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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中国食品安全案件怎么审?

2026-09-13 18:01:17  点击量:

市场监管行政处罚程序中,分为办案机构的内部审核与法制机构的法制审核。法制审核属于法定监督程序,适用于重大执法决定。食品安全案件经常会遇到抽样检验、主体认定、定性裁量、行刑衔接等难点,稍有疏漏就会引发行政争议,法制审核要把握好关键要点。本文依据《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总局2号令)、《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总局3号令)、《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总局118号令),结合一线执法实务,梳理食品安全案件法制审核实操要点。

 

把握法制审核适用范围,避免漏审错审

并非所有食品安全案件都需要开展法制审核,只有属于重大执法决定的案件才应当履行法制审核程序。

实务当中常见需要法制审核的情形:拟作出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案件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公安机关;案情复杂、存在重大争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经过听证程序的案件,应当开展法制审核;仅提出听证申请但未实际举行听证的,不触发法制审核。

法制审核是法定前置程序,未经法制审核,不得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事实与证据审核,紧盯实务多发风险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是行政处罚的基础。法制审核不能简单翻阅案卷材料就予以签字确认,要重点核查办案环节容易出现疏漏的关键节点。

首先核查案件管辖权。管辖权是案件办理的基础,管辖出现错误,即便后续全部程序完备,整个案件也会丧失合法性基础。

抽样检验环节要逐项核查完整流程。样品封签、送检流转、检验机构资质、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复检权利告知,每一个环节都不能放过。不少食品安全案件诉讼败诉,并非实体认定存在问题,恰恰是抽样程序存在瑕疵,或是检验结果出具后,未依法告知当事人享有复检权利。

其次准确认定违法主体。不能仅凭产品标签载明的信息确定处罚对象。委托加工、网络销售、散装食品等场景下,委托方、受托方、供货商、实际经营主体容易混淆,需要结合询问笔录、经营资质、合作协议等材料逐一核实。

每一项违法事实都要有对应的证据支撑。超限量、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标签违法、经营不合格食品等违法行为,均需要现场笔录、检验报告、询问笔录、书证相互印证,不能仅仅依靠当事人陈述作出处罚认定。

货值金额与违法所得核算,应当严格执行总局118号令的规定。当事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支出属于生产经营的合法必要支出,经认定后,可以予以扣除。总局执法稽查局的留言答复仅作为实务参考,不属于正式法律依据。是否扣除,核心看证据材料,不区分生产、销售环节;证据充分的予以认定扣除,证据不足的则不予扣除。核算过程中要区分已销售与未销售产品,防止货值计算基数出现偏差。

 

法律适用审核,定性与裁量均要有依据

先核对违法行为定性是否准确,事实和违法构成要件要相互匹配。实务中经常出现两类问题:将标签瑕疵当作标签违法予以重罚;把普通食品错误适用保健食品监管规则。审核时,要把查明的客观事实和法条构成要件一一比对,定性出现偏差,后续全部工作都会失去意义。

其次核查所引用法律条文的有效性,确保罚则与违法情形相互对应。

裁量应当严格参照国市监法规〔2022〕2号指导意见。从轻、减轻、从重处罚的各类情节,都要有相应证据佐证。当事人主动召回问题食品、消除危害后果,可以考虑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主观故意实施违法行为、已经产生食品安全风险、多次同类违法的,应当予以从重处罚。

 

规范办案程序时序,严守法定节点

按照总局2号令、3号令的规定,法制审核开展于办案机构完成内部案件审核之后、报请机关负责人作出处罚决定之前。

这里梳理实务中容易混淆的办理顺序:法制审核针对调查终结之后形成的拟处罚意见,在机关负责人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完成。法制审核应当在机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完成。若听证后拟处罚内容发生变更,变更后的拟处罚意见应当重新提交法制审核。

依法需要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的案件,法制审核意见是集体讨论的重要参考,但集体讨论不能替代法制审核这一法定程序。

同时要恪守审核独立性,本案办案人员,不得承担本案的法制审核工作。

 

明晰法制审核责任边界

法制审核机构只对自身出具的审核意见负责,不对最终处罚决定承担全部责任。

如果法制审核已经明确指出案件存在问题,办案机构或者机关负责人不予采纳,后续发生执法风险,相关责任由办案机构以及决策人员承担。如果案件存在明显的事实、证据、程序缺陷,法制审核未能识别,出具同意的审核意见,法制审核相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过错责任。

 

食品安全案件法制审核实务提示

办理食品安全案件,要做好行刑衔接工作,对照刑事追诉标准判断案件是否涉嫌犯罪。符合移送条件的,法制审核意见应当明确提出移送公安机关的意见;未经法制审核通过,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审核时不能机械照搬检验报告结论。要区分标签瑕疵与标签违法,区分检出致病菌与实际发生食品安全危害,在适用法律的同时兼顾食品行业客观实际。

 
来自:FDA食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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