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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办理提示】!
2024-03-26 17:55:53 点击量:
境外国家(地区)对中国输往该国家(地区)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且要求海关总署推荐的,海关总署统一向该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推荐。目前一些主要贸易国家(地区),如欧盟、美国、日本、韩国等,对中国向其出口肉类、水产品等动物源性产品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并要求海关总署推荐。 提示: 不是所有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都需要境外注册,一般而言,实施境外注册的主要为出口动物源性产品的生产企业。境外国家(地区)会根据情况调整实施注册管理的产品目录和注册要求。 申请境外注册的条件 申请境外注册的材料 申请境外注册的流程 变更/重新注册/撤回注册 (一)变更 1.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的注册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向住所地海关申请注册信息变更,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企业注册信息变更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2.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新建、改(扩)建生产车间或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 提示: 根据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必须由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能改(扩)建的,企业应当在事前向住所地海关报送改(扩)建方案,待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实施。改造完毕后,企业应当向住所地海关提交报告,由海关总署通报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 (二)重新注册 已获得境外注册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办理注册,企业注册情况以进口国家(地区)公布为准: 1.生产场所迁址的; 2.已注册的产品范围发生变化且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 3.已注册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重新注册的其他情形。 (三)撤回注册 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关总署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的注册推荐: 1.企业主动申请取消注册的; 2.企业依法终止的;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已注销的; 4.企业拒绝接受进口国家(地区)官方检查或未按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要求进行整改及提供相关材料的; 5.企业不能持续符合境外注册要求的; 6.其他依法依规应当撤回向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注册推荐的情形。 提示: 企业因第4、5项规定之情形被海关总署撤回境外注册推荐的,两年内不得重新提出申请。 1.已获境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每年就是否能够持续符合进口国家(地区)注册条件进行自我评定,并向住所地海关报告。此外,还应当接受进口国家(地区)主管当局和海关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2.以上内容所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3.进口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多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类型食品生产单位(如渔船)的境外注册管理,参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境外注册管理办法》办理。
文章来源:黄埔海关12360发布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