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食品知识 > 食品常识 >

详细内容

【知识分享】|中国益生元食品知多少?!

2023-08-17 16:24:10  点击量:

 

近年来的研究表明,肠道微生态对于调节人的新陈代谢及免疫功能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益生元与益生菌、后生元等被称为“肠道微生态调节剂”,逐渐受到食品研发人员的青睐。关于益生菌食品的合规生产经营大家可参考《益生菌食品知多少?》,本篇就益生元的定义和种类、益生元食品质量安全和标签标识要求为大家解析益生元食品相关的合规知识,供大家参考。

 
01 
什么是益生元?

 

 

益生元作为益生菌的“食物”,其对人体的保健作用已被大量研究所证实,包括改善肠道健康、增强免疫力、降低胆固醇、抗癌作用等。我国的标准法规中目前尚未制定益生元的定义,FAO对益生元的定义为“不被宿主消化吸收,可调节微生物群,帮助宿主改善机体健康的食品成分”。从这个定义看,作为益生元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不能被哺乳类上消化道的酶所水解,最好在大肠不被消化,能够在整个结肠内诱发糖分解代谢;二是能选择性地刺激大肠内的有益菌的生长和代谢。

图片
02 
可用于食品的益生元有哪些?

 
 

我国法规文件中明确称为益生元的物质包括低聚半乳糖(GOS)、低聚果糖(FOS)、多聚果糖,但菊粉、异麦芽低聚糖、大豆低聚糖、低聚木糖、水苏糖等在国内外也被公认为益生元物质。

事实上,以上益生元物质同时也属于水溶性膳食纤维,但从益生元的定义看,并不是所有的益生元物质都属于水溶性膳食纤维,随着研究的深入,越来越多的食物成分会得到认可,益生元的种类也会更加丰富。需要注意的是,对于研究出的新的益生元物质,若在我国无可食用性证明,需要按照《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申报,批准后才可用于食品。

03 
益生元物质应符合哪些质量安全要求?

 
 

目前常见的益生元类物质以低聚糖类为主,如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低聚木糖、低聚异麦芽糖等;低聚糖又称寡糖,属于淀粉糖,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淀粉糖》(GB 15203-2014)的规定。

对于以新食品原料批准的益生元物质,应符合批准公告的要求。2023年5月10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的公告》(2023年 第4号),汇总了2009年至2021年公告的“三新食品”目录及适用的食品安全标准,并明确原公告内容与本公告不一致的,以本公告为准,之后新批准的仍以批准公告中的质量安全要求为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多聚果糖等益生元物质同时也是我国批准使用的食品营养强化剂,当用于食品营养强化剂时应符合相应的质量规格标准。

 

04 
益生元食品应符合哪些质量安全要求?

 
 

益生元食品是指添加了益生元物质的食品。目前,益生元食品主要是根据其具体食品类别确定应执行的食品安全通用标准和食品安全产品标准,同时,应符合其产品执行标准的要求。如菊粉固体饮料,应符合通用标准对固体饮料的指标要求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饮料》(GB 7101-2022)和执行标准(若非GB 7101)的要求;益生元五谷代餐粉应符合通用标准的指标要求以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冲调谷物制品》(GB 19640-2016)和执行标准(若非GB 19640)的要求。

05 
益生元食品的标签标识应注意哪些事项?

 
 
  • 对益生元物质进行强调时应按照GB 7718的规定,标识其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 GB 28050附录D能量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标准用语中不包含“益生元”以及具体的益生元物质,如低聚半乳糖、低聚果糖、多聚果糖、菊粉等,因此,不可以就“益生元”或益生元物质进行营养成分功能声称;但可以就益生元物质同时属于膳食纤维的这一属性,进行膳食纤维功能声称,包括“膳食纤维有助于维持正常的肠道功能”“膳食纤维是低能量物质”。

  • 对于既可以作为普通食品原料,又可以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的益生元物质,其标示要求应按照在食品中的具体用途执行GB 7718和 GB 28050等标签相关标准法规的要求。

  • 益生元类普通食品不可标注或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或保健作用。

 
 

小结

据悉,2018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益生菌和益生元的原料目录》列为专项研究课题,针对异麦芽低聚糖、低聚果糖、低聚半乳糖、低聚木糖、低聚乳果糖、大豆低聚糖以及菊粉7种益生元类物质开展研究。相信我国益生元法规标准会逐渐完善,以助力行业健康发展,企业应关注相关法规动态,做到合规生产经营。

 

作者:食品伙伴网 食品合规服务中心 王丽侠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