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您执法】行政处罚询问笔录的制作规范!开头结尾怎么写、十二个常见错误、当事人陈述与自认的效力边界
2026-06-26 19:01:03 点击量:
现场检查笔录记录的是"执法人员看到了什么",询问笔录记录的是"当事人说了什么",两者都是证据,但功能不同。
现场检查是"看",询问是"问"。问什么、怎么问、问了之后怎么记,直接决定了这笔录能不能用、有没有用。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五十五条规定:"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这条规定把询问笔录和现场检查笔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上。但实践中的问题往往出在"问"和"记"两个环节上,问得不系统、记得不规范,导致笔录在复议和诉讼中经不起审查。
今天聊聊询问笔录制作的全部核心问题:从开场白的规范写法,到问题设计的逻辑结构,再到笔录的格式要求,以及当事人陈述与自认的效力边界。
行政处罚中的询问笔录,按被询问人的身份,分为三种类型:
当事人询问笔录:询问涉嫌违法的当事人本人,了解违法行为的具体经过、主观状态、获利情况等。
证人询问笔录:询问知道案件情况的第三方证人,了解证人亲眼所见或亲耳所闻的事实。
利害关系人询问笔录:询问与案件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如受害方、合作方等)。
当事人笔录:核心是了解"违法行为是他做的",以及"他为什么这么做";
证人笔录:核心是通过第三方印证"现场发生了什么";
利害关系人笔录:核心是了解"当事人行为对他人造成了什么影响"。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很多执法人员把两种笔录混用,问的时候用现场检查笔录的格式,或者把询问内容记在现场检查笔录里。这是混淆了两种笔录的功能。
功能上:现场检查笔录 = 客观记录"看到了什么";询问笔录 = 主观记录"说了什么"
主体:现场笔录以执法人员为主视角;询问笔录以被询问人为主视角
内容:现场笔录是陈述式("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询问笔录是对话式("问:……答:……")
时间:现场笔录在检查现场即时制作;询问笔录可以在检查后单独制作
询问笔录的制作,有一条红线:执法人员在询问中不能有威胁、引诱、欺骗的行为。
① 禁止威胁:不能以限制人身自由、加重处罚、通知家属、工作单位等相威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不得威胁当事人"。
② 禁止引诱:不能以"说了就轻罚"、"不说就重罚"、"配合就能从轻"等诱导性语言让当事人按照执法人员的意愿陈述。
③ 禁止欺骗:不能虚构事实、伪造证据、隐瞒法律后果来骗取当事人陈述。
违反这三条,取得的询问笔录可能被认定为非法证据,在复议和诉讼中被排除。
询问时间:XX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至XX时XX分
询问地点: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XX房间(精确到具体场所和房间)
被询问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住所
询问笔录的开头,也叫"笔首",有两个核心功能:一是告知被询问人权利,二是确认被询问人身份。
答:出示了身份证原件,姓名XXX,性别X,身份证号XXXXXX,工作单位XXX公司,职务为XXX。
问:我们是XX局执法人员,这是我(我同事)XXX,执法证号XXXXXX(出示证件)。今天找你来,是就你(单位)涉嫌违反《XX法》第XX条一案,依法进行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也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对执法人员身份有无异议?是否申请执法人员回避?
答:执法人员身份无异议,不申请回避。(或:对执法人员XXX身份有异议,要求更换。)
执法人员身份确认:两名执法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号必须写在笔录里,被询问人是否申请回避要明确回答;
被询问人身份核实: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要核对并记录;
权利告知完整:告知如实回答的义务和陈述申辩的权利,不能省略。
询问笔录的正文,是"问与答"的对话记录。正文部分的制作,核心是"问题的设计"和"回答的记录"。
先易后难:先问基本情况(身份、岗位、工作内容),再问核心事实(违法行为的具体经过);
先外围后核心:先问时间线、场所、人员等背景事实,最后问主观故意、获利情况等关键问题。
这个顺序不是形式要求,而是心理规律,人在陌生的询问环境中,会有防御心理。先用简单问题让被询问人进入状态,再逐步深入核心问题。
询问笔录的记录原则是"原话记录",被询问人怎么说的,笔录就怎么记。不能执法人员在旁边记录时"加工提炼",把被询问人的大白话改写成法律语言。
原词:被询问人说的关键词(如时间、数量、行为描述),必须用被询问人的原词,不能改写;
原意:不能按执法人员的主观理解"概括"被询问人的回答;
完整:完整的问答过程都要记录,不能只记"结论"不记"过程"。
举例:被询问人说"好像""大概""我记得"怎么处理。
被询问人在回答时使用了"好像"、"大概"、"我记得"等模糊词汇,执法人员问:"你确定吗?"
