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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心掏肺】中国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重点查处清单及罚则金额对照表

2026-04-12 18:06:27  点击量:

一、幽灵外卖(重点攻坚类)

细化违法表现及排查要点:

2.假地址:线上公示的经营地址与实际核查地址不一致,如标注A小区商铺,实际在B小区民宅;地址标注模糊(如“XX街道附近),无法精准定位;借用他人经营地址注册,实际未在该地址开展经营。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定》(总局令123号)第26条(核心内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络平台公示真实、准确的经营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不得弄虚作假)、《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第9条(核心内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网络平台首页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公示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依据总局令123号第41条(核心内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未按要求公示相关信息或公示信息虚假的,予以警告,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应罚款)处罚,警告,拒不改正处5—3万罚款情节严重处3—10万罚款
      

4.流动经营/临时加工:无固定经营场所,以流动餐车、临时摊位等形式入网,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委托无资质的个人或场所加工餐食,自身无任何加工条件。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1款(核心内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第18条第4项(核心内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加工经营场所,不得委托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加工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款(核心内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相应罚款)处罚(同无实体门店货值<1万处5—10万罚款,货值≥1万处10—20倍货值罚款),委托无资质加工的,额外依据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核心内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无资质单位或个人加工食品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处5—3万罚款
      

二、资质造假(重点整治类)

细化违法表现及排查要点:

2.冒用他人资质:使用其他合法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注册入网,自身无任何资质;借用亲戚、朋友的资质开展经营,实际经营者与资质登记人不一致,且未办理变更手续。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7条(核心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保证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符合本法规定,并定期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自查情况)、《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第8条(核心内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进行审查,保证其许可证真实、有效);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款(核心内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相应罚款)(无证经营相关)、总局令123号第41条(核心内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冒用他人资质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限制责任人从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物品,并处5万以上罚款,情节严重吊销相关资质、责任人5年内禁业。
      

4.超范围经营:食品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与实际经营内容不符,如仅取得热食类食品制售资质,却销售冷食、生食(如凉拌菜、刺身)、裱花蛋糕;未取得自制饮品资质,却销售现制奶茶、果汁等。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5条第1款(核心内容: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不得超范围经营)、《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第4条(核心内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不得超范围经营);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款(核心内容: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相应罚款)处罚,没收违法所得及相关原料、工具,货值<1万处5—10万罚款货值≥1万处10—20倍货值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三、原料问题(核心安全类)

细化违法表现及排查要点:

2.三无原料:使用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无生产厂家的三无食材(如散装调味品、来路不明的肉类、无标签预制菜);使用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水产品(如私屠滥宰的猪肉、未检疫的海鲜)。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17项)(核心内容:禁止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禁止生产经营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肉类、水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核心内容:生产经营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相应罚款)处罚(同过期、腐败变质原料货值<1万处5—10万罚款,货值≥1万处10—20倍货值罚款),涉及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额外依据《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核心内容:销售无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肉类、水产品,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物品,并处相应罚款)补充处罚。
      

4.未索证索票、未查验:采购食材时未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未索取食材检验合格证明;未建立采购台账,无法追溯食材来源;未对采购的食材进行感官查验,接收不合格食材。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53条第1款(核心内容: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3项(核心内容: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应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处5—5万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四、卫生脏乱(基础规范类)

细化违法表现及排查要点:

2.饲养宠物:后厨内饲养猫、狗等宠物,宠物随意活动,污染食材、餐具和加工区域;允许宠物进入食品加工、储存区域,未采取隔离措施。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3条(核心内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得有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GB 31654餐饮卫生规范(核心内容:餐饮服务提供者的加工经营场所不得饲养宠物,防止宠物污染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核心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有影响食品安全的行为,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应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处罚,警告,拒不改正处5—5万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4.设施设备未维护:冷藏冷冻设备温度不达标(冷藏≤8℃、冷冻≤-18℃),未定期清理、维护;通风、排烟设施损坏,后厨油烟弥漫、潮湿发霉;消毒设备未正常使用,消毒记录不完整或虚假。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3条(核心内容:食品生产经营应当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设施,具有相应的消毒、通风等设施设备,并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第18条第3项(核心内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冷藏、冷冻、消毒等设施设备,定期维护并做好记录);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核心内容: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规定维护、使用设施设备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或情节严重的,处以相应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或吊销许可证)处罚,警告,拒不改正处5—5万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五、包装配送(延伸监管类)

细化违法表现及排查要点:

