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总局答复】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问题!

2023-10-30 18:16:28  点击量:

   近期,有网友在市场监管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相关问题,市场监管总局给予了答复。

关于规范性引用文件的问题

 

问:您好!共有两个问题需要咨询,谢谢。

1)企业标准中第二章的引导语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是否可以理解为在不违反相应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时,即使文件已经被废止(有更新后的现行版本),企业也依然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产品特性进行引用并使用。

2)在对产品检测结果存在争议时,检验方法是按企业标准中的规定执行还是按相应的推荐性国标或行标中的规定执行。

答:

被引用的文件被废止后,自废止之日起不得再被引用、使用。对于产品的检测,应当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企业执行的标准规定的检测方法,其技术要求严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的,也可以按照企业执行的相关标准要求的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回复部门:标准创新管理司
时间:2023-10-20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