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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执法】中国市场监管要【厘清监管职责】,划清市场主体边界!
2025-12-30 14:46:35 点击量:
写在前面
目前,基层监管实践中,存在着手伸的过长、给企业加码的乱象。看似从严,实则是对法律条文的片面理解。本文将以“合格证明”与“第三方检测报告”之争为切入点,说说市场主体与监管部门的边界究竟在哪里。
一、总局答复
近期,某执法人援引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的答复称,“超市提供非同一批次食品检验报告,不能认定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亦不可免罚”,进而推导出“食品经营者必须提供同批次第三方检测报告才算合规”的结论。这一解读既误读了总局答复核心,也混淆了合格证明内涵,更越界干预了企业主体责任,给基层监管和食品经营埋下认知与实操双重误区。
总局答复的核心要义是坚守“批次对应”原则,因食品生产受投料、流程、仓储运输等多重因素影响,不同批次质量存在客观差异,检验报告仅对对应批次有效,“一报告管全批次”的做法必然不符合食品安全管控逻辑。但必须明确,答复从未限定检验报告的出具主体为第三方,更未否定生产企业出厂检验合格证明的法定效力,“唯第三方报告论”本质是对答复精神的过度解读与片面延伸。
二、法定要求依据
1、法律
从法律依据来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明确规定,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仅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编著的《食品安全法释义》对此进一步明确,食品合格证明文件包含企业自检的出厂合格证和第三方检验报告两类,二者具备同等法定效力,这就从根源上明确了第三方报告并非唯一合规凭证。同时《食品安全法》虽要求企业按食品安全标准开展检验,却从未强制要求出厂检验必须覆盖食品安全标准全项,该边界界定既合规又贴合生产实际。
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GB 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现行版与即将于2026年9月实施的2025版核心观点完全一致,均强调检验报告与产品批次对应,未要求每批次提供第三方检测。其核心逻辑更是聚焦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明确要求生产企业对每批次食品开展出厂检验,检验项目可由企业结合产品特性、企业标准自主确定,重点覆盖感官、理化等易检测、不易变化的关键安全指标即可,检验合格后出具的合格证或检验记录,即为合法有效的合格证明文件。简言之,出厂检验查什么、怎么查,核心是企业主体责任范畴,而非监管部门来确定,监管人手不要伸得太长。
3、行政法规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细化了进货查验义务的履行要求,明确食品经营企业如实记录食品生产日期、生产批号、进货日期等信息并留存凭证即可,未将第三方检测报告列为必备凭证。
三、认知偏差与纠偏
当下部分监管认知中的偏差,本质是干预了企业主体责任、给企业盲目加码。国家顶层始终强调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市场监管部门的核心职责是监督企业是否依法落实出厂检验义务、合格证明是否真实有效,而非越界干预企业出厂检验项目的选择,更不能将“全项检测”“第三方报告”作为硬性要求。食品生产企业的出厂检验是法定责任,第三方全项型式检验按规定执行即可,若强制每批次出具第三方报告,不仅会大幅增加企业生产经营成本,更违背了立法初衷与市场规律。
结语
食品安全监管的核心,终究是划清权责、守住底线。既要严打规避责任的违规行为,更要守住不越位、不加码的底线,监管之手万万不可伸得太长。透过食品合格证明与第三方报告的界定之争,我们更能明晰监管与市场的边界所在——监管的职责是依法监督、守住安全底线,而非越界干预市场主体的自主权责;市场主体依法履行自身主体责任,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唯有厘清这份边界,恪守执法本意,摆正监管与市场的定位,才能真正做到监管不缺位、不越位,既筑牢食品安全防线,也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实现监管效能与行业发展的双向共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