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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之以渔】中国食品企业【供应商规范管理细则】管理技巧!

2024-07-11 18:53:10  点击量: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了选择合格供应商并对其进行持续监督与管理,确保其提供的物资满足本公司的质量标准,特制定本细则。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管理本公司现有的合格供应商。

第3条  管理职责

1.总经办负责合格供应商的审批。

2.采购部负责供应商的开发与评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3.质量管理部负责供应商生产现场评定、样品检测工作,并跟踪供应商的质量情况。

4.财务部负责核查供应商财务资金能力并提供相关资料。

5.使用部门参与供应商的评定工作并为供应商考核提供反馈信息。

 

第2章  供应商评定

 

第4条  供应商选择原则

选择供应商时,应当遵循以下3项原则。

1.同等价格择其优原则。

2.同等质量择其廉原则。

3.同价同质择其近原则。

第5条  供应商增补时机

采购人员需在以下两种时间选择增补供应商。

1.需要增加新的产品供应商之前。

2.原有供应商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

第6条  供应商评定标准

本公司的合格供应商必须满足以下5项要求。

1.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2.未经本公司评定,但是独占市场资源或与知名公司为合作伙伴。

3.与本公司保持合作往来且在产品、服务方面无重大不良记录。

4.由本公司客户指定。

5.经本公司供应商评审认定为合格。

第7条  供应商初步评价

1.采购部、质量管理部及其他部门应根据本公司实际需求收集供应商资料,并分析资源市场现状。

2.要求有合作意向的供应商填写“供应商调查表”。

3.对收集的信息和“供应商调查表”进行分析,以能力、质量、服务、交货期、价格作为筛选依据,挑选出候选供应商。

第8条  供应商的现场评审

1.组织相关人员对供应商进行现场评审,确定采购物资是否符合政府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安全要求,对于有毒品、危险品,需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2.根据所采购物资对产品质量的影响程度,将其分为关键、重要、普通三个级别,不同级别实行不同的控制等级,普通级别物资的供应商无需进行现场评审。

3.现场评审结果应填入“供应商现场评审表”,并由质量管理部、财务部签署意见。

4.供应商现场评审的合格分数为70分。

第9条  签订质量保证协议

1.采购部应与现场评审合格的供应商签订“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

2.“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供应商提供合格材料的一种契约。

第10条  样品的检验

1.对有样品需求的物资,由采购部人员通知供应商送交样品,质量管理部相关人员需对样品提出详细的技术质量要求,如品名、规格、包装方式等。

2.样品应为供应商正常情况下生产的代表性产品,数量应多于两件。

3.质量管理部负责对样品的材质、性能、尺寸、外观、质量等方面进行检验,并填写“样品检验确认表”。

4.检验合格的样件至少为两件,一件返还供应商,作为供应商进行生产的依据,一件留在质量管理部作为今后检验的依据。

第11条  确定供应商的名单

供应商具备“供应商调查表”、“供应商现场评审表”、“供应商质量保证协议”和“样件检验确认表”之后,采购部将其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并交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3章  供应商考核

 

第12条  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单”的所有供应商。

第13条  考核方法

本公司对供应商的考核实行评分分级制度,考核项目包括质量、交期、服务、价格水平等方面的内容。

第14条  考核频率

对关键、重要材料的供应商每月考核一次,普通材料的供应商每季度考核一次。

第15条  考核结果的处理

根据考核结果,应按照下表所示的方法对供应商进行处理。

供应商考核结果处理办法

考核得分

处理办法

90分(含)以上

优先采购

80(含)~90分

要求供应商对不足之处进行整改,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并通过审核确认

70(含)~80分

限期要求供应商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提交,根据相关部门对其整改效果的评价决定对其采购量的调整,且整改期间暂停对其采购

70分(不含)以下

将其从“合格供应商名单”中删除,并终止对其采购

 

第4章  供应商监督

 

第16条  对合格供应商的交期监督

1.采购人员应要求供应商准时交货,并准确记录供应物资的到货时间。

2.采购人员应记录由供应商原因引起分批发运造成的超额费用,每月按时汇总提交部门经理作为供应商考核依据。

第17条  对合格供应商的质量监督

1.质量管理部和采购部应保存合格供货方的供货质量记录,对于批量不合格产品应及时通知供应商。

2.产品不合格时,采购部应及时向供应商提出警告;连续两批产品不合格则应暂停对其采购,另选供应商或待其提高产品质量后再行采购。

3.对不合格的供应商,应取消其供货资格,并修订“合格供应商名单”。

 

第5章  附则

 

第18条  本细则由采购部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19条  本细则报总经理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采购师郭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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