律对特殊群体的特殊考虑和程序保障,确保这些特殊当事人能够及时收到诉讼文书,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转交送达的情况有三种:一是受送达人是军人的,通过其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转交 ;二是受送达人是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或劳动改造单位转交 ;三是受送达人是被劳动教养的,通过其劳动教养单位转交 。负责转交的机关、单位在收到诉讼文书、法律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注明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 。

在某起离婚案件中,被告是一名现役军人,法院无法直接向其送达诉讼文书,于是通过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进行转交送达。政治机关收到诉讼文书后,及时将其转交给被告,被告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完成了送达程序 。这种方式充分考虑了军人的特殊身份和工作环境,保障了军人作为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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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最后的救济手段

 

公告送达是受诉法院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采取上述方法均无法送达时,而将需送达的诉讼文书、法律文书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经过一定期限即产生送达后果的送达方式 ,是一种在穷尽其他送达方式后的兜底性送达措施,虽然具有一定的推定性质,但在保障司法程序完整性和当事人知情权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采取公告的方式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公告送达的经过 。

在某起债权债务纠纷案件中,被告下落不明,法院通过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等多种方式均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给被告,于是依法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法院在人民法院报等权威媒体上刊登了公告,将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公布,并注明了公告期限。自公告发出之日起满六十日,即视为被告已收到诉讼文书,法院得以继续推进诉讼程序,作出相应的判决,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

 
 
 
 
 
 
 
 
 
 
 
 
送达方式选择的原则与考量
 

 

尊重当事人意愿

在送达方式的选择中,当事人的意愿应当摆在首位,这是现代司法理念中尊重当事人主体地位的重要体现。尤其是在电子送达方面,当事人同意是电子送达合法性与有效性的前提条件。当事人有权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自主决定是否接受电子送达方式 。这种对当事人意愿的尊重,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使其能够以自己最便捷、最熟悉的方式接收诉讼文书,还有助于提高当事人对司法程序的参与度和认可度,减少因送达方式不当而引发的争议和纠纷。例如,对于一些经常使用电子设备、工作生活节奏较快的当事人来说,电子送达能够满足他们快速获取信息的需求,而对于一些对电子设备不熟悉或存在顾虑的当事人,尊重他们的意愿选择传统送达方式,则能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严格法定顺序

当未取得当事人同意电子送达时,严格遵循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的法定顺序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一顺序是立法者基于各种送达方式的特点、送达的效果以及对当事人权益的保障程度等多方面因素综合考量后确定的,具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逻辑合理性 。直接送达作为最基础、最直接的送达方式,能够确保当事人直接接触到诉讼文书,最大程度地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诉讼权利,因此应当优先适用 。只有在直接送达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依次考虑其他送达方式。例如,留置送达是在当事人拒收时的一种补救措施,其前提是直接送达过程中遇到当事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情况;邮寄送达则是在直接送达有困难时的替代选择 。严格按照这一法定顺序进行送达,能够保证送达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维护司法程序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

实际情况的考量

在选择送达方式时,还需要充分考虑案件的实际情况,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灵活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当事人的行踪和地址准确性是影响送达方式选择的重要因素之一。如果当事人行踪不定、难以确定其具体位置,那么公告送达可能是较为合适的选择;而如果当事人地址明确,但由于地域偏远、交通不便等原因导致直接送达困难,则可以考虑邮寄送达或委托送达 。案件的紧急程度也会对送达方式产生影响。对于一些紧急案件,如涉及人身安全、财产保全等情况,需要尽快将诉讼文书送达当事人,此时应优先选择能够快速完成送达的方式,如电子送达或直接送达 。此外,还需要考虑当事人的特殊身份和情况,如对于军人、被监禁或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当事人,应按照法律规定采用转交送达的方式 。只有综合考虑这些实际情况,才能选择最恰当的送达方式,确保诉讼文书能够及时、准确地送达当事人,保障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送达方式的正确选择,是保障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石。准确、及时的送达,不仅保障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了其合法权益,也确保了诉讼程序的顺利推进,提升了司法的权威性与公信力。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应当充分重视送达程序,尊重当事人意愿,严格遵循法定顺序,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灵活选择送达方式 ,不断优化送达工作,让每一份诉讼文书都能准确无误地送达到当事人手中,为实现公平正义的司法目标奠定坚实的基础 。

转自 法言华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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