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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问题】【GB 7718-2025问答】重点条款理解与企业应对
2026-01-14 17:29:50 点击量:
2025年9月25日,食品人期待已久的《(GB 7718-2025)问答》(以下简称《问答》)正式发布。该文件对标准的适用范围、拆零销售、食用菌种标示、日期标示、中外文对应关系、数字标签等关键细节进行了进一步明确,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了权威的实操指导。 笔者结合食品标签合规实践经验,就《问答》中部分条款的理解与实施层面问题,提出以下几点个人看法,供行业同仁探讨参考。 一、对问答部分条款的理解与疑问 1、问答中生产日期的表述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存在冲突 《问答》第四条规定:“生产日期是指预包装食品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日期”。而GB 7718-2025标准正文对生产日期的定义为“食品成为最终产品的日期,也包括包装或灌装日期”。两者表述略有差异,《问答》更侧重于形成“最终销售单元”的时间作为生产日期。这一表述与《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存在潜在冲突。该办法明确:“最小销售单元为单层包装的,应当以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最小销售单元有多层包装的,应当以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包装工序完成的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包装完成后仍需灭菌、发酵等工序的,可以将相应工序完成日期作为生产日期。” 示例分析:盒装月饼(内有多个独立包装) 内包(与食品直接接触的独立包装)完成日期:2025年09月08日 最终组装为最终销售单元(盒装)日期:2025年09月09日 依据《问答》:生产日期应为2025年09月09日 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生产日期应为2025年09月08日 个人观点:此冲突可能导致企业在合规实践中陷入两难。期待国家卫健委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能就此进行协调,统一标准,指导企业正确执行。 2、菌种含量标示方式的表述瑕疵 《问答》第三十条建议,菌种含量“以10的n次方加单位的方式,如‘n×106 CFU/g或n×108 CFU/mL’的形式标示”。此表述中的变量“n”易引发歧义。其本意应为使用科学计数法,建议修正为: “菌种的含量标示建议以科学计数法表示成 a×10ⁿ 加单位的方式,如‘a×10⁶ CFU/g或a×10⁸CFU/mL’(其中n为6、8等整数)的形式标示。” 3、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标示问题 根据GB 7718-2025标准4.3.6及《问答》第三十条,“使用食品加工用菌种制剂的,可以只标示菌种名称,菌种制剂中的其他原料可以不标示。”在实际应用中,如焙烤食品使用的“食品加工用酵母”(菌种为酿酒酵母,执行标准GB 31639),常遇到以下问题: (1)在使用上述"食品加工用酵母”作为配料且在食品标签上标示时,应标示为“食品加工用酵母",还是“酿酒酵母”,或两者皆可? (2)经热加工后是否需标示“经灭活”等字样? 个人观点:在GB 7718-2011版实施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和相关行业协会给出过答复和说明,认为可以标示为“酵母”或“食品加工用酵母”,但GB 7718-2025及其问答对菌种和菌种制剂标示有了特别规定,从严谨性和《问答》表述上,建议优先标示具体菌种名称“酿酒酵母”更为稳妥。 如面包中使用了“食品加工用酵母”,根据标准4.3.6,若菌种经过灭活或去除工艺,可不标示。但若企业选择标示,建议标示为“发酵菌种”/“微生物发酵剂”/“酿酒酵母”,同时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或食品名称处,同步明示“经灭活”“非活菌型”“杀菌型”等字样,以准确传达产品中菌种活性状态。 二、《问答》未明确的实施层面问题 1、关于标准的提前实施问题: 《问答》未明确GB 7718-2025提前实施时,如何公开提前实施情况的公开渠道。目前留意到很多企业在企业官方网站、企业公众号或协会平台上发布公开提前实施信息。 2、单一配料产品的定量标示: 对于燕麦片、原味瓜子、西梅干等单一配料的预包装食品,未强调时是否必须定量标示含量(如“配料:燕麦片(100%)”)?《问答》未作说明,目前市场上为规避风险普遍进行了标示。建议明确此类情形的强制性与否,个人认为完全没有必要性,单一配料的食品属性非常明确,其含量属于常识、不必说明的信息。 三、其他关注点 GB 7718-2025已删除“主要展示版面”的定义,虽然大家对此定义非常关注,但是不属于GB 7718解答的范畴,此概念后续应该由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的配套解读文件中进一步明确,也可以参考JJF 1070-2023的3.1.7条款“商品包装主展示面”的定义。
来源:食安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