规范处理:在笔录中如实记录被询问人的原话,包括"好像"、"大概"这样的模糊表达。然后继续追问,引导被询问人给出更具体的信息。
答:让我想想……应该是3月12日,因为那天是周一,刚过完妇女节。
这样的追问,既固定了更精确的时间,也保留了被询问人思考的过程。
询问笔录的标准格式是"问"和"答"交替记录,每一轮问答之间要层次清晰。
常见格式问题:有的执法人员把问答写成了大段的"叙述式",中间没有"问"和"答"的区分,读起来像在讲故事而不是在记录询问过程。
错误格式示例:"该超市于2025年10月开始经营,一直正常守法经营,没有违法记录,直到2026年3月12日才从某供应商处进货,当时只进了10箱酸奶,后来因为卖不动所以超过了保质期。"
这种格式的问题是:没有问答区分,无法判断这是被询问人的陈述还是执法人员的概括。
答:一般都会看,但有时候供应商送过来的货多,就没有一张一张地查。
问:2026年3月12日你从哪家供应商进的货?进了什么?
答:是从光明乳业进的,进了10箱光明牌酸奶,生产日期是2026年2月7日,保质期6个月。
询问笔录结尾的制作,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之一。很多笔录因为结尾不规范,在复议和诉讼中被认定为"证据效力存疑"。
告知核对:告知被询问人"以下内容请你核对,如果无误请签字确认";
被询问人核对签字:被询问人逐页核对(无阅读能力的要宣读),确认无误后签字;
如有补充更正: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更正的,应当允许,并在笔录上注明;
拒绝签字的处理:被询问人拒绝签字的,在笔录中详细说明原因,由执法人员和见证人签字。
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核对;当事人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笔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当事人更正或者补充。笔录经当事人核对无误后,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情况,并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在笔录上签字。
第一次询问被询问人时的开场白,是整个询问笔录的"定调"环节,决定了被询问人的配合程度,也决定了笔录的法律效力。
确认身份:核实被询问人的身份信息(姓名、身份证号、工作单位、职务);
权利告知:告知如实回答的义务、陈述申辩的权利、申请回避的权利;
问:我们是XX局执法人员,我叫XXX,执法证号XXXXXX,这是我同事XXX,执法证号XXXXXX(出示证件)。今天找你来,是就XX一案依法进行调查。你是这个案子的当事人(证人),我们需要了解相关情况。
根据法律规定,你有如实回答询问的义务,也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你对执法人员身份有无异议?是否申请回避?
答:没有异议,不申请回避。(或:申请回避,理由是XXX。)
询问笔录的核心问题设计,可以按照"身份→事实→态度"三层结构来组织:
(1)被询问人对违法事实的态度(承认/否认/部分承认);
(2)是否有从轻、减轻的情节(如:立即整改、主动消除危害);
(1)被询问人回答"不知道"。如果被询问人的回答是"不知道"或"不清楚",应当在笔录中如实记录这个回答,并继续追问信息来源。
问:那你知不知道国家对食品经营者有进货查验的要求?
