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法问题】食品安全执法领域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扣除合法必要支出?
2026-04-28 16:14:42 点击量:
对同一问题存在不同认识,对同一规定存在不同理解,是社会科学尤其是法学领域常见但合理的现象,这同样存在于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工作中。本公众号设“观点争鸣”栏目,收集司法实务中存在不同观点的问题,简要罗列每种观点的主要理由,供读者们探讨研究,以期在争鸣中逐步形成共识,实现法律的统一理解与适用。欢迎、期待读者们积极留言,提出您的观点及理由,让我们一起越辩越明!
食品安全执法领域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扣除合法必要支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行政机关据此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的,违法所得的计算是否适用《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对此问题,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观点一
应当扣除。主要理由有:
第一,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失效)第四条规定:“违法销售商品的违法所得按违法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第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上述规定肯定了计算违法所得可以扣除合法必要支出。
第三,虽然违法所得可扣除成本,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生产经营者可同时处以货值金额倍数罚款或吊销许可证,仍可体现对生产经营者的惩处。
不应扣除成本。主要理由有: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3年在官网答复网友提问中明确:2009年1月1日施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已失效)不适用于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在食品安全违法案件办理工作中,如本辖区内没有具体规定,建议按照全部收入说,即销售价格不扣除成本计算违法所得。
第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6年3月在官网答复网友提问中明确:按照食品安全“四个最严”的根本遵循,餐饮和食品生产环节直接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当事人在该环节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支出,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合法必要支出,在认定违法所得时全额计入,不予扣除。
第四,《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可以扣除的为合法必要支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采购的食品本身即为违法商品,不属于合法必要支出,依法不应予以扣除。
实践中可结合具体个案和特定情形处理,尊重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主要理由有:
第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是合法必要支出可以扣除而非应当扣除。食品领域既要遵守最严标准,又要注意防止小过重罚。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6年1月16日在其官方网站发布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解读》明确,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法律法规多、案情复杂多样、社会危害程度差异大,一律按照全部收入没收违法所得,极易造成过罚不当,对主观过错轻、社会危害程度小的企业有失公平。
第二,根据个案综合分析有利于尊重行政机关的专业判断。前述《〈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解读》明确了违法所得的认定原则,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确立了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的原则,既体现了“禁止不法获益”的原则,即“任何人不得从其不法行为中获得利益”,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的当事人没收全部相关款项。该原则与其他部门违法所得的认定规则基本一致,对于食品药品等相关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惩戒,可通过法律法规规定的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从业禁止等处罚种类来实现,以落实“四个最严”要求。据此,个案中应结合当事人是否符合“主观过错较轻”“社会危害程度较小”等情形,判断认定违法所得时是否扣除成本。
相关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 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
第四条 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可以在认定违法所得时扣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计算违法所得时,可以扣除当事人直接用于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所销售或者在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
当事人认为有其他合法必要支出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对于以上问题,您是什么观点,欢迎留言讨论。
供稿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郭怡雪
转自:质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