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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码知识】收藏!商品条码常见问题解答

2025-09-17 18:32:33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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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谁负责对产品分配商品条码?
2.   关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如何分配商品条码?
3.   对于在境内销售的进口商品如何使用商品条码?
4.   自身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何使用商品条码?
5.   没有查询到产品信息,我的商品条码是还没生效吗?
6.   企业申请的商品条码,其他企业可以使用吗?
7.   条码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8.   条码注销后,未清零的库存还能继续在市场流通吗?
9.   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分配应遵循哪些原则
10.  什么情况企业需要为商品分配新的商品条码?
11.  在零售商品上印制的商品条码有没有大小限制?
12.  零售商品的条码高度能随意截短吗?
13.  如何为混合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编码?
14.  为什么要做产品信息通报
15.  微信为何扫描不到对应的产品信息?
16.  微信可以扫描我的产品信息吗?
1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
 
 
 
1、谁负责对产品分配商品条码?
答:在实际应用中,获得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提供者负责对产品分配商品条码: 
1. 生产者对其生产的商品分配商品条码。生产者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对其所生产的商品分配商品条码。 
2. 销售者对在经销环节改变包装形式的商品分配商品条码。若商品在经销环节包装被改变,可以使用销售者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由销售者对包装改变的商品分配商品条码。 
3. 服务提供者根据需要对其自制或自有品牌的产品分配商品条码。如医院申请厂商识别代码,为院内制剂分配商品条码。
 
2、关于委托加工的产品如何分配商品条码?
答:对于委托他人加工的产品,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如:A公司委托B公司生产一种商品,由A公司申请厂商识别代码,并为B公司生产的商品分配商品条码,同时应在商品或外包装上标 注A、B公司的相关信息。
 
3、对于在境内销售的进口商品如何使用商品条码?
答:对于在境内销售的进口商品,企业可以直接使用该商品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境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4、自身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 何使用商品条码?
答: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产品上,可以使用集团公司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并须将集团公司的名称标注在商品或包装上。但在该子公司单独开发、设计、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5、没有查询到产品信息,我的商品条码是还没生效吗?
答:企业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证书》之日起,即获得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资格,系统成员可以在证书有效期内,合法使用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 
产品信息查询不到可能因产品信息通报不及时或数据同步等原因查询不到产品信息。
 
6、企业申请的商品条码,其他企业可以使用吗?
答: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系统成员对其厂商识别代码、商品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专用权是指:系统成员有权专用本企业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国家保护系统成员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不受侵犯
 
7、条码可以转让给别人吗?
答:不可以。根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系统成员不得将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为保证商品条码标识的唯一性,系统成员不得将其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8、条码注销后,未清零的库存还能继续在市场流通吗?
答:注销之日前生产的产品可以继续流通,注销日之后企业不得继 续使用原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企业决定注销时请了解《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已被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的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提供者需要使用商品条码时,应当重新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9、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分配应遵循哪些原则?
答:商品条码作为商品全球流通的身份证,为保证商品全生命周期的唯一性,商品条码使用应遵循:源头赋码、终生不变;一方赋码、多方应用的总体原则,并遵循如下的分配原则:
📌唯一性原则相同的商品分配相同的商品条码,基本特征相同的商品视为相同的商品。通常情况下,商品的基本特征包括商品名称、商标、种类、规格、数量、包装类型等商品特征。企业可根据所在行业的商品特征以及自身的商品管理需求为商品分配唯一的商品代码。
🔺稳定性原则商品代码一旦分配,若商品的基本特 征没有发生变化,在商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就应保持 不变。
⭕无含义原则:为了最大限度利用编码容量,在编制商品项目代码时,代码的任何部分都不与商品的特定信息有关,一般采用流水号的方式进行编码。
10、什么情况企业需要为商品分配新的商品条码?
情况1:商品包装上的配方或功能等发生变化 
答:需要。当商品包装上的配方或商品功能发生变化,需要分配新 的商品条码。例如,某零食配 料中新添加了坚果,该坚果是 一种过敏原,影响消费者使用, 需对其分配新的商品条码。



情况2:商品的净含量发生了改变(增加或减少)
答:需要。当商品的净含量(包括净重量、体积、计数等)增加或减少时,需要分配新的商品条码。例如,一罐零食的净重量从320克增加到380克;4只装的润唇膏免费赠送2支(变为6支装)等。



情况3:商品的尺寸或毛重发生了改变(增加或减少)答:看情况。如果商品的尺寸或毛重变化超过20%,需 要分配一个新的商品条码,否则不需要。例如,一个商 品的包装从塑料变成玻璃,使商品的毛重增加了50%;或商品外包装的高度增加量超多40%,此时需要重新为商品分配商品条码。


情况4:商品包装上变更认证标志 
答:看情况。商品包装上增加一个新的或去除一个现有的认证标志(如“清真”标志、能效标识、有机认证、绿色食品、地理 标志商品、过敏原、3C认证等),如果企业认为此变化会影响消费者的消费倾向和购买决策,则需要分 配新的商品条码。



情况5:季节性商品或促销商品 
答:商品本身不需要。但需要在更高级别的包装上(如箱、托盘等储运包装)上需要分配新的商品条码。因为针对特定事件或日期的促销商品会影响供应链中处理商品的方式(例如商品运输、存储或收货等),需要加以区分。 
例如,节日期间,某商品包装改变,此商品的性质(如配方、净含量、尺寸等)并未发生改变,因此不需要重新分配GTIN。但为了 供应链中的管理与追溯,需要在包装箱上编制一个新的商品条码。



