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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实际】当“首违不罚”遇到职业索赔:清单外,我们如何依法说“不罚”?

2026-04-27 18:49:02  点击量:

      各位同仁,您是否遇到过这样的场景:一份职业索赔举报工单摆在面前,指向商家某个极其细微的瑕疵——可能是网页上一个无关紧要的广告用语,或是标签上一个并不影响食品安全的标识错误。您核查后发现,商家确属初次违法、危害轻微且已立即改正。正当您考虑适用“首违不罚”时,举报人却振振有词:“总局的《免罚清单》里没有我举报的这一条!你们必须处罚,否则就是行政不作为,我就复议、诉讼!”

     面对这种以“清单”为武器、意图绑架行政执法的职业索赔,我们是该机械套用清单、陷入“为罚而罚”的困境,还是能够坚守法律本意,做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裁量?本文将直面这一高频痛点,不满足于简单复述法条,而是致力于抽丝剥茧,为您厘清《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原则与具体清单的关系,并提供一套面对“清单外”职业索赔时,如何精准定性、规范程序、有力说理的实战操作指南。帮助您把握核心要义、规避常见陷阱、提升办案质效,让执法回归维护公平秩序的初心。

 

第一层:精髓提炼—破解职业索赔“清单绑架”的三个认知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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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摆脱职业索赔人用“清单”制造的执法困境,我们必须首先在认知层面筑牢三道防线:认清对手、理解清单性质、掌握终极法理武器。

 

01
 
认清职业索赔的本质
与应有的执法心态
 

职业索赔已非普通消费纠纷,其呈现出团伙化、专业化、程式化的牟利特征。他们精准利用商家无心之失,以举报投诉为要挟,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为施压工具,其核心目的并非净化市场,而是将行政执法部门异化为其“私人收款机”。

 

核心解析:执法者必须树立清醒认知:我们的职责是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共利益,而非服务于个别牟利者的索赔诉求。面对职业索赔,心态上要从“被动应付投诉”转向“主动依法裁量”。最新的司法和复议导向已明确,对不以生活消费为目的、滥用投诉举报权的行为,不予支持。这为我们依法行使裁量权提供了坚实的后盾,我们应更有底气,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独立判断。

 

02
 
理解总局清单的“底线”属性
与地方“扩容”权限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是规范执法、统一尺度的重要文件,但基层必须准确理解其定位。

 

问题/误区:错误地将清单视为“处罚百科全书”,认为“清单有才能不罚,清单无则必须罚”。

 

核心解析:该清单性质上是“底线清单”和“示例清单”。其首要目的是在全国层面明确一批最常见、最无争议的免罚情形,防止“同案不同罚”,而非穷尽所有可以免罚的情形,更不是为行政机关的裁量权设定上限。总局文件明确允许并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对清单进行扩充和放宽。这意味着,清单的存在,绝不排斥执法机关依据上位法对清单外的情形进行合法、合理的裁量。

 

03
 
掌握“清单外首违不罚”的
终极法理支撑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这是应对职业索赔最有力、最根本的法律武器。职业索赔人所谓“不在清单就必须罚”的观点,在法律上是站不住脚的。

 

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是“首违不罚”制度的最高法律渊源。其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核心解析:此处需厘清法律与规范性文件的关系。《行政处罚法》是法律,其效力高于总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清单。清单只是对法律原则的具体化、场景化指引。法律授权行政机关在符合“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三要件时,“可以”不予处罚。这份裁量权是法律直接赋予的,不因某一违法行为未被清单列举而丧失。司法部等相关部门的解读也明确支持行政机关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普遍规定。因此,只要案件事实完全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三要件,即使不在任何一份清单中,我们依然拥有作出不予处罚决定的法定权力和职责。

 

第二层:实操推演—接到一起“清单外”职业索赔举报,我们如何调查与决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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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我们接到职业索赔人甲某举报,称B网店销售的一款普通食品,网页详情中使用了“增强活力”的普通广告用语(非保健食品,未宣称治疗功效),涉嫌违反《广告法》。经查,该网店为初次违法,涉案链接浏览量极低,无消费者因此产生损害,商家在被告知后已立即修改页面。该情形未明确列入总局或省局免罚清单。我们应如何操作?

