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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做不行】中国食品企业【采购腐败】处理制度!

2025-10-24 18:19:36  点击量: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保证采购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严厉打击和制止商业贿赂行为,避免采购腐败,维护本公司和供应商的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适用范围

凡本公司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商业贿赂行为,均依照本办法进行处理。

第3条 采购腐败

本办法所指采购腐败行为主要指商业贿赂行为及贪污行为。

 

第2章 商业贿赂

 

第4条 商业贿赂的定义

本办法所指商业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物资而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本公司工作人员,以及本公司工作人员为了收受或者索取贿赂而采购供应商物资的行为。

第5条 商业贿赂的手段

1.财务贿赂

(1)财务贿赂是指供应商为销售物资,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采用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给付本公司采购相关部门或者个人现金和实物的行为。

(2)按照商业礼仪赠送小额礼品的行为不属于商业贿赂。

2.其他手段贿赂

其他手段贿赂是指供应商向本公司采购相关部门或者个人提供各种名义的国内旅游、考察等财务以外的其他利益的行为。

 

第6条 行贿行为的界定

供应商不得采用财务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在账外暗中给予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

第7条 受贿行为的界定

本公司采购部门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8条 折扣入账

供应商销售物资时,可以明示方式给本公司折扣,折扣必须如实入账。若折扣未进行实时入账,该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第9条 串通投标

本公司采购人员为收受回扣与投标单位相互勾结,通过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方式排挤竞争对手,此行为构成商业贿赂。

 

第3章 腐败行为处理办法

 

第10条 供应商行贿处理

供应商违反本办法以行贿手段销售物资的,公司应当停止对其采购并进行相关调查。

情节严重者,3年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

构成犯罪的,本公司有权向司法机关举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11条 投标单位串通投标处理

投标单位和采购人员相互勾结以排挤竞争对手的,其中标无效,并停止其投标权利,3年内不能参加本公司的招标活动或者成为本公司的供应商;

情节严重的,应将其列入供应商黑名单,永不向其采购,并向司法机关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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