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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执法】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6-04-24 19:37:59  点击量:

“一事不二罚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确立的行政处罚适用原则,这一原则在历次法律修订中不断完善,其内涵也在不断丰富和扩展。“一事不二罚款”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涉企行政执法过程中,准确区分违法行为的形态,防止重复处罚、多重处罚、交叉处罚、多头处罚,进而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营造公平公正的营商环境。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法律内涵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有着丰富的法律渊源,“一事不再理”、“禁止双重处罚原则”、“一罪不得两治”、“一行为不二罚”等,都包含“一事不二罚款”的基本要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这一条是“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直接体现。从这一条文中,可以对“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作如下理解: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不得给予二次及以上的罚款,如果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两个及以上的法律规范,而这些规范都规定了应当作出罚款处罚的,行政执法机关也只能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一次,而不能分别处罚、多次处罚。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法律适用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自1996年行政处罚法制定以来,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落实,也被转化成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具体规定。这一原则看似简单,但是在执法实践中,仍然会让人困惑,“一事”就是指同一个违法行为吗?同一个违法行为又如何进行甄别和判断?“二罚”的具体含义是什么?对个人和企业进行“双罚”是否属于“二罚”?诸如此类的细小问题,深刻影响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亦影响企业的合法权益。

要准确判断是否属于“一事”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的适用前提首先是要明确何为“一事”。

“一事”就是一个当事人在特定的时间、地点作出的违反一个行政法律规范的独立行为。对“一事”的判断,既要从违法行为的形态(物理分割)进行审查,也要从法律适用(内在逻辑)的角度进行审查。

适用“一事不二罚款”原则时须以“同一个违法行为”为前提。对于多个违法行为,则应分别按照不同的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判断是否为“同一个违法行为”,关键要看违法行为是否单一。对此,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认定:一是行为本身客观上是单一的,为自然的一行为;二是客观上自然可分的数个行为,因法律的特别规定而被拟制为一个行为予以处断,为处断的一行为。自然行为是行为的原始状态,是社会中自然存在的行为过程和状态。特定主体在特定时间、特定空间作出某一动作,就是自然行为。对于自然的一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法律拟制行为,是人们出于法律适用的需要对自然行为进行评价,对它们进行法律上的切割或者组合,拟制成一个或者多个与法律规范相对应的行为。对于处断的一行为,因法律的拟制而成为法律上的一行为,同样不能给予两次以上的罚款处罚。

要精准识别是否属于“二罚”

“一事”是准确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前提和基础,“二罚”是准确适用“一事不二罚”原则的关键和结果。

“二罚”所针对的标的是“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多个违法行为分别处罚不属于“二罚”。“二罚”不仅仅是指“二次”处罚,“二次及以上”处罚都属于“二罚”。不管是自然的一行为,还是处断的一行为,都不能“二罚”,如出现法律竞合,也只能“择重一罚”而不能分别处罚。行政机关对同一行为人的多个违法行为分别作出处罚,后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合并处罚,这里的合并处罚亦不属于“二罚”。此外,多个行为人实施同一违法行为,行政机关对多人分别进行处罚不属于“二罚”。在实践中,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处罚后,行为人再次违法又被处罚的,属于再次违法情形,不属于“二罚”。需要注意的是,“二罚”是不能两次及以上的罚款处罚,如果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市场监督部门决定对企业进行罚款,同时公安机关对相关企业负责人行政拘留,并不违反“二罚”的规定。

“一事不二罚款”原则

适用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一是注意连续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要注意这里的连续数个违法行为是否是独立的自然行为,如果是独立的自然行为,应当分别被处罚,不能合并处罚。

二是注意继续违法行为的法律适用。继续违法行为是一个违法行为的继续,对于绝大多数的继续违法行为,只能一次处罚,不能多次处罚。

三是注意对企业和个人分别处罚,不属于“二罚”。企业实施违法行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对企业进行处罚,也可以对个人进行处罚,这里的“双罚”不等同“二罚”。

企业遇到“一事二罚”该怎么办?

首先,可以向行政机关陈述申辩。如果是同一行政机关作出两次罚款,可以向该行政机关及时申辩。如果被一行政机关罚款后,又要被另一行政机关罚款,则需要将第一次罚款情况及时告知拟作出处罚的行政机关,防止二次罚款。

其次,可以向有权机关申请行政复议。需要注意的是,新修改的行政复议法取消了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复议职责,而是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另外,申请行政复议需要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超出法定期限复议机关将不会受理该行政复议申请。

最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对行政处罚的事实、程序、法律适用作出评判,如果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程序违法,人民法院将会作出撤销判决、确认违法判决、变更判决等,依法保护企业的合法权利。

转自:市事求释、易苍松聊综合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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