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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要解决】食品领域“职业打假”,如何应对?
2023-12-28 16:24:26 点击量:
对市十八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7号建议的答复(关于规范食品领域中“职业打假”的建议)
(A类)
〔2023〕3号签发人:刘英杰
潘建河(代表证号码:18370)等4名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规范食品领域中“职业打假”的建议》(第127号)收悉。该建议由市市场监管局主办,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司法局协办。现答复如下:
一、司法机关关于规范食品类民事纠纷案件审理的基本做法
市中级法院通过法信检索潍坊辖区职业打假人相关案例发现,经营者在被起诉后往往辩称原告系职业打假人,以此对抗原告因食品致害所诉求的十倍惩罚性赔偿或虚假宣传所诉求的三倍赔偿。此类案件往往涉及中小企业经营者,而该经营活动又往往是一个家庭的大部甚至全部生活来源。因此,全市法院在认定职业打假人及是否适用惩罚性赔偿时坚持慎之又慎,对于标签、标识瑕疵类案件的处理一般采取“退货返款”的裁判模式,很少适用惩罚性赔偿。故近年来,全市范围内职业打假人因标签、标识瑕疵类情形很少形成诉讼案件,大部分通过市场监管部门在行政处罚程序中与销售者调解处理。
下一步,市中级法院将通过编发典型案例等方式加强对下级法院的指导工作,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杜绝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发生,为守法经营者提供更好的司法服务。
二、检察机关积极发挥在食品安全领域中公益诉讼的作用
近年来,全市检察机关围绕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进一步加大了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办案力度,针对食品安全全流程监管的特点进一步拓展监督范围,细化优化专项监督。一是突出办案重点。聚焦上级院部署的线上线下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宣传、违法广告等重点问题,加大了检察力度。同时,针对食品生产销售领域标签标识不规范、超保质期等问题,也加大了规制力度,从源头上规范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行为。二是加大办案力度。用足用好磋商、提出诉前检察建议、提起诉讼、支持起诉等手段,督促行政机关严格依法履行监管职责,促进相关市场主体履行社会责任。三是提高办案质效。充分发挥基层首创精神,通过高质效案件的办理,进一步健全完善线索收集、调查取证、制发检察建议、跟进监督、整改落实标准和评估等办案规范,努力通过高质量的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检察工作,规范食品生产经营市场秩序,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同时也有效减少了食品生产经营者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的现象。
三、市场监管等执法机关应对“职业打假”的措施
职业举报有其合法性的一面,客观上有利于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的社会监督,督促生产经营者规范自身行为,优化食品领域消费环境,提升食品安全水平,但目前绝大多数职业举报人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想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经营者进行敲诈勒索。因产品的包装标识、标签、广告宣传、保质期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仍然比较多且易发现,导致这些方面成为被职业举报的重灾区。因此,在食品领域监督管理工作中,市场监管部门坚持关口前移,加强指导帮扶,不断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柔性执法,对职业举报人恶意举报行为依法规制,不断铲除职业打假人滋生蔓延的土壤。
(一)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加强自律。当前,食品生产经营领域的确存在着一些不规范甚至违法违规的问题,给职业打假人提供了投诉举报的空间。产品包装标识、标签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标注过期的执行标准代号或许可证编号、标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不规范、食品标签标注的营养成分不符合要求等;广告宣传方面的问题主要集中在夸大、虚假宣传,包括使用“最”字类的绝对化用语、普通食品宣传治疗保健功效等;食品过期问题也较为突出。规避被职业打假人投诉举报最有效最根本的办法,就是食品生产经营者切实提高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依法依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堵塞漏洞,最大限度做到无懈可击。近年来,各级市场监管部门重视加强对食品生产经营主体的教育引导,积极开展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宣传,通过集中培训、走访座谈、入企指导、约谈告诫等方式,使其了解当前法律法规对食品安全的要求,知道容易出现问题的方面,减少因认识不到位、质量内控不力、产品存在瑕疵而造成麻烦。引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既要强化自律意识,有效规范经营行为,不给职业打假人挑错找茬的机会,又要改变担心怕事、息事宁人等心态,积极应对职业打假人索赔要求,一方面对存在的问题要积极整改,另一方面也不要轻易满足职业打假人的不合理要求,主动寻求执法部门乃至司法机关的指导帮助。
(二)对轻微违法行为实行柔性执法。一些职业举报人为了牟利,对未满足其赔偿要求的经营者反复投诉举报,并称若满足其索赔意图,就撤回投诉举报,甚至承诺一定时期内不会再找该经营者麻烦。从食品生产企业到商场超市等销售企业,生产经营者疲于应付,影响了实体经济的发展。为此,2020年4月我局在《关于印发潍坊市市场监管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中明确,对一些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社会危害的,按照有关规定可以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通过责令改正、行政告诫等柔性监管方式,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者行为。山东省司法厅印发的《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1年版)》、潍坊市司法局印发的《潍坊市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3年版)》和《潍坊市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事项清单(2023年版)》,都为轻微违法行为弹性执法、柔性执法提供了有力支持。上述规定在市场监管执法实践中得到了较好落实。
(三)坚决打击职业举报人恶意举报行为。职业打假人以牟利为目的,恶意地进行投诉举报和复议诉讼,既扰乱市场秩序、浪费行政执法资源,又对食品安全治理产生很大负面影响。2019年5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对恶意举报非法牟利的行为,要依法严厉打击”;同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要求切实保护平台经济参与者合法权益,打击以“打假”为名的敲诈勒索行为。为此,市场监管部门将充分利用全国12315平台大数据精准分析,准确定位职业举报人身份,予以重点关注。对恶意投诉举报要积极应对和甄别取证,严厉打击职业打假人的非法牟利行为。对于以威胁或要挟的方式强行索要“顾问费”、“封口费”、“保证金”等各种明目的“敲诈勒索”行为,索要的钱物达到一定金额或者具备相应的情节、涉嫌构成“敲诈勒索罪”的,要指导企业及时向公安机关反映,对涉案者予以有力打击,有效遏制恶意投诉举报人的违法行为。
以上答复不当之处,敬请批评指正。
潍坊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