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13513389315
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大陆新闻 >

详细内容

【没有不行】中国食品企业【包装、搬运和储存】管理办法!

2024-06-25 18:56:54  点击量:

第一章:前言

为使公司的物资包装、搬运和储存工作做到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有物料、半成品及成品。

第二章:职责

第一条:物流部负责公司内部物资和成品的转运。

第二条:各生产车间负责本单位物料、半成品、成品的搬运、保管。

第三条:工艺部负责制定产品的包装、堆放和运输要求。

第四条:采购部负责对供方宣贯本标准。

第五条:质量部负责物流部验货中外观破损及因搬运、转运、存放不当造成的其它质量问题的调查、考核及本标准的日常监督、责任判定及问题汇总工作;负责责任供方的考核工作,负责有争议问题的责任判定和监督考核工作。

第三章:公司内部成品机转运、入库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条:组装车间生产线上套包、打包,经质量部检验,成品机流到线末经物流部搬运后即算正式移交给物流部。

第二条:物流部在转运装货点及卸货入库的搬运、堆放要严格按照工艺规定执行。

第三条:物流部在装车及卸货时检查产品外包装箱等相关质量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负责保证厂区内转运过程中的运输安全。对于装车转运前与卸货后入库的成品外观质量及因搬运、装卸不当造成的其它质量问题的,物流部需承担责任。

第四章:对装货车车厢、货柜的要求:

车厢、货柜质量及密封性等必须符合产品装车/柜要求,有严重影响产品安全、外观的情况不能装车/柜;有轻微影响产品安全、外观的情况下必须做好防护措施,确保产品安全、不损坏的情况下才允许装车。

第五章:装车、卸车作业要求:

第一条:文明作业,禁止野蛮装卸。轻拿轻放,不得有抛、扔、摔等野蛮行为。

第二条:对有方向标记的产品,必须按包装箱箭头所指方向搬运、装车、卸车、摆放,严禁倒置。

第三条:必须站在成品上叠高堆放或卸车时,不得影响产品外观;严禁踩踏在易碎、易变形的产品或体积较小产品上进行搬运、装车、卸车作业。

第四条:严禁下雨天露天进行装车、卸车作业。

第五条:在装卸货物时,必须对车辆轮胎进行夯实,防止车辆滑行,确保作业安全。

第六条:装卸、搬运过程中,对单件重量超过50kg或外形较大的产品,应两人配合作业。

第六章:车厢内产品摆放要求

第一条:产品不得超车厢10CM宽以上,以避免由于悬空造成产品变形。

第二条:产品与产品之间、产品与车厢之间必须紧靠,如有较大的间隙(大于5CM),须用废纸皮、废泡沫等物填紧以避免在运输途中碰撞、倒塌、倒侧等,更避免产品外包装产生磨擦而褪色和破损。

第三条:装车时注意产品要均衡摆放,根据发货数量合理摆放堆层,最后把货物装平。在装车/柜尾部时,必须按产品长度方向放;对车/柜门的余位,如在运输途中易出现质量隐患,必须采取填塞泡沫等保护措施。

第四条:各种产品混装时,由下至上,遵循从重到轻、从大到小的原则逐层堆放。

第五条:用绳索绑紧车厢成品或防雨帆布时,绳索不能直接压在包装箱的棱角边上,需用木板或硬纸皮隔开。

第七章:叉车搬运装卸规定

第一条:叉车作业时,所载产品重量不得超过叉车的载重能力。

第二条:叉车插入叉板时,要对准叉孔位置并插到位,不允许在不对好叉孔位置或没插到位时开动叉车,严禁叉坏产品。

第三条:叉车搬运时,重心要稳,产品不得挂、碰、擦周边物品。

第四条:搬运不稳固的产品时,应用包装带将四周围起,防止产品散落、坠地损坏。

第五条:机动叉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交叉路口、拐弯处车速不得超过3公里/小时。

第八章:产品堆放规定

第一条:产品堆放方向须与包装箱箭头所指方向一致,不得倒置、斜置。

第二条:产品堆放叉板上,尽量成“品”字堆放且不超出叉板;如需超出叉板边,必须按工艺要求堆放。

第三条:同一叉板上,不能混装不同型号成品机,如特殊情况,有不同型号混装在同一叉板上时,必须对所装产品作物料标识。

第四条:易碎、易损、易变形产品上不得堆放重物。

第五条: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单独堆放、搬运。

第六条:易损、易碎产品上面不得堆放重量较大的产品。

第七条:成品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按包装箱标明的层数堆放。若条件有限,需加高摆放,需经质量部、工艺部评估之后方能加高摆放,且只能在上面堆放重量较轻的产品。

第八条:物资或半成品在搬运过程中,堆放层数不得超过包装箱上标明的堆放层数。若没有标明堆放层数,则堆放高度限于1.5米以下。

第九条:物资静态时,按包装箱上的堆放层数堆放。若没有堆放层数,则以稳固、“品”字形堆放为宜。

第十条:物品在静态摆放中,堆放高度不得高于包装箱标识层数。

第十一条:成品在库房的存放时间超过一年的,由物流部汇总清单报质量部,由质量部安排对成品的外观质量重新进行抽查检验。

第九章:特殊物资装卸、搬运、储存管理规定

第一条:瓶装气体

1.搬运时不得横放在地上滚动或用叉车成堆堆放搬运。

2.装卸车时,宜两人配合作业。

3.气瓶放置处地势宜平坦。

4.装满气体的气瓶不得置于热源处贮存或在阳光下曝晒,且不得与油桶混装、混放。

5.氧气瓶不得与乙炔、煤气堆放在一起。

第二条:桶装液体

1.液体容器桶应密闭完好,不得挥发、泄露。

2.装载危险液体、半固体的容器内须留有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100mm以上的空间。

3.危险桶装液体的搬运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路线。

4.桶装液体应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并做好分类标识。

第十章:在搬运过程中受到损坏的物料、产品,返修处理后,须经检验合格后,方能打包入库或投入使用。

第十一章:检查与考核

第一条:本标准由行政人事部负责定期组织监督和检查。

第二条:本标准具体考核办法按公司《综合监督考核管理办法》进行处理。


版权所有:中华食品质量网   中华食品质量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311-89253879    举报信箱:1579274032@qq.com     
本网站特聘北京市泰明律师事务所孔祥印律师为常年法律顾问 联系电话:13391606043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新闻备案文号: 冀新网备132006002号   工业与信息化部批准文号冀ICP备11016644号-2   技术支持:【蓝点网络
网络违法犯罪举报网站  中国互联网举报中心   12321网络不良与垃圾信息举报中心  12318全国文化市场举报网站  河北省互联网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