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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做到】中国回收食品知多少!

2025-07-03 18:41:43  点击量:

关于回收食品的安全问题一直被社会大众所关注,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也明确禁止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食品伙伴网梳理了回收食品的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1、回收食品的定义及范围

 
 

原质检总局《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回收食品包括:

(一)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在保质期内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二)由食品生产加工企业回收的已经超过保质期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三)因各种原因停止销售,由批发商、零售商退回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四)因产品质量安全问题而被行政执法单位扣留、罚没的各类食品及半成品。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食品安全法所称回收食品,是指已经售出,因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超过保质期等原因,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不包括依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继续销售的食品(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而被召回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在采取补救措施且能保证食品安全的情况下可以继续销售;销售时应当向消费者明示补救措施)。

综上:关于回收食品的界定,《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其定义,是指已经售出的食品,但因不符合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或超过保质期的被召回或者退回的食品。同时明确因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可以通过采取补救措施保证食品安全,其不属于回收食品的范畴。

 

2、回收食品与返回上一阶段食品

 
 

根据GB 14881-2013《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实施指南,在食品生产加工和流通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出现多种返回上一段的现象,包括:回料、返工、调货、撤回、召回这几种。

(一)回料

即工艺回料,指工艺原因造成的重回生产线或重回上一生产阶段的现象。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料头、料尾重回生产线,半成品、各种原因停机造成的停留原料重新加工等。

(二)返工

即不合格品返工,指生产结束后将未出厂的不合格产品重回生产线,包括包装出现错误需要重新包装、在出厂检验或生产线监控中发现水分等指标不合格但可经过重返整段生产线或部分工段通过工艺纠正缺陷,使产品成为合格品。

(三)调货

即不同销售区域或经销商调换货品,指合格产品出厂到达某一经销商仓库后,因销售不畅、脱销、发货错误等原因,生产企业将特定产品从某一经销商处取回改发至另一经销商处。

(四)撤回

即出现非食品安全问题返厂,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直接面向消费者的合格的终产品出厂后,因物流或者经销商贮存的不当等原因而出现包装破损、水分超标、颜色差异等质量缺陷,或者在产品出厂后才发现标签不合格而需要改贴等情况后,由企业主动从经销商处撤回产品并进行评估后进行相应处理;

二是指不直接面向消费者的食品原辅料生产企业,出厂的产品出现质量缺陷、下游产品调整等原因而由生产者主动或按使用者要求而撤回产品,经生产企业评估后采取纠正质量缺陷、改作他途或者无害化等相应处理。

(五)召回

即食品召回,是指《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的有证据证明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时国家强制食品退市。退市食品包含两个方面:

一是指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或已经出现食品安全问题的食品,该类食品无论是否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均应尽快从市场上回收,对回收食品应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处理;

二是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但不存在食品安全问题或不存在危害人体健康风险的食品,如标签、标识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等情况,对于该类退市食品,应该在评估后采取补救措施。

 
 

3、回收食品的处理

 
 

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严禁在食品生产加工中使用回收食品作为生产原料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目前国家关于回收食品的处理规定可归纳为:

(一)建立回收食品相关制度,设立专门区域贮存并加贴醒目标识,及时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防止其再次流入市场。

(二)建立回收食品处置台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内容,签字确认,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两年。

(三)上报当地监管部门。

另外,地方监管部门对于回收食品的处理规定不尽相同,如《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食品生产经营者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退回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虽然禁止退回但是也要求予以销毁,或者进行无害化处理,并记录处置结果。

4、回收食品的监管与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变质、超过保质期或者回收的食品进行标示或者存放,或者未及时对上述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并如实记录可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本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本条例第七十五条:对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5、结语

 
 

回收食品的处理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要从源头上杜绝回收食品的产生,重点在于事前预防及事中控制。

食品生产经营者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加强自律,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要求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做好合规管理,正确认识回收食品的风险,合理处置,保证产品质量安全,提高企业信誉,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

来源:食品标法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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