情况6:包装箱内商品数量发生变化 
答:需要。箱子中的商品数量发生变化时,应为变化后的箱子分配 新的商品条码,箱子中单个商品标签上的商品条码不用改变。
例如,一个包装箱内商品从9个变为12个,该箱子需要分配新的商品条码。



情况7:捆绑销售的商品,其组成发生变化
答:需要。捆绑销售的商品是一个预先定义的商品组合,其内含两个或更多的商品,并作为一个商品售卖。当商品组合中的一个或更多的商品有所改变时,需要为该商品组合分配一个新的商品条码。
例如,一个由三瓶香水组成的套装,若更改了其中两种香水,需要为新的组合分配新的商品条码。
 
11、在零售商品上印制的商品条码有没有大小限制?
答:有,零售商品条码的放大系数为0.80~2.00,可根据产品外包装预留的商品条码印制位置大小选择合适的条码尺寸。
12、零售商品条码的条码高度能随意截短吗?
答:由于条码高度的截短会直接影响条码符号的识读,因此不建议截短。
 
13、如何为混合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编码?
答:混合组合包装的零售商品是指由多个不同的单个商品组成的标 准的、稳定的组合包装的商品,如进店销售的洗发水+护发素组合包装商品。通常采用13位数字结构,但不能与包装内所含商品的代码相同。


 
14、为什么要做产品信息通报?
答: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系统成员在获得厂商识别代码并为商品编制商品条码后,通过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 www. gds.org.cn 或“中国编码APP”通报商品编码信息,进行线上实时管理与维护,及时满足通报要求,实现商品信息的官方平台查询、手机扫码展示、全球查询,并可应用商品二维码、UDI数据备案、产品追溯等服务,能够有效保障商品上市流通。
 
15、微信可以扫描我的产品信息吗?
答:可以扫描。系统成员通报产品信息后,开通“微信共享”,即可将产品信息同步至微信,实现商品的扫码展示。
 
16、微信为何扫描不到对应的产品信息?
答:系统成员应在产品进入市场流通前,及时登录中国商品信息服务平台上传产品信息,确保在产品添加页面中没有勾选“保密”选项,并且开通“微信共享”服务,产品信息才可同步至微信。如有疑问请联系企业注册地所在编码分支机构。
 
17、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意见的函(质检办法函〔2008〕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规范我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保证商品条码质量,加快商品条码应用,提高企业在商品生产、销售、物流等环节的现代化管理水平,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商品流通信息化的发展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具有普遍性的适用问题。为了便于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商品条码工作机构正确理解《办法》,做好商品条码管理工作,针对有关规章适用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对“未经核准注册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违法行为的认定问题
该违法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侵犯系统成员商品条码专用权的;
2、使用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及各成员组织等编码组织尚未分配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3、接受他人转让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4、未经备案,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
5、未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未按规定单独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使用集团公司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的。
二、关于集团公司下属子公司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子公司在其单独开发、设计、自行生产的产品上,应当使用子公司自己申请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商品条码。
2、经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备案,子公司可以在由集团公司统一开发、设计、安排生产的统一品牌的同类产品上使用由集团公司授权使用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三、关于境内生产的产品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的备案问题
1、境内生产的产品可以使用境内企业自己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但应按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2、境内企业受境外企业委托生产产品但不以自己名义在境内销售产品的,使用境外注册的商品条码无需备案。
四、关于委托加工产品和进口产品使用商品条码的问题
1、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2、进口产品可以使用该产品境外生产商注册的商品条码,也可以使用国内经销企业或者代理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五、关于系统成员信息变更的问题
1、企业名称已变更,但未按规定及时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的,应限期整改,督促企业及时按规定办理商品条码变更手续。
2、对因企业名称变更而导致标注的商品条码使用者与实际不符的,可以根据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书来确认其是否是商品条码合法使用者。
六、关于系统成员向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的问题
1、系统成员应当及时通过互联网络或其他方式将其商品条码编制和使用情况及时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
2、通报的编码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商品的名称、商标、种类、规格、包装类型等基本特征信息及其对应的商品条码。
3、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及编码分支机构应及时准确地处理系统成员通报的编码信息,并对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七、关于店内条码问题
1、销售者应当积极应用条码自动识别技术,使用商品条码进行零售结算;对已有合格商品条码的商品,不应再使用店内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2、为便于扫描结算,销售者在其商品没有商品条码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店内条码作为临时性的补充措施。
3、商品条码因质量不合格而无法识读的,可以制作与该商品条码相同编码的条码标签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以保证扫描应用,但不得以店内条码对无法识读的商品条码予以替换、覆盖。
4、生产者不得在其生产的产品上印制、粘贴店内条码,用于商品销售,以冒充商品条码使用。
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履行商品条码工作相关管理职能,可以对商品条码注册、续展、变更、注销、应用等管理工作中的某些具体问题提供具体指导意见。
二〇〇八年二月十九日

查阅|下载 链接
【质检办法函〔2008〕67号】
http://www.ancc.org.cn/Knowledge/Statuteinfo?id=1441


【常见问题解答】
www.ancc.org.cn/2024/kzml/file/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常见问题.pdf
http://www.ancc.org.cn/Business/Faq?type=qbwt


来源中国物品编码中心 食安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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