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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干货】|液态奶标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024-01-22 14:54:54  点击量:

液态奶标示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No.1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标示应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要求。调制乳是以不低于80%的生乳或复原乳为主要原料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调制乳是这一类产品的分类名称,乳品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特性选用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或使用“XX奶”作为产品的等效名称,并按照GB7718--2011的4.1.2.1条规定,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标示。

 
 

 

No.2 按照GB7718--2011中4.1.2.2条规定,当调制乳的产品名称使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商标名称”时,应在产品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标示“调制乳”字样;若产品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标示的“调制乳”字样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且使用同一字号,使用的字体颜色不应对消费者产生误导。

 
 

 

No.3 调制乳产品名若使用“XX奶”等反映产品真实属性的名称且不易对消费者产生误解时,无需在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调制乳”字样。同时,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使消费者进一步了解产品的分类和相关信息,应当在产品包装上标示“产品类别:调制乳”

 
 

 

No.4  GB25190-201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中对灭菌乳标签标示要求做了规定,要求使用不小于产品名称字号且字体高度不小于主要展示面高度五分之一的汉字标注“纯牛(羊)奶”或“纯牛(羊)乳”、“复原乳”或“复原奶”字样。GB 25190-2010的规定参照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液态奶生产经营管理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4号)、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原乳标识标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标委农轻[2005]75号)和《关于加强液态奶标识标注管理的通知》(国质检食监联[2007]520号)的要求,目的是解决复原乳标示不规范,误导消费者的问题。未使用乳粉加工的灭菌乳在标示方式上只要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其产品名称的标示方式可以结合标准要求进行灵活掌握。

注:在最新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灭菌乳》征求意见稿中明确超高温灭菌乳和保持灭菌乳的定义中均明确了“仅以单一品种生乳为原料”,删除了 “添加或不添加复原乳”。灭菌乳的产品标签应在产品包装主要展示面上清晰地标注“灭菌 X 乳(奶)”,同时标注“纯 X 乳(奶)”

 
 

 

补充知识:

如何判断一个食品添加剂的名称是否为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

 

预包装食品标签的配料表中的食品添加剂采用统一名称便于交流和管理,因此GB7718-2011规定配料表中应标示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按照GB7718--2011规定的真实准确原则,标签上应当确保“用了什么标示什么”,例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的防腐剂苯甲酸及其钠盐,在标示时应当根据实际使用情况标示苯甲酸、苯甲酸钠或同时标示两者。

根据GB2760--2014,特丁基对苯二酚作为抗氧化剂在食品中使用,TBHQ为其英文名称tertiary butylhydroquinone的缩写,该添加剂的具体名称应为特丁基对苯二酚,在标示时可以选择合适的符合GB7718-2011要求的方式。食品添加剂还可以全部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加国际编码(INS号)的形式,如果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应标示其具体名称。

此外,食品添加剂可以不采用单独立项的方式标示。

 

 

 

文章内容参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常见问题解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高温杀菌乳》征求意见稿,食品伙伴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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