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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重视】中国食品企业【员工违纪和离职】管理办法!

2024-06-25 18:31:45  点击量:

本网特别说明:以下管理办法仅供参考,如任一条例与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法等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法为准。

第一章:前言

为规范员工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终止试用等离职的管理,维护正常人才流动秩序,保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章制度,特制订本管理办法。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行政人事部是员工离职的归口管理单位。

第二条:财务部负责离职员工工资审核、发放和借款的结算。

第三条:员工所在单位负责工作交接和员工辞退、自动离职等异常流程的申报。

第三章:定义

第一条:员工离职分为:辞职、辞退、自动离职、终止试用、合同期满五种情况。

1.辞职:员工因个人原因或意愿提出申请辞去现有工作,属员工单方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2.辞退:员工因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或公司规章制度,公司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3.自动离职:员工擅自离职,自行解除与公司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4.终止试用:员工在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或试用期内违反公司相关规定,构成辞退、自动离职等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行为。

5.合同期满: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双方有一方不再续签的,劳动关系自然终止。

第四章:辞职管理

第一条:员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辞职必须提前3至10个工作日,做好工作交接。

第二条:试用期满,员工因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应提前3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表,做好工作交接,此期间经双方沟通,可酌情安排其他工作。离职前须按照《离职手续办理单》中内容进行离职审计后方可离职。

第三条:员工的辞职申请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后,必须提前交行政人事部备案,如因特殊原因单位负责人未签字的,各单位先以邮件的形式告知。

第四条:辞职审批流程

由员工本人填写《辞职申请表》→单位负责人签发意见,并进行面谈(《员工离职面谈表》)→行政人事部审批,并进行面谈(《员工离职面谈表》)→公司高层审批(非管理、技术岗位人员无需公司高层审批)→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清单》)→员工领取《离职手续办理单》→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发放离职证明。

第五章:辞退、自动离职管理

第一条: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的,各单位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严重警告,并可要求员工做出书面检讨:

1.不按规定穿工作服、佩带厂牌、工作时间不按规定配带劳动防护用品;

2.工作时间阅读与工作无关书报、听音乐、聊天、打私人电话等;

3.工作时间内制造私人物件,处理私人事务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务;

4.品行不端、行为不检、服务不佳,影响公司形象和声誉者;

5.拒绝保安人员的合理、合法的指令或检查;

6.故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或休息,不听劝阻者;

7.在工作场所吵架、嬉闹及扰乱工作秩序,情节轻微者;

8.不按规定做好交接班而先行下班者;

9.非故意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万元以下的直接责任者;

10.未经上级同意擅自离岗,玩忽职守,尚未造成经济损失者。

11.疏于监督、管理失当或伪造、谎报、隐瞒事实,情节轻微者;

12.工作不负责任,出现较大差错,但尚未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

13.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情节轻微没有造成不良后果者;

14.不注意资源节约,铺张浪费,使公司财产遭受损失,情节轻微者;

15.其他类似原因者。

第二条: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根据违规严重程度给予辞退,解除劳动合同:

1.违反《公司总经理禁令》达到辞退条件者;

2.违反辞退、自动离职管理第一条所列规定,所在单位实行严重警告后,员工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拒绝书面检讨或不在违纪通报上签字确认,经教育不改者;

2)做出书面检讨后在一年内重犯者;

3)在12个月内,因其他违纪情况受到累计三次(含)以上严重警告者。

3.违反公司《考勤管理办法》达到辞退条件者;

4.出借厂牌、工作服或公司其他有效证件给离职人员或公司以外的其他人员出、入公司的;

5.伪造个人资料者(如身份证、学历证、职称证、体检表等);虚报个人情况者(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身体状况等);

6.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社保关系者;

7.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者;

8.在公司内外公开场合、报刊杂志、大众传媒及互联网上恶意散布或张贴有损公司形象和他人声誉的言论、文字,传播不负责任言语,向同事鼓吹任何反动政治理论者;或者扰乱工作秩序、妨碍正常办公者;

9.在工作场所吵架、嬉闹及扰乱工作秩序、或者发生有安全隐患的行为,情节严重者;

10.在公司内外聚众赌博者、无理取闹、聚众或酗酒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公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秩序者;

11.对检举人、执法人和管理者图谋报复,蓄意殴打、敲诈勒索或伤害他人,在工作上故意不予配合、刁难、阻挠,情节严重者;

12.以暴力、威胁、恐吓、骚扰、污蔑等手段对领导、同事或客户进行不法行为;或雇请外人威胁、殴打公司员工者;

13.毁坏公司声誉,破坏、隐藏、盗窃及抢劫公司或他人财物者;

1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其它法律法规,被公安机关处罚如拘留、劳动教养或判刑者;

15.将公司客户资源、信息提供给其他单位者;

16.滥用职权,收受贿赂、佣金、贵重礼物或有其他不正当行为者;

17.贪污、挪用公款公物,损公肥私者;

18.伪造账目,通过非正当途径开具虚假金融票证,虚报费用者;

19.工作中投机取巧,隐瞒蒙蔽,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为他人谋利者;伪造或盗用公司印章、文件、领导签名,或盗用、利用公司资源从事私人事务者;私自伪造、涂改公司的任何报告或记录;

20.制造事端,聚众罢工怠工,造谣生事者;

21.不服从正常工作分配、调动等安排,不听从指挥,不接受监督,经批评教育无效的;

22.故意疏忽上级的合理指令或分配的工作,消极怠工,不按时按量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给生产造成不良后果者;

