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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掏心掏肺】中国食品企业【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什么情形下不能免罚?

2026-03-03 17:53:45  点击量:

在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的日常监管中,农药残留超标、重金属污染等抽检不合格问题屡见不鲜。对于基层执法人员而言,如何精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免罚条款”,一直是办案中的重点和难点。

 

“可以免予处罚”并非“必然免予处罚” 。本文结合2025年以来的最新执法案例,深度解析在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中,哪些情形下当事人不能被免予处罚,以期为一线执法办案提供参考。

 

一、法条链接:免罚的“三道门槛”

 

在讨论“不能罚”之前,必须先厘清“可以免”的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免予处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核心要件:

1. 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

2. 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3. 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

 

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实践中,只要有一个条不符合,免罚的大门就对当事人关闭了。

 

二、聚焦实务:四种不能免罚的典型情形

 

情形一:进货查验义务履行“不完整”或“流于形式”

 

这是执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不予免罚”情形。许多经营者误以为索要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就等于履行了全部义务。然而,法律要求的“进货查验义务”是一个完整体系。

 

【反面案例】:贵溪市某水果店经营农药残留超标砂糖橘案 

2025年2月,贵溪市某水果店经营的砂糖橘被检出“联苯菊酯”项目不合格。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采购时虽查验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并索取了进货单据,但未依法查验该批次砂糖橘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

处罚结果:贵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当事人虽进行了部分查验,但未能完整履行法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特别是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不符合免予处罚的法定条件。最终,依法对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

执法要点:对于食用农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可能表现为产地证明、购货凭证、合格证或快检报告等。如果当事人仅留存供货方资质,却未对当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进行索取和留存,即便能说明来源,也不能免罚。

 

情形二:价格明显异常或外观明显不符,推定“应当知道”

 

“不知道”是一种主观状态,但执法中需要通过客观证据来推定。如果涉案产品存在明显违反常识的情形,执法机关可以推定当事人“应当知道”,从而排除免罚的适用。

 

【认定标准】:根据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指导意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当事人“明知”或“应当知道”采购的食品不符合标准:

1. 产品价格明显低于同类产品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

2. 预包装食品缺少法定标签内容,或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3. 其他明显违反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形 。

 

【场景模拟】:若某商家采购的鸡蛋价格远低于市场正常行情,或者购进的香蕉表皮有肉眼可见的腐烂变质,此时即便商家有进货票据,也不能主张“不知道”。因为作为长期从事食品经营的主体,其应当具备基本的审慎注意义务。

 

情形三:来源“说不清”或“溯源链条断裂”

 

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是构建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的关键。如果当事人提供的供货者信息虚假、不完整,或者市场监管部门无法根据其提供的信息追溯到上游,则免罚条件不成就。

 

【执法实践】: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意味着必须能够联系到供货者。这要求经营者不仅要提供供货者的名称、地址、电话,还要保证监管部门能够通过该信息找到源头。如果供货者否认交易事实,或者当事人无法提供足以认定供货事实的物流、付款记录,那么即便有票据,也可能因来源不清而被处罚 。

 

情形四:两年内第三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

 

免罚不等于“无限次豁免”。为了体现对屡教不改者的惩戒,相关清单明确设置了次数限制。

 

【适用规则】: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对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如果食品经营者在两年内第三次出现本类型违法行为,不予免罚 。

解读:这一规定体现了包容审慎与严格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前两次给予改正机会,第三次则必须亮剑,予以处罚。

 

三、案例对比:从“同案不同果”看执法边界

 

为了更直观地理解免罚的严格性,我们可以对比两组2025年的真实案例:

 

对比维度 【免罚案例】桃源县某超市经营不合格荷兰豆案 【处罚案例】丰城市淘沙镇好又多超市销售不合格土豆案

不合格项目 荷兰豆(烯酰吗啉超标) 土豆(毒死蜱超标)

货值金额 72元 /

进货查验情况 索取了供货商资质证件以及进货单据,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提供的证据材料未能完全符合免责情形(推测为查验不全或来源不清)

来源说明 如实说明来源,能追溯到上级供货商武陵区某商行 /

危害后果 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 已全部售出且未能召回

处罚结果 不予行政处罚(依据首违不罚清单) 没收违法所得5.4元,罚款5000元 

 

案例启示:对比可见,是否完整履行查验义务以及是否能形成完整的溯源链条,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关键。在丰城土豆案中,虽然没有公布具体细节,但“不予免罚”的结论说明当事人必然在法定的三个要件中至少有一个环节没有达标 。

 

四、办案实务指南:如何精准审查“免罚”条件

 

作为办案人员,在遇到食用农产品抽检不合格案件时,建议从以下四个维度层层递进审查:

 

1. 审查“查验义务”的完整性

 

· 看资质:是否留存了供货商(生产者/批发商)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复印件?

· 看凭证:是否有当批次产品的进货单据(送货单、收据、采购合同)?

· 看合格证明:

  · 对于蔬菜、水果等,是否有产地证明、合格证或质量安全承诺合格证?

  · 对于肉类,是否有“两证两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 对于进口产品,是否有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2. 审查“主观不知情”的合理性

 

· 进货价格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格?

· 产品外观、标签是否存在显而易见的违规(如腐败变质、无标签)?

· 是否有媒体或监管部门发布预警后仍继续销售的情形?

 

3. 审查“来源说明”的真实性

 

· 能否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找到上游供货商?

· 上游供货商是否认可这笔交易?

· 证据链(票据、转账记录、物流信息)是否闭环?

 

4. 审查“历史行为”与“危害后果”

 

· 查询执法办案系统,核实当事人两年内是否有过同类违法记录(适用总局清单的两年三次规则)。

· 是否发生了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

 

执法办案不仅有力度,更要有温度,但这种温度建立在严格的法定条件之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奖励的是那些诚实守信、认真履责的经营者。对于那些企图蒙混过关、查验走过场、来源说不清的经营者,依法处罚既是履职所需,也是对守法经营者的公平保护。

 

希望本文通过对不能免罚情形的梳理,能为一线执法同仁提供有益参考,让每一个免罚决定都经得起检验,让每一个处罚案件都罚当其责。

 

注:本文所引案例均来自各地市场监管局2025-2026年公开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及典型案例。

 

转自 仰望星空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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