(注:记录"不知道"或"不清楚"不等于这笔录没有价值,被询问人的主观认知状态本身就是事实的一部分。)
(2)被询问人提出申辩意见。被询问人在询问过程中提出申辩意见(如"不是我的责任"、"情况特殊"等),必须完整记录申辩内容,不得删减。
实践中存在一种错误做法:被询问人提出了申辩意见,执法人员认为"不合理"就没有记录,或者只记一句"当事人表示情况特殊,请从轻处理"就结束。
这是严重错误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辩意见是当事人的法定权利,必须原话记录,不得删减。
询问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时,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到场。如果法定代理人拒绝到场,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全程录音录像。
询问笔录中最敏感的部分,是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承认了自己的违法行为。
需要明确的是:当事人的自认,不等于"认罪口供"。行政处罚不是刑事处罚,当事人自认违法事实,只能作为证据之一,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依据。
《行政处罚法》没有规定"当事人自认等于事实认定"的规则。当事人承认了违法事实,执法人员仍然需要通过其他证据印证,形成证据链。
孤证不立:自认也需要印证。只有当事人陈述(自认),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直接认定违法事实成立。
正确的做法是:先通过询问笔录固定当事人的自认,再通过现场笔录、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印证自认的内容,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如果当事人在询问中否认违法事实,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否认的内容,并继续追问否认的理由和依据。
重要的是:当事人否认不等于"调查终止",而是需要进一步搜集证据来证明违法事实。
实践中常见的误解是:当事人否认了,执法人员就"没办法了"。这是不对的。当事人否认,恰恰是调查深化的起点,需要通过其他证据来证明事实。
当事人在调查阶段承认了违法事实,但在后续的听证或诉讼阶段推翻之前的陈述,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
看自认是否有充分证据印证:如果自认有其他证据(现场笔录、书证、视频)印证,翻供不影响违法事实的认定;
看自认是否在自由意志下作出:如果自认是在威胁、引诱、欺骗下作出的,可以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看翻供的理由是否充分:如果当事人提出合理理由(如之前陈述时误解了事实),需要重新调查核实。
某超市负责人王经理在询问中承认:"这批过期酸奶是我让员工摆上货架的,我知道可能过期了,但想着赶紧卖出去减少损失。"
但在听证会上,王经理推翻了这个陈述,说"当时我不在现场,我说的不是这个意思,是执法人员误导我说的"。
分析:复议机关审查了当时的询问笔录和执法记录仪视频,发现:①询问笔录中完整记录了"问"和"答",内容与王经理陈述一致;②执法记录仪视频显示,询问过程没有威胁、引诱、欺骗,王经理的回答是自愿的;③现场检查笔录、过期食品的照片和视频印证了王经理陈述的内容。
结论:王经理的翻供理由不成立,其自认有其他证据印证,违法事实认定成立。
4. 证人证言的效力:什么时候能采信,什么时候不能?
证人证言是当事人陈述的重要印证,但证人证言本身也有效力边界:
独立第三方证人的证言证明力较强:证人与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且能清晰描述所見所闻;
当事人员工的证言证明力较弱:证人与当事人有劳动关系,可能存在利害关系,需要其他证据印证;
孤证不立: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封面信息:文书编号、询问时间(起止)、地点、被询问人信息、执法人员信息是否完整?
开场白:是否亮明了执法人员身份、说明了来意、告知了权利、询问了是否申请回避?
特殊群体:涉及未成年人、残疾人时,法定代理人是否到场?
拒绝签字:如拒绝签字,是否写明了原因并有见证人签字?
询问笔录的制作,是"问"与"记"的结合。问得好不好,决定了被询问人愿不愿意说真话;记得规范不规范,决定了这笔录能不能在复议和诉讼中站得住。
问与记的原则:问:先易后难、先外围后核心,问题的设计要有逻辑层次;记:原话记录,不加工、不概括、不删减,问答格式要清晰;核:结尾必须核对签字,拒绝签字要写明原因;用:当事人自认不等于定案依据,必须有其他证据印证。
好的询问笔录,让被询问人的声音原原本本地呈现在纸面上,不是执法人员加工过的"法律语言",而是当事人自己的话。
记录是手段,还原是目的。询问笔录的最高境界,是让一个没有在场的人,通过阅读笔录,就能感受到那场对话的完整面貌。
作者 | 贵州省铜仁市市场监管局 任印松 半月沙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