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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疑难】职业打假人"翻车"了!买了1瓶人参酒举报,市监局不予立案,法院明确不予保护

2026-06-17 18:55:29  点击量:

      在消费维权日益受到重视的今天,当您买到问题商品时,投诉举报是正当权利。但是,如果一个人把"维权"变成了"生意",情况就大不一样了。近日,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备受关注的行政诉讼案件(2025)辽行终186号——90后小伙金某因不服市场监管部门对其举报的"不予立案"决定,将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政府告上法庭,最终二审败诉。这起看似普通的消费纠纷,背后折射出职业打假人诉讼资格认定的法律红线。

一瓶药酒引发的"连环诉讼"

2024年5月,辽宁盘锦的90后小伙金某在大连金州区某商行购买了一瓶泡制的人参、枸杞、鹿鞭酒。他认为商家属于"无证自制人参酒",涉嫌违法,于是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大连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要求商家赔偿,并请求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处罚。

接到举报后,市场监管部门迅速展开调查。经查,商家售卖的泡酒是在散装白酒中加入人参、枸杞、鹿鞭泡制而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人参、枸杞等均属于药食同源食材,因此市场监管部门认定不违法,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

金某不服,向金州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然而,复议机关同样给了他"闭门羹"——不予受理。

2196次举报背后的"职业打假人"

金某自然不甘心,一纸诉状将金州区政府告上法院。然而,法院在审理中发现了一个惊人的数字:

自全国12315平台开通以来,金某共投诉举报2196次!

仅在金普新区,近一年他就投诉举报了155次。更令人咋舌的是,2024年2月28日、4月6日、5月11日,他分别向同一个市场监督管理所投诉举报了59次。

法院认为,这种集中、大量的投诉举报行为,已明显偏离正常消费者的合理需要,不具有保护自身人身权、财产权需要的正当目的性。

法院判决:不予保护"职业打假"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金某与市场监管部门的不予立案决定之间,是否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受理的前提条件。

法院指出,市场监管部门接到举报后依法调查并作出回复,已经履行了对举报事项的回应义务。至于是否立案查处,这属于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对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保护的是社会不特定公众利益,而非某个特定消费者的个人权益。

对于金某主张的"侵犯获得举报奖励权利",法院认为其未提供证据证明举报事项经查处后能够获得何种奖励,无法证明不予立案决定可能对其造成现实的直接损害。

最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金某不仅败诉,还要承担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

普法:正当维权与滥用权利的法律界限

本案给大家的警示是:法律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不保护滥用权利的"职业碰瓷"。

1. 什么是"利害关系"?

简单说,就是行政行为是否直接影响了您的合法权益。如果某个行为对您没有产生直接的、现实的不利影响,您就没有资格对其实施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2. "知假买假"还受保护吗?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答复指出:举报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举报违法行为,具有复议申请人资格。但本案中,金某的批量购买、密集举报、以牟利为目的的行为模式,已经超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范畴,法院不予支持。

3. 普通消费者维权怎么办?

如果您是真实消费者,买到问题商品,完全可以通过以下途径维权:

与商家协商和解

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向行政部门投诉举报(12315)

根据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只要您是基于真实消费需要购买商品,因商品质量问题权益受损,法律都会为您撑腰。

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但也不纵容把权利当生意做的人。

最后提醒,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综合考量投诉举报的目的、数量、频率等因素,辨别"维权"与"牟利"的界限。有限的司法资源,是用来保护真正需要法律帮助的消费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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