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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法难题】中国食品企业,怎么定义食品主料和辅料?

2026-06-22 16:22:07  点击量:

 
核心定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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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标准对二者的定义各有侧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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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工业基本术语》(GB/T 15091-1994)中明确,主料是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大的一种或多种物料,辅料是加工食品时使用量较小的一种或多种物料。

2026版《加工食品基本术语》(GB/T 15091.1-2026)则规定,原料是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原始物料,辅料是加工食品时起辅助作用的一种或多种物料。

SB/T 10829-2012《豆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定义主原料为构成成品的主要材料,辅料是主原料和食品添加剂以外的构成成品的次要材料。
食品配方设计通用分类中,主料又称主体原料、基质原料,是赋予产品基础架构、体现食品性质和功用的核心成分,常见的如水、能量原料、蛋白质原料等;辅料是对食品色、香、味、形起作用,用量较少但不可缺少的成分,常见的如食品添加剂、药食两用食品等。
烹饪领域通用定义中,主料是菜肴、食品中占主导地位、决定核心风味的原料,比如仔姜鸭丝中的鸭丝;辅料是起衬托、辅助作用,用量少于主料的原料,比如仔姜鸭丝中的仔姜丝、甜苗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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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维度综合判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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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依靠用量判断存在局限性,实际判定需结合三个核心维度:
 
 
核心属性原则(最优先)
该原料是构成食品本质特征不可或缺的成分,即食品由主要原料、辅料、食品添加剂共同构成,其中主要原料是必选配料,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仅为调整色、香、味、质感及工艺需要而添加。比如沙琪玛的小麦粉、鸡蛋是必需且不可替换的基础材料,属于主料,即使鸡蛋添加量少于食用植物油、葡萄糖浆,仍为主料。
 
 
添加量作为参考维度
常规情况下,主料因添加量较大,通常位于配料表前列(前1-3位),比如面包中的小麦粉、纯牛奶中的生牛乳。但也存在特殊例外:部分核心原料添加量较小但作用关键,不一定在配料表靠前位置,比如面包中酵母是主要原料,但添加量小,排序靠后;高水分饮料中水作为基础载体,添加量最大排首位,属于主料;无糖饼干中糖醇类甜味剂用量超过面粉,按实标注符合规定。
 
 
产品标准关联原则
若产品执行标准(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等)明确了主要原料,应以其规定为准。通常产品定义中“以XXX为主要原料”“以XXX为原料”提及的配料均认定为主要原料。比如《GB/T 22475-2008 沙琪玛》定义沙琪玛以小麦粉、鸡蛋为主要原料,二者即为主料;猪肉松调理面包的主要原料包括小麦粉、猪肉松、酵母、水等;牛肉酱罐头的主要原料包括黄豆酱、牛肉等。
 
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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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源性食品命名场景
根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16条,名称仅体现一种畜禽肉、动物性水产品的,该原料应当为主要原料,且所用原料需全部来自该种;名称体现两种以上的,所用原料需按添加量从高到低在名称中排序。
 
 
双重属性原料(如辣椒、洋葱、生姜等)
以投料目的和用量为核心判定依据:调味用、用量少,不作为食品主要原料的,认定为香辛料,满足≤2%限值可归类标示;使用量大,在终产品中作为主要原料、承担饱腹佐餐功能的,认定为蔬菜,必须单独标注具体品名,严禁归入“香辛料”统称。辅助判定可参考:新鲜原料、用量大优先判定为蔬菜;干制、粉状等调味料形态优先判定为香辛料;结合当地饮食习俗调整。
 
 
速冻调制食品等量化标准场景
部分产品标准明确了主料含量下限,可直接作为判定依据,比如花色米面制品要求花色物料≥10%,裹面制品要求芯料≥50%,肉糜类制品中猪肉、鸡肉≥10%,牛肉、羊肉≥8%等。
 
 
标准冲突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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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5091-1994作为推荐性标准,对主料、辅料的定义以“使用量较大、较小”的相对概念表述,无绝对量化标准,且仅为推荐性标准而非强制性标准;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仅要求配料按加入量递减顺序排列,并未规定主料添加量必须大于辅料。因此“主料和辅料不是以添加量的多少来区分,而是以其在食品中所起的作用来区分”的观点在行政复议案例〔2023〕灌南行复第39号中已被采纳:沙琪玛的小麦粉和鸡蛋是生产必需、不可替换的基础材料,属于主料;其他材料为辅助性材料,可根据需要替换,即使添加量少于主料仍符合规范。(可以参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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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操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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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优先以产品执行标准中的定义为准标注主料;
  2. 无明确标准时,结合核心属性+添加量+产品特性三者综合判定,保留研发配方、投料记录作为判定依据,确保可追溯、可解释;
  3. 涉及动物源性食品命名的,严格按添加量排序体现主要原料,避免虚假宣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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