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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知】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规定知多少!?

2023-10-10 17:13:43  点击量:

      近年来,为了拯救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海关在口岸一线强化对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监管,有效遏制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的跨国非法交易、运输。但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原因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的正常需求仍然存在。近期福州海关梳理了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产品相关规定,方便进出口企业更好了解相关政策。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有哪些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列入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主要有以下三类:

  • 一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 二是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 三是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主要是指《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即CITES)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如何批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经进出口者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或者标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出口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公约禁止或者限制贸易的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制品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批准,并取得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此外,如进口或者出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或者出口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

 

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

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应当经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批准;按照有关规定由国务院批准的,应当报经国务院批准。

禁止出口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进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必须具备哪些条件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进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对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使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 具有有效控制措施并符合生态安全要求;

  •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 符合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符合生态安全要求和公共利益;

  • 来源合法;

  • 申请人提供的材料真实有效;

  • 不属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禁止出口的;

  • 符合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公示的其他条件。

 

濒危野生动植物或其产品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如何申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十一、十二条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其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渔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者向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申请人在取得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的进出口批准文件后,应当在批准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向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申请核发允许进出口证明书。

进口公约限制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出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出口证明材料;出口公约禁止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进出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进口国(地区)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核发的允许进口证明材料;进口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再出口时,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海关签注的允许进口证明书。

 

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

海关如何监管?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在国务院野生动植物主管部门会同海关总署指定并经国务院批准的口岸进行,且应当按照允许进出口证明书规定的种类、数量、口岸、期限完成进出口活动。

根据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向海关提交允许进出口证明书,接受海关监管,并自海关放行之日起30日内,将海关验讫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副本交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备案。

过境、转运和通运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自入境起至出境前由海关监管。

进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定监管区域和保税场所的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接受海关监管,并按照海关总署和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进出口手续。

进口或者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的,应当凭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海关报检,并接受检验检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野生动植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非法进出口野生动植物或者其产品的,由海关、公安机关、海洋等执法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2020年2月24日),凡《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对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

 

 

 

来自:福州海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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