23.营私舞弊或教唆帮助他人营私舞弊者;

24.擅离重要安全岗位,给公司造成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者;

25.擅自离岗,给公司造成不良后果或损失的;

26.泄露公司重要生产、经营和技术秘密者;

27.工作不负责任、玩忽职守,因过错致使公司或他人蒙受经济损失者;

28.未经公司许可,兼任其他单位职位、兼营与公司同类业务;

29.违反公司违反工艺纪律和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规定,违反作业或违章指挥,情节严重者;

30.违反厂内交通安全规定情节严重者;

31.员工连续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三天(含)以上、三个月之内累计旷工五天(含)以上者;

32.多次违反本单位其他相关规定者;

33.法律法规和公司其它规章制度规定可以给予辞退处理的;

34.饮酒后上岗者;

35.违反公司其他相关规定达到辞退条件者;

36.其他类似原因者。

备注:公司根据上述条款辞退员工需慎之有慎,不是情节严重或屡改不改者,不能轻易辞退员工。

第三条: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1.试用期内,擅自离职累计5天(含)以上者;

2.未经批准,擅自离职7日(含)以上者;

3.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离厂手续而擅自离职者(规定时间原则上两个工作日);

4.办理了请假手续,逾期7日(含)未归,又未办理续假手续者。

第四条:审批流程:

1.所在单位提交《违反规章制度调查报告》→本单位负责人签发意见→行政人事部审批→公司高层审批(非管理、技术人员无需公司高层审批)→行政人事部发出《辞退通知书》→员工进行工作交接(《工作交接清单》)→员工领取《离职手续办理单》→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发放《离职证明》。

2.自动离职的,由单位填写《违反规章制度调查报告单》→部门负责人签发意见→行政人事部审批。

第五条:员工违纪行为达到辞退条件的,各单位必须先提交该员工的《违反规章制度调查报告》,详细说明该员工的违纪事实及违反公司、单位相关规定的条款,原则上由员工本人签字确认,违纪报告须由行政人事部审核,并签署对员工的处理意见,各单位方可根据行政人事部意见在本单位范围内通报处理。

第六条:行政人事部对各单位提交的《辞退通知书》、《自动离职报告单》在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批意见,经行政人事部审核确定辞退处理的,由行政人事部发出《辞退通知书》,所在单位应通知员工一个工作日内领取《离职手续办理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离职手续。

第七条:在行政人事部做出处理决定前,各单位应视具体情况安排待辞退员工上岗或停岗学习,停岗学习期间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第八条:自动离职者其劳动关系自行解除,公司不予出示任何证明,拖欠公司财物的,公司保留追究其相关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九条:员工因违反本办法规定而被公司辞退或作自动离职处理的,公司将违纪资料载入个人档案。今后不再录用。

第六章:终止试用

第一条:试用期员工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公司有权终止试用: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辞退或自动离职的试用期员工。

第二条:以上终止试用的情形中,符合第1条的,由单位对员工进行劝退,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按辞职程序办理。如员工拒绝申请辞职,则由所在单位提交《违反规章制度调查报告》,附试用期考核不合格证明材料,按终止试用办理。

第七章:劳动合同期满终止

第一条:行政人事部在员工合同期满前三十个工作日发出劳动合同续签通知,用人单位及员工表示续签意向,用人单位如实上报本单位不予续签和员工个人不予续签的人员名单。

第二条:合同期满提出不续约的一方为一般员工的至少提前十五个工作日通知行政人事部,技术管理岗位、财会岗位和中干以上领导等与公司商业机密关联性强的岗位不续约的需至少提前三十个工作日通知行政人事部。

第三条:劳动合同期满不予续签的,双方劳动关系自然终止,用人单位不再安排任何工作,合同期满后,员工必须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原则上为合同期满后三个工作日)办理离职手续,逾期不办按自动离职处理。

第八章:离职面谈管理

第一条:员工提出离职申请时,由员工直接上级与员工进行沟通面谈,填写《员工离职面谈表》了解员工离职的真正原因,并安排其工作交接等相关事宜。

第二条:员工提出辞职报行政人事部审批或工作交接期间,行政人事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第二次离职面谈或离职问卷调查,收集和总结员工离职的原因和对公司管理的建议,为进一步改善和促进公司的管理、提高员工满意度、降低员工流失率提供依据。

第九章:离职手续的办理

已批准办理离职手续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发放《离职手续办理单》,再按办理单上所列相关单位办理离职交接,由所在单位核算出勤情况等,到行政人事部核算工资和欠款欠物,本人带上银行卡,凭个人身份证到财务结算工资,员工签订《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行政人事部发放《离职证明》。

第十章:经济赔偿金的支付

第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给予经济补偿:

1.符合法定条件,公司与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不予续签的;

3.符合劳动法规定补偿条件的。

第二条:经济补偿按员工在公司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员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三条:员工月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支付,最高不超过12个月。

第四条:因个人原因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如期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员工承担。

备注:经济补偿金需严格按劳动法的规定支付,否则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第十一章:劳动争议的处理

员工离职过程中发生的劳动争议,具体流程为: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先向所在单位提出,所在单位出具意见→行政人事部出具意见→工会、调解委员会、公司高层出具最终意见→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申请诉讼。

第十二章: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本标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定期组织监督和检查,各单位如需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的,不得与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相冲突,且必须报行政人事部审核通过,并在所在单位全体员工中公示后方可实施。

第二条:员工因违纪受到所在单位的任何处分,其所在单位应将处分的证据保管两年,以备后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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