 

 
 
场景推演:从线索核查到不予处罚决定的完整流程

 

第一步:线索研判与现场(远程)检查

 

初步定性:立即核查举报内容,判断行为性质。此案为普通食品广告用语欠妥,未涉及食品安全底线、虚假医疗功效或欺诈,属于可能适用“首违不罚”的范畴。

 

证据固定:

 

截图取证:立即对涉嫌违法的网页进行公证或全程录屏截图,固定广告用语、商品信息、销量、评价等原始证据。

 

核查主体:调取B网店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等信息。

 

风险提示:务必在第一时间固定网页证据,防止当事人事后删除导致事实无法查清。检查过程需形成笔录或记录。

 

第二步:调查取证与“三要件”的精细化论证

 

本案核心是围绕《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三要件”构建无可辩驳的证据链。

 

核心证据清单与取证要点:

 

调取该商品链接的后台销售数据(销售量、销售额极小)。

 

调取该链接的浏览量、点击量数据(证明影响范围有限)。

 

核查平台投诉举报记录及12315平台记录,确认除本案举报人甲某外,无其他消费者就此事进行投诉或反映受到损害。

 

在询问笔录中,重点询问当事人该广告的发布原因、受众情况,并明确记载“无消费者因该广告产生人身、财产损害后果”的陈述。

 

核心说理点:职业索赔人甲某为牟利而购买,其本身并非受广告误导的普通消费者,且其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因该广告受到实际损害。这恰恰反证了该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极低。

 

证实“初次违法”:通过执法办案系统全面查询B网店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历史行政处罚记录。开具《协助查询函》向平台调取其曾被投诉举报的记录(重点关注同类违法行为)。形成书面查询记录,结论应为“未发现因同类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

 

证实“危害后果轻微”:这是反驳职业索赔、支撑不予处罚的关键。

 

证实“及时改正”:制作《责令改正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过二次截图或录屏,固定当事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修改或删除不当广告用语、消除影响的证据。将改正后的页面证据归档。

 

第三步:案件审议与文书制作

 

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及最终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或《不予立案告知书》中,说理逻辑至关重要。

事实认定部分:清晰陈述违法事实、具体情节、货值金额、影响范围、改正情况。

 

法律适用与说理部分(模板示范):

 

风险提示:法律依据部分,必须将《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作为核心依据首先引用,实体法(如《广告法》)作为认定行为违法的依据引用。避免仅引用实体法而产生“应罚未罚”的误解。

 

第四步:告知答复与应对复议诉讼

 

依法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甲某。若其提起复议或诉讼,答辩核心应聚焦于:

 

程序合法性:我局已依法全面调查。

 

实体合法性:处理决定严格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法定要件,于法有据。

 

举报人资格:甲某若非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其举报不具有维护自身消费者权益的性质,复议机关或法院可对其举报投诉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层:体系思考—从个案应对到执法能力的系统提升
 

举一反三:“三要件”审查思维的迁移应用

 

从此类案件中提炼的“初次违法 + 危害后果轻微 + 及时改正”的审查框架,是应对各类轻微违法、妥善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通用思维工具。无论是商标标注不规范、产品标识瑕疵,还是其他领域的程序性违规,都可以运用此框架进行审查。其核心在于跳出“有违法必处罚”的简单思维,建立“过罚相当”的裁量论证意识,将调查重心从单纯的“违法事实认定”,部分转移到“危害后果评估”和“当事人纠错行为”的取证上。

 

 
 
执法能力自我检视清单

 

办理每一起可能适用“首违不罚”(尤其是清单外情形)的案件后,建议反思:

 

证据是否扎实:证明“初次违法”的系统查询记录是否完备?证明“危害轻微”的客观数据(销量、影响范围、零投诉证据)是否固定?证明“及时改正”的前后对比证据是否确凿?

 

说理是否充分:不予处罚的理由阐述,是否紧扣《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三要件,做到了逻辑清晰、论证严密?能否经受住法制审核、复议和诉讼的检验?

 

程序是否合规:是否依法履行了责令改正、告知等程序?相关文书是否规范送达?

 

心态是否坚定:是否顶住了职业索赔人施加的“必须处罚”的压力,坚守了依法独立裁量的立场?

 

 
 
知识体系更新建议

 

建议持续关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职业打假人”诉权认定的指导案例和司法政策。同时,深入研究本省、本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及适用规则,了解地方对“首违不罚”、“轻微不罚”条件的细化和扩充情况,将国家层面的法律原则与地方层面的实操指引相结合,形成完整的裁量知识体系。

 

面对职业索赔,依法、审慎、公正地行使“首违不罚”裁量权,是对执法智慧与担当的双重考验。它要求我们不仅熟悉清单,更要吃透法律;不仅敢于执法,更要善于说理。将《行政处罚法》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落到实处,把有限的执法资源从应对“程序空转”和滥诉中解放出来,精准投向那些真正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这才是市场监管执法高质量发展的应有之义。让我们在每一次严谨的调查、每一次充分的说理中,锤炼“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硬功夫,共同守护法治市场的晴朗天空。

 
END
 

来源:市监经纬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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