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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新规】新规对保健食品标签的影响!

2025-06-12 17:57:43  点击量:

新规对保健食品标签的影响
 

作者:759978297zy

 

所在行业:保健食品行业

主要产品类型:粉剂、片剂、胶囊剂、口服液等

公司规模:100人以内

GB 7718-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三项标签新规同时发布,引起了食品行业从业人员的巨大关注。作为食品标签的基本法规及标准,三项新规的发布,不仅对普通食品标签产生影响,对保健食品标签的影响也是巨大。

新规同步设置了两年的过渡期,但是为一名食品企业的标签审核员,却一刻都不敢松懈。新规发布后,本人第一时间进行了研读,并将对企业影响较大的几个条款,向高层进行了汇报。公司对标签这方面也是比较重视,对于参与线下培训,也给予积极支持。在参与了4月份的线下培训及5月12日的全网线上直播的宣贯培训会后,我对新规也有了进一步的理解。但是,无论是培训会议,还是网上的各类解读,对于保健食品标签涉及的专项内容,都较少提及。随着《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发布,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也将面临废止。旧规定的废止,新规定的发布,以及两部通用性的标签标准的改版,将对保健食品标签产生什么影响,保健食品企业又应如何应对?本文将结合三项新规内容,梳理新规对保健食品标签产生的影响,并提出应对方案,供同行参考,也欢迎批评指正。

一、对保健食品名称格式、贴牌商标标示位置及面积大小的影响。

1、保健食品名称应为一个整体,商标名、通用名与属性名不得分开标注。

2、保健食品名称字体、颜色和字号全部保持一致。

3、商标名以外的商标,不得与食品名称连用,不得引人误解其为保健食品名称的一部分。

4、商标名以外的商标,面积大小受到限制,应小于商标名面积,且不得大于保健食品名称面积的1/4。《办法》第28条的实施,有望结束贴牌保健食品通过弱化保健食品商标名,突出贴牌商标,来误导消费者的情形。

 

(此处,关于面积的计算方式,目前并无明确解释。是按单字面积分别计算面积,还是将保健食品名称作为一个整体进行计算?图形商标、图形加文字商标的面积又当如何进行计算?若无相关解释,建议按照最严的标准来进行计算,确保合规。)

二、对生产日期等信息标示位置及格式的影响。

新规对“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至“的标示位置及格式有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本次新规的亮点之一,着力解决消费者对日期信息“找不到、看不清、不易算”的问题,具体标示方式有以下两种:

一是,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直接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等形式),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至,直接打印在该独立区域内。日期标示应按照年月日的顺序,字体颜色应为黑色或其他与底色对比明显的颜色,字体高度应≥3mm(最大表面面积≤35cm2的,字体高度放宽至≥2mm),且字体的高度与宽度比值应当≤3。

二是,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至见包装物某具体部位”,并在具体所见部位,设置独立区域(以白底等形式),打印生产批号、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信息。日期顺序、字体颜色、字高大小、字高宽比例同第一种方式要求。

 
 

三、对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的影响。

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如小规格口服液玻璃瓶、内膜袋、铝压板等)应强制标示4项内容:产品名称、净含量和规格、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食用量以及食用方法。该条是新增的条款,意味保健食品内包装将不得再使用通用包装的形式,只能专款专用。且由于需要在每个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上,都打印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所以可能会涉及到生产线需要升级,或新增日期打印设备的问题,企业宜早作计划。《办法》第27条仅规定了强制标示的内容,对标示的字体大小没有作要求,本人认为若在包装面积允许的情况下,字高宜与预包装食品标签保持一致。若包装面积确实较小,则应至少保证消费者能清晰识读。

 

 

四、需标示致敏物质提示。

GB 7718-2025中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强制标示致敏物质信息,本人认为同样适用于保健食品。但是对于经过深度加工的配料(附录D4),可以豁免。因此,企业应当对所用保健食品原辅料进行逐一排查,列出原辅料致敏物质清单,并对涉及到的保健食品标签列入改版计划之中。关于致敏物质提示的方式,可以原辅料中采用字体加粗或下划线的标示方式进行提示,或在原辅料临近位置标示提示信息。

 

 

五、强制标示事项字高、字高宽比要求有变化。

字高的要求原来是在GB7718中规定,新规改由《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进行规范,同时对大包装的预包装食品标签的字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首次限制字体的高宽比。该规定针对所有预包装食品标签,保健食品标签亦应遵守。具体字高、字高宽比要求,见下表:

  

最大表面面积S(cm2)
  

字符最小高度(mm)

日期字体最小高度(mm)

字高/字宽

0 < S ≤ 35

1.8

2

≤3

S ≤ 150

3

150 < S ≤ 400

2.0

S > 400

2.5

 

六、保健功能释义声称标准用语应更新。

《允许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目录 营养素补充剂(2020年版)》规定的保健功能释义直接引用GB 28050-2011附录D的内容。GB28050-2025对营养成分作用声称标准用语进行了更新,本人认为,若保健食品标签上使用了相关的声称标准用语,那么也应相应进行更新。

七、营养素补充剂产品强制标示“营养素补充剂”字样。

该条原卫生部公布的《保健食品标识规定》中无强制性规定,《办法》第26条现明确规定应标明,但标示位置无要求,目前普遍做法是标示在主展示版面。

 

八、厂家信息明确按食品生产许可证标示

《办法》第17条明确了预包装食品标签上的生产者名称及地址,应当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生产者名称及生产地址。如果是食品生产许可证上有多个生产地址的,本人认为应标示食品实际生产的地址,而不需要标示多个地址。

另该条还规定委托生产时,应标注委托方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受托方名称、地址。且受托方信息应标示在委托方信息的紧邻位置。这里本人有疑惑,保健食品常见的贴牌形式,是否属于委托生产?普通食品的委托生产与保健食品的委托生产有何不同?有无相关规定?

 

九、仅用香精香料调配出食品风味的,将不得使用相关配料或食物真实照片。

营养素补充剂类的保健食品,常用香精调配出各类水果口味,对于此类产品,将不得在标签上使用真实水果的照片,建议采用抽象类的图形予以代替,并在图案临近位置醒目标示“图案仅供口味参考”。

 

以上,为本人总结的三项新规对保健食品标签影响,文章未尽之处,欢迎网友补充。文中提及的疑惑,也望广大网友知无不言。面对三项新规同时发布,我司也是持谨慎态度,应对策略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点:

1、主动学习,自学加参加外部培训,加强行业交流。

2、梳理新规变化内容,整理与公司产品标签相关的变化点。

3、针对强制修改内容,列出初步修订方案。

4、会同生产、销售、设计、质量等多部门,确定最终修改方案。

5、新产品包材按修改方案,推行新规。

6、统计库存包材量,确定畅销款/滞销款旧包材更新节点,逐步更新。

7、贴牌产品标签,做好客户沟通,及时消耗库存包材,避免库存积压。

8、下发通知,对新旧包材换版情况予以周知。

 

文章来源:食品论坛网友 759978297zy 原创分享,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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