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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整理】丨首违不罚和轻微免罚的“两年内”如何计算?官方计算标准来了!

2026-06-26 18:42:30  点击量:

同样是标签不合格,有的第三次免罚,有的第三次罚款?问题全出在“两年内”这个时间点上。今天,笔者结合总局官方答复和执法实操,把两个“两年内”的计算标准彻底说透,基层执法人员能直接套用。
一、为什么“两年”引发争议?
 
 

2025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国市监稽发〔2025〕10号),这本是落实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的好事,却因两处"两年内"的表述,在基层执法中引发了大量争议。

文件原文写得很清楚:

首违不罚清单说明第2条:初次违法是指生产经营主体第一次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依法被判定为违法行为的情况。同一生产经营主体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视为初次违法。

轻微免罚清单通用条件: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

字面上简单,实操中却五花八门:有人按处罚决定日算,有人按违法发生日算;有人认为是自然年,有人认为是连续730天;有人说前两次免罚不算数,有人说只要违法就计数。

同案不同罚,不仅损害了执法公信力,也让经营者无所适从。

二、总局官方定调
 
 

1.“两年内第三次”:第一次到第三次,间隔不超两年

2025年6月17日,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在公众留言系统中,对这个问题作出了唯一权威答复:

“两年内第三次出现同类型违法行为的,不予免罚”,请注意,这里明确提到“两年内”“同类型违法行为”,应理解为第一次和第三次同类型违法行为之间的时间间隔不超过两年的,不予免罚。

核心要点

✅ 计算起点:第一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 计算终点:第三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 判断标准:间隔≤730天 → 不予免罚;间隔>730天 → 可免罚

✅ 关键提醒:无论前两次是否处罚,只要被依法判定为违法行为,都计入次数

举例:

2025.3.1第一次标签违法 → 2027.1.1第三次 → 间隔22个月<2年 → 第三次不能免罚

2025.3.1第一次标签违法 → 2027.4.1第三次 → 间隔25个月>2年 → 第三次仍可免罚

2.“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以上次处理决定日为起点

对于首违不罚中“两年内未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认定,虽然总局没有单独答复,但结合《行政处罚法》和各地实施细则,已经形成了统一的实操标准:

“两年内”是指当事人上一次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作出之日,与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的时间间隔。

核心要点

✅ 计算起点:上一次处理决定作出之日(包括不予处罚决定)

✅ 计算终点:本次违法行为发生之日

✅ 判断标准:间隔>730天 → 视为初次违法,可适用首违不罚

举例:

2025.3.1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2027.2.28再次违法 → 间隔729天<2年 → 不视为初次违法

2025.3.1作出不予处罚决定 → 2027.3.2再次违法 → 间隔731天>2年 → 视为初次违法

三、执法实操中的3个误区
 
 

误区一:把两年当成两个自然年

错误: 2025年违法一次,2026年违法一次,2027年就算新周期。

正确:“两年”是连续730天的概念,与自然年无关。2025年12月30日违法,要到2027年12月29日才算满两年。

误区二:免罚的违法不算数

错误: 前两次都免罚了,第三次还是第一次。

正确: 免罚是处罚的特殊形式,不代表违法行为不存在。只要被依法判定为违法,无论是否罚款,都永久计入违法记录。

误区三:同类违法认定过宽或过窄

错误: 只要是食品安全违法都算同类;或者只有完全相同的法条才算同类。

正确: “同类违法行为”指清单中同一序号的违法行为。比如都是“标签不合格”算同类,标签不合格和超范围经营不算同类。

四、实操建议
 
 
给基层执法人员:
双时间点记录:对每个主体的每一次违法,必须同时记录违法发生时间和处理决定时间
系统留痕:所有免罚案件必须录入执法办案系统留痕
说理式执法:在不予处罚或处罚决定书中,明确写明时间计算过程和法律依据
给食品经营者:
建立自查台账:记录每次违法和整改情况,提前预判免罚资格
把握两年冷却期:同一种违法行为,熬过两年不犯,就能重新获得首违资格
守住第三次红线:同一种错,两年内犯三次,再轻微也不能免罚
结语
 
 
“首违不罚”不是“违法不究”,“轻微免罚”更不是“任性免责”。“两年”这个时间刻度,既是给经营者改错的机会,也是对反复违法的约束。
执法有温度,更要有准度。把时间算清楚、把标准统一好,才能让包容审慎监管真正落到实处,让市场主体既感受到监管的温情,也敬畏法律的刚性。
 
 

本文参考依据: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

市场监管总局执法稽查局2025年6月17日公众留言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来源 | 市场监管半月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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