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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疑难】GB 28050-2025实施后,ARA营养标签怎么标?

2026-02-06 17:45:02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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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不少食品同仁咨询:2027年3月16日GB 28050-202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正式实施后,产品中同时含ARA、DHA、EPA时,ARA该如何合规标注?其中ARA属于Omega-6(n-6)系列多不饱和脂肪酸,DHA、EPA则归属于Omega-3(n-3)系列多不饱和脂肪酸。这一问题成为大家关注的核心,结合标准条款要求及专业培训中讲过的底层逻辑,现将全品类合规标注要点整理如下,供企业参考。

一、成分列入逻辑解析

很多同学在咨询时会疑惑:为什么GB 28050-2025表1中明确列入DHA、EPA,却未包含ARA?这其实和我国居民的膳食营养现状密切相关——在之前FDA食安云的食品安全专业拔高班中,我们也重点讲过这一原理。

从食物来源来看,Omega-3系列的DHA、EPA主要富集于深海鱼类、亚麻籽等食材,而我国居民日常膳食中这类食材的摄入量普遍不足,导致Omega-3脂肪酸成为膳食中易缺乏的营养素,因此标准将其列入表1,方便企业标注并引导消费者关注补充。

反观ARA所属的Omega-6系列脂肪酸,其食物来源极为广泛,大豆油、花生油、玉米油等日常食用油中均有丰富含量,各类坚果、豆类也能提供足量供给。按照《中国居民膳食指南》的平衡膳食要求,只要保持正常饮食结构,国人通常不会出现ARA缺乏的情况。尽管ARA本身具有独特的生理功能,但基于“补充膳食短板”的标准制定逻辑,它并未被列入表1的常规标示成分。

二、成分归属与总量核算

ARA、DHA、EPA均属多不饱和脂肪酸。企业若选择标示“多不饱和脂肪酸”项,其数值为食品中全部多不饱和脂肪酸的总量,需包含ARA、DHA、EPA及其他同类脂肪酸。

总量值不得低于单独标示的DHA、EPA、ARA含量之和,且符合标准含量允许误差范围。需要特别说明的是,Omega-3与Omega-6系列脂肪酸作为人体必需的两类多不饱和脂肪酸,在食品营养构成中具有不同的生理意义,二者的合理配比也是食品研发与营养标注的重要考量方向,不过这一属性并不直接影响营养标签的合规标注规则。

三、DHA、EPA规范标示

GB 28050-2025表1将DHA、EPA列为脂肪项下可选择标示成分,排位在多不饱和脂肪酸之后。

自主选择标示或进行含量声称(如“富含DHA”)时,需在多不饱和脂肪酸条目下缩进标注,单位用毫克(mg),修约间隔为1,含量低于5mg/100g(mL)时应标示为“0”,符合标准表1“0”界限值规定及附录B营养标签格式规范要求。

 

四、ARA核心标示规则

ARA未列入表1成分列表,虽计入多不饱和脂肪酸总量,但不得插入表1顺序或缩进从属多不饱和脂肪酸项。

若企业因产品需求需标示ARA,需将其列在表1所有成分之后单列标注,名称为“花生四烯酸(ARA)”,单位、修约同DHA、EPA,无营养素参考值(NRV%)时可标示为“—”。

作为营养强化剂,其标示需同步符合GB 1488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的相关要求。

五、核心原则与实施提醒

此类成分标注核心原则:表内成分按序缩进,表外成分单列后置。

2027年3月16日(含)后生产的产品,营养标签需严格符合新标准要求,企业应提前规划配方检测、包装材料更新等工作,确保合规过渡。建议结合自身产品特性,合理规划各类脂肪酸的标注方案,既满足标准要求,又能准确传递产品营养信息。

结语:

同学们、同仁们:

大家切记“知其然,更知其所以然”是最重要的。大家要在掌握标准如何使用的同时,懂得其制定的原理尤为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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