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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中国食品调制肉制品生产卫生GB 31661-2025 核心解读
2026-03-16 17:08:07 点击量: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调制肉制品生产卫生规范》(GB 31661-2025) 将于 2026 年 3 月 16 日正式全面强制执行。该标准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是我国首个调制肉制品专项强制国标,将成为后续生产许可审核、日常监管、执法处罚的核心法定依据,违规必罚。 法定监管范围:以鲜 (冻) 畜、禽产品为主要原料,经调制加工、冷却 / 冻结、包装而成,需冷藏 / 冷冻贮存、二次加热熟制后食用的非即食畜禽肉制品,包括调理牛排、腌制禽肉、预制肉串、调味肉卷、预制菜肉类主料等。 全覆盖核心品类:调理牛排 / 猪排、腌制禽肉、预制肉串、调味肉卷、半成品烤肉食材、预制菜肉类主料等所有非即食调理类肉制品。 划重点:即食肉制品(火腿肠、酱卤肉等)、水产品调理品、常温贮存的调理肉制品,均不在本标准管控范围内。 以下均为国标原文 “应” 类强制条款,无任何模糊空间: - 原料解冻与预处理 解冻后畜禽产品中心温度不得高于 4℃,严禁常温无管控解冻; 空气解冻:静态环境≤18℃、流动环境≤21℃;水解冻:静水≤18℃、流水≤21℃; 分割 / 绞制环节:环境温度≤12℃,原料肉温度≤7℃。 - 调制加工环节 腌制 / 滚揉环境温度不得高于 4℃,加工后产品中心温度≤12℃; 热处理需严控温度与时长,煎炸用油符合 GB 2716 要求,定期清渣更换。 - 冷却与冻结 冷藏产品:需在0℃~4℃环境中冷却,最终中心温度≤4℃; 冷冻产品:需在 **-23℃以下环境中冻结 **,最终中心温度≤-18℃; 全过程需留存真实完整的温度监控记录。 - 仓储与运输 贮存要求:冷藏 0℃~4℃、冷冻≤-18℃; 运输要求:装载前厢体预冷至≤10℃,运输全程冷藏 0℃~4℃、冷冻≤-18℃,装卸货温度升幅≤3℃; 全程持续监测温度,超温需如实记录并采取纠偏措施。 - 原料与添加剂管控 畜禽原料批批查验检疫合格证明,资质齐全、来源可溯; 食品添加剂严格符合 GB 2760 要求,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落实专人管理、双人复核、全程可查。 - 追溯与记录管理 建立原料采购 - 生产加工 - 终端销售全链条追溯体系; 所有记录保存期限:保质期结束后不少于 6 个月,无保质期产品不少于 2 年。 以下为国标原文 “宜” 类推荐性要求,不强制执行,是企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核心抓手: - 宜建立并运行 HACCP 体系,识别管控生产全流程的食品安全风险; - 腌制溶液宜当天配制当天使用; - 宜配备自动温度记录设备,实现关键环节全时段温控数据留存; - 宜建立生产环境与过程产品的微生物监控程序。 新规落地,本质是给行业划定统一合规底线,淘汰不合规市场主体,为规范经营的企业创造更公平的竞争环境。请务必对照要求完成最终整改,确保合规经营,稳稳把握行业规范化发展的红利。 文章来源:肉制品联盟,仅供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