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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能力】【照明设施】在中国食品企业中非常重要!【说三遍】
2024-03-26 18:04:32 点击量:
食品车间的照明设施是一项必不可少又容易被忽视的环节。今天我们就来说下这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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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车间内照明设备的位置进行评估时,应消除照明设备破碎的潜在污染风险。日光灯泡容易破碎,可能会污染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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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强度应与该区域内进行的活动相适合。低强度照明可能会影响员工的安全,同时使虫害如鼠类等不易被发现。而且,照明不当可能会妨碍清洁和消毒程序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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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中的某些特定步骤,如对原材料中潜在污染物进行肉眼检查时,可能会要求配备特定性能的照明设备,以确保在任何时候都具备最佳照明强度和颜色。对此类情况下若使用自然采光或者低强度照明就意味着夜班工人或者自然光照强度低的工人不能有效进行检查或控制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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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颜色至关重要,尤其是对产品进行颜色缺陷检查时,如水果和蔬菜。某些照明源的颜色可能会妨碍检查人员识别产品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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贮存区域的照明有时会不充分,这是由于工厂管理层通常认为这些区域的照明没有必要。但是,贮存区域必须被视为虫害污染和缺陷产品(如包装破损以及产品泄漏)监控的高风险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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虫害,如鼠类,不喜欢照明充足的区域,因此好的做法是在鼠类可能出没区域保 持适当照明强度。如果贮存的是容易遭受虫害的原材料,则需要确保贮存区域良好的照 明条件,以监测任何可能出现的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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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坏的情况是,不充足的照明妨碍检查或者监控过程,会导致工厂遭受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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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明设备的维护步骤应落实到位。维护人员应了解不遵守这些步骤可能会造成产品遭照明设施破碎产生碎玻璃污染风险。为了实现风险的最小化,照明设备维护应仅在不生产时进行。良好的做法是,对维护程序进行备案,确保员工了解这些程序。另一个良好做法是,无论是生产正在进行,还是照明维护期间,应保证照明设备破损的应急程序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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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玻璃照明设备如日光灯泡,应使用保护罩进行保护,防止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破损。但是,这些保护罩应定期进行清洁,作为工厂卫生和清洁日程的一部分。
具体要求 | 标准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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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C《食品卫生通则》 |
厂房内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使食品呈现真实的颜色。 如需在暴露食品和原料的正上方安装照明设施,应使用安全性照明设施或采取防护措施。 |
GB14881-2013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
5.8 照明 5.8.1 厂内各处应装设适当的采光及照明设施,照明设备以能够达到采光要求,并且不会有积尘掉落到食品生产线或暴露的食品上为原则,应有防止照明设备破裂或掉落的措施。 5.8.2 加工场所强度应当满足操作的要求,加工场所的照度在 220 Lux以上,检验场所的照度在 540 Lux照度以上。 5.8.3 工厂设有停电自动启动的紧急照明设备。 |
GBT 20938 罐头食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
6.8 照明 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人工光源,光源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生产车间的照明强度应当满足生产检验需要,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
出口茶叶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6.7 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肠衣的本色为宜。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
出口肠衣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5.7 车间内安装在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应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加工操作台照度保持 220 Lux以上,检验台的照度保持 540 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 110 Lux以上,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 |
GB/T 20940肉制品企业良好操作规范 |
4.3.6 照明设施 应符合GB 14881的相关规定。车间采光系数不应低于标准Ⅳ级。质量监控场所工作面的混合照度 不宜低于540 lx,加工场所工作面不宜低于 220 lx,其他场所不宜低于110 lx,对光敏感测试区域除外。 |
GB 2992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良好生产规范 |
5.3.6 照明设施 |
GB 12693乳制品良好生产规范 |
6.4.6 照明设施 |
出口饮料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7.1.11 车间内应有适度的照明,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保持 540 Lux以上,生产车间应在 220 Lux以上,宰前检验区域应在 220 Lux以上,预冷间、通道等其他场所应在 110 Lux以上。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6.1.10 车间应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者照明,光线不得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
出口水产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8.12 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 220 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 540 Lux。车间内生产线上方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设施。 |
出口速冻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7.2.6 照明设施车间内位于食品生产线上方的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工作场所以及检验台的照度符合生产、检验的要求,光线以不改变被加工物的本色为宜。检验岗位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 540 Lux;生产车间的照明强度应不低于 220 Lux;其他区域照明强度不低于 110 Lux。 |
出口速冻方便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8.13 包装间光线充足。车间内位于工作区域照明设施的照度不低于 220 Lux,包装间、检验台上方的照度不低于 540 Lux。车间照明设施应装有防护罩。 |
出口脱水果蔬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4.7 灯具及照明 4.7.1 车间内的照明设施应当装有防护罩; 4.7.2 车间内照度应当满足操作的要求,加工场所的照度在 220 Lux至 540 Lux或者以上,检验场所的照度在 540 Lux以上; 4.7.3 车间内生产线正上方不得设置紫外线灭菌灯。 |
出口罐头生产企业注册卫生规范 |
通常用照度来反应光照强度。
光照度,即通常所说的勒克司度(lux),表示被摄主体表面单位面积上受到的光通量。1勒克司相当于1流明/平方米,即被摄主体每平方米的面积上,受距离一米、发光强度为1烛光的光源,垂直照射的光通量。
室内在整体照明灯具的情况下可以用下列公式进行计算。
平均照度(Eav)= 单个灯具光通量Φ×灯具数量(N)×空间利用系数(CU)×维护系数(K)÷地板面积(长×宽)
这里给大家一些简单的参数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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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系数(CU), 一般室内取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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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系数MF=(LLD)X(LDD),一般取 0.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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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通量=光效x瓦数,普通节能灯光效在 65-80 之间,一些高品质节能灯在 90 左右。
光照度通常用照度计来进行测量。
照度计(或称勒克斯计)是一种专门测量光度、亮度的仪器仪表。就是测量光照强度(照度) 是物体被照明的程度,也即物体表面所得到的光通量与被照面积之比。
照度计按光电转换器件来区分,主要有硅(硒)光电池照度计和光电管照度计。
其照度值可由数字显示或指针指示。无论何种照度计,均由光度探头、测量或转换线路以及示数仪表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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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时,必须注意避免接收很强的光,因为光电管阴极长期暴露在强光下,会出现疲劳现象,使光电阴极发射不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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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用照度计时要盖好窗口的保护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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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外照度计工作的环境温度不能很高,也不能很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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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测量光源的辐射线时要垂直于接受器的窗口,如果倾斜时将产生很大的误差。此时需进行角度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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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度计需进行一定的校准后再进行使用。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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