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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学校食堂承包方还要办食品经营许可证吗?

2023-12-28 16:33:44  点击量:

   近来,在“鼠头鸭脖”事件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布之后,对于学校食堂承包方是否应办理学校食堂《食品经营许可证》的争论不绝于耳。今天笔者从食品经营许可政策的角度,试做简要分析,以解答读者的疑问。

      一、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于2015年10月1日,自2023年12月1日废止。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食品经营许可实行一地一证原则,即食品经营者在一个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应当取得一个食品经营许可证。  同时,第九条第三款又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等申办单位食堂,以机关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会团体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等载明的主体作为申请人

       今年3月3日,总局执法稽查局曾就“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问题作出以下答复:一、集中用餐单位,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督促承包方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管理责任;未依法履行管理责任的,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二、集中用餐单位的承包方,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并对食堂的食品安全负责,对其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罚。

但是,对于执法稽查局的答复,网上却出现了两个不同的“版本”
执法稽查局2023年3月2日,对“餐饮公司承包大学食堂如何认定被处罚主体”同一问题,出现了另一版本的“答复”。

那么,问题来了。如果学校食堂已经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那么承包方承包学校食堂还要在学校食堂场所内重新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吗?根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既然规定了“一地一证”原则,那么,学校承包方在学校食堂已经具有《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就无需再就学校食堂申请《食品经营许可证》了,否则违反“一地一证”原则将出现“一址多证”的问题。可是,为什么执法稽查局3月2日在答复中强调“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的承包方按照食品经营者对待”,而在3月3日的答复中又改为“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集中用餐单位的承包方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呢?笔者不得而知。

二、定纷止争!《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废止了”一地一证“原则,作出突破性规定。

《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七条作出以下规定:

食品经营者在不同经营场所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分别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通过自动设备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或者仅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或者进行备案后,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或者备案范围内的经营活动。

  利用自动设备跨省经营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自动设备放置地点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从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学校食堂承包方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取得一个经营场所的食品经营许可,即可在本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其他经营场所开展已取得许可的经营活动。跨省从事食品经营管理活动的,应当履行报告义务,即,应当分别向经营者所在地和从事经营管理活动所在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来源:小何微法评,作者:何海波 河北省滦平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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