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没有定论,是调查终结后就移送还是待行政处罚完再移送,均有依据。
提移送时间点主要考虑到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之间的衔接问题。
调查终结后就移送的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关行政机关。
另,笔者注意到,也存在移送前已经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律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
《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移送。
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依法折抵相应罚金。
若调查终结后就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在公安机关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前或公安机关作出立案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能否继续作出行政处罚?
目前有个别地方出台了不同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工作办法 》第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的立案决定不影响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违法行为作出或者执行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行政处罚决定。
公安机关立案之日起,行政执法机关对涉嫌犯罪案件已作出但尚未执行完毕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应当中止执行。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相关处罚决定或者中止处罚决定及时送达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将该决定附于侦查卷。
《江苏省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规定(试行)》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河南省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于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其他处理。
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已经作出罚款行政处罚并已全部或者部分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处罚金时,在罚金数额范围内对已经执行的罚款进行折抵。
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需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除外。市场监管部门作出移送决定之日起,涉嫌犯罪案件的移送办理时间,不计入行政处罚期限。
《平凉市市场监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经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等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市场监管部门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原则上应当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人民法院作出无罪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判决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但依法需要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除外。
(注:以上地方性的规定来源于网络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