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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执法】食安执法取证:证据三性与证据链的法理运用

2026-09-29 18:30:15  点击量:

写在前面:

食品安全监管一线,科班出身的专业人员不多,不少执法人员是从其他岗位调入。办案中容易形成思维惯性,过度依赖检测报告,把检验报告当成万能证据。实务当中,容易出现取证方向错位:混淆行为类违法与产品指标不合标准两类案件,错把检验报告套用到不需要检验的案件当中。这背后,就是证据法学里证据三性、证据关联性的法理问题。

不少同行都碰到过这样的场景:查处一处糕点加工场所,当事人未取得对应的食品生产相关资质,现场查获全套烘烤设备、原料和成品糕点。有人习惯性直接抽样送检,即便最后检验结论全部合格,案件依旧按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定性处罚。

一、证据的三性

借这个场景,正好把证据审查的核心讲透。审查一份材料能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依次看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这三者,决定这份材料有没有进入案件的资格,也就是证据能力。材料具备证据能力之后,我们再单独判断证明力,看这份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分量。证据能力是准入门槛,证明力是价值大小,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先说真实性。证据必须源于客观事实,不能凭主观猜测推定。现场笔录、照片、书证,都要如实还原现场原貌,不能脑补事实。

再讲合法性。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明确,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放到办案里,就是要看取证主体、取证程序、证据形式是否合规。办案人员要有执法资格,现场检查、询问、采取强制措施,每一步都要按程序操作。一旦取证程序严重违法,哪怕材料内容属实,这份证据也会被排除,无法采信。

最后是关联性。证据必须对准案件待证的违法构成要件。材料真实、取证程序没问题,如果和本案定性无关,就没有证明价值。

二、证据链构建

证据链,就是一组证据从不同维度印证同一违法事实,证据之间无矛盾、无断层。行政执法办案,要搭建完整证据链,多份证据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断层,才能锁定违法事实。孤证不能定案,单凭一份孤立证据,不足以认定违法事实,不能据此作出处罚。不同类型违法行为,待证事实不一样,取证思路完全不同。

就拿前面糕点加工场所的案子来说,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该违法行为规制的是生产经营行为。违法构成要件:主体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擅自开展食品生产活动。

要固定该事实,证据链由这些材料组成:现场检查笔录、现场影像资料、生产设备照片、原辅材料出入记录、当事人询问笔录、食品生产许可信息核查记录等。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具备证据能力。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证明力,足以认定未经许可生产的违法事实。

这里的法理关键点:检验报告,与“是否未经许可从事生产”这一违法构成的定性待证事实不具备关联性。

本案定性看的是有没有合法许可,不是糕点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哪怕成品全部指标符合标准,未经许可开展生产的行为依然违法。检验合格与否,不会改变行为定性。此时抽样送检,属于不必要的取证,白白消耗办案资源。

与之对比,如果案件属于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使用、污染物超限这类情形,待证事实是食品是否违反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报告就是核心证据,是证据链不可或缺的一环,没有合规检测结果,就无法证实食品不符合法定要求。

简单概括:纯行为类违法案件,一般无需检验报告;涉及食品本身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情形,检验报告可视案情选用。

三、实务里常见的几类情形

第一,证据不匹配,错配证据。不区分案件定性,把检验报告当成万能证据,在纯行为违法案件中强行抽样送检,属于对关联性理解不到位。

第二,证据零散,缺少相互印证。只拿一张现场照片,缺少笔录、当事人陈述、书证佐证,就是典型孤证,一旦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很容易站不住脚。

第三,混淆待证事实。要先理清案件的违法构成要件,再确定取证清单。不能一套取证思路,套用全部食品安全案件。

结语

食品安全行政执法,离不开证据支撑。办案要先理清违法构成,按照证据规则,对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收集材料,搭建完整证据链。不要机械套用取证模板。区分行为违法与产品指标不合标准两类情形,该取证取证,不做多余的检验。取证工作抓准要点、守住程序、形成闭环,案子才能办得扎实稳妥。

来自:FDA食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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