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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知识】中国新食品原料的使用和标识!
2025-06-24 15:36:49 点击量: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动物、植物和微生物及从动物、植物和微生物中分离的成分,原有结构发生改变的食品成分,其他新研制的食品原料。 注:1.新食品原料在2013年《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实施前曾被称为新资源食品,先后由卫生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审批公告,现统一由国家卫健委进行审批公告。2.传统食用习惯,是指一种物质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1)审查与生产许可办理。拟从事新食品原料生产、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表;
(二)新食品原料研制报告;
(三)安全性评估报告;
(四)生产工艺;
(五)执行的相关标准(包括安全要求、质量规格、检验方法等);
(六)标签及说明书;
(七)国内外研究利用情况和相关安全性评估资料;
(八)有助于评审的其他资料。
另附未启封的产品样品1件或者原料30克。
申请进口新食品原料的,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产品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二)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
生产或添加新食品原料,在申请生产许可时,若可以归纳相应类别的,则纳入相应类别;若无法纳入的,暂纳入其它食品发证。采购使用新食品原料时,除需要索取该食品原料的生产厂家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和合格证明(检验合格报告),还需要索取其生产工艺、执行的相关标准、产品信息及质量控制等相关材料。
(2)企业标准备案。目前并没有规定使用了新食品原料的食品必须办理企业标准,但部分省市考虑在食品生产许可审核时要求,如吉林省,在备案企业标准时,建议根据新食品原料特性制定特征性指标,作为企业出厂检验项目予以控制。
(3)生产加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公告批准的要求使用新食品原料,产品上市前无需再报卫生部审核批准。
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规定,食品中含有新食品原料的,其产品标签标识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和相关批准公告要求。因此对于已公告的新食品原料中有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的,若公告中明确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则应当按照相关公告要求进行标示,如人参(人工种植):
若公告中未要求在标签、说明书中标示的,可以由食品生产企业自行选择是否标示,如蚌肉多糖:
虽然公告中未要求在标签上标示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可以不标示,但是从消费者权益、生产企业风险控制等角度考虑,还是建议企业标示新食品原料的食用量和不适宜人群。另外,建议生产企业根据新食品原料的推荐食用量和在产品中的含量,折算并明确标示出最终产品的食用限量,这是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对消费者负责的体现。
使用新食品原料的食品未按规定标识的行政处罚或引起的投诉,绝大多数是因为未按公告规定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监管部门对这类违法进行定性处理时,一般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或第三款规定进行定性: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或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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