2.包装不洁、不合规:使用无资质、无标签的一次性包装(如三无餐盒、塑料袋);包装容器有油污、污渍,未清洗消毒;包装材料有毒有害(如使用回收塑料、非食品级包装),高温下易释放有害物质。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34条第9项(核心内容:禁止生产经营被污染的包装材料、容器,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包装材料)、《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第19条(核心内容: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使用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包装材料,包装应当清洁、无毒、无害);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核心内容:生产经营被污染或使用有毒有害包装材料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物品及相关工具,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处罚,没收违法包装材料及相关食品,货值<1万处5—10万罚款货值≥1万处10—20倍货值罚款,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4.配送人员管理不到位:配送人员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仍从事配送工作;配送人员配送过程中随意接触餐食,未佩戴口罩、手套;配送车辆不洁,未定期消毒。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45条(核心内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取得健康证明,患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第1314条(核心内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配送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佩戴口罩、手套,配送车辆应当定期消毒);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6项(核心内容: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从事相关工作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处罚,警告,拒不改正处5—3万罚款,涉及配送人员无健康证明的,额外对商家/平台予以处罚。
      

六、平台失责(主体责任类)

细化违法表现及排查要点:

2.未履行报告、停止服务义务:发现入网商家存在无证经营、资质造假、原料变质等严重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未下架相关商家,未向辖区市场监管部门报告;接到消费者投诉、监管部门通知后,未及时核查、处理违法商家。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食品安全法》第62条第2款(核心内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第16条(核心内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服务,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依据《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核心内容: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停止服务义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相应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从重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5—20万罚款,情节严重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从重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4.未履行配送管理义务:未对配送商、配送骑手进行食品安全培训、管理;未要求配送商、骑手遵守配送环节食品安全规范(如配送箱消毒、食安封签使用);对配送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制止、整改。

对应处罚条款:违反《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总局令36号)第13条(核心内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配送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明确配送环节的食品安全要求)、《网络餐饮服务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规定》(总局令123号)相关规定(核心内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加强对配送环节的管理,督促配送商、骑手遵守食品安全规范);依据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核心内容: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按规定履行配送管理义务的,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罚款,造成食品污染的与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处罚,责令改正、警告,拒不改正处5—3万罚款,造成配送环节食品污染的,与配送商、骑手承担连带责任。
      

 

 

违法类型

具体违法情形

核心处罚依据

罚款区间

特殊情形

幽灵外卖

无实体门店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

货值<1万:5—10万;货值≥1万:10—20倍货值

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责任人5年内禁业

假地址

总局令123号第41

拒不改正:5—3万;情节严重:3—10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

假照片/假信息

总局令123号第41

拒不改正:5—3万;情节严重:3—10万;造成危害后果:10—20

造成危害后果可吊销许可证

流动经营/临时加工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款、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

同无实体门店;委托无资质加工拒不改正:5—3

无实体+委托无资质可合并处罚

资质造假

PS证照/伪造资质

总局令123号第41

一般情形:1—3万;严重情形:3—10万;造成危害后果:10—20

一般情形可并处警告,造成危害后果可吊销许可证

冒用他人资质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款、总局令123号第41

5万以上

情节严重吊销相关资质、责任人5年内禁业

出租、出借资质

总局令123号第41

一般情形:1—3万;严重情形:3—10万;造成危害后果:10—20

一般情形可并处警告,追究租借双方责任,造成危害后果可吊销许可证

超范围经营

《食品安全法》第122条第1

货值<1万:5—10万;货值≥1万:10—20倍货值

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原料问题

过期、腐败变质原料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

货值<1万:5—10万;货值≥1万:10—20倍货值

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三无原料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动物防疫法》相关规定

同过期、腐败变质原料,无检验检疫证明可额外处罚

无检验检疫证明需补充处罚

来源不明原料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野生动物保护法》相关规定

同过期、腐败变质原料,采购野生动物按相关规定处罚

采购野生动物可处违法所得15—30倍罚款,涉嫌犯罪移送公安

未索证索票、未查验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3

拒不改正:5—5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卫生脏乱

后厨脏乱差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

拒不改正:5—5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饲养宠物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

拒不改正:5—5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交叉污染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

拒不改正:5—5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设施设备未维护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

拒不改正:5—5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情节严重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

包装配送

未使用食安封签

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

拒不改正:5—3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

包装不洁、不合规

《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第1款、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

货值<1万:5—10万;货值≥1万:10—20倍货值

情节严重吊销许可证

配送过程不规范

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

拒不改正:5—3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造成食品污染、安全隐患从重处罚

配送人员管理不到位

《食品安全法》第126条第1款第6项、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

拒不改正:5—3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配送人员无健康证明额外处罚商家/平台

平台失责

未履行资质审核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

5—20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与违法商家承担连带责任

未履行报告、停止服务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

5—20

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从重处罚并承担连带责任

未履行信息公示、记录义务

《食品安全法》第131条第1款、《电子商务法》第80

未公示/信息虚假:5—20万;未保存订单逾期:1—10

未保存订单先责令改正,逾期再处罚,情节严重可处10—50万罚款

未履行配送管理义务

总局令36号相关规定

拒不改正:5—3

先警告,拒不改正再处罚,造成配送环节食品污染与相关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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