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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总局:《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与《标准化法》规定不一致的,以哪个规定为准?
2024-10-15 18:36:11 点击量:
问: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工业产品的安全、卫生要求的地方标准,在本行政区域内是强制性标准。”但是,最新的标准化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社会事业等领域需要统一的技术要求。
标准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企业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请问我是否应该遵守实施条例的规定,认可地方标准可以是强制性标准?
留言日期:2022-10-10
答:
您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于1990年发布,为旧版《标准化法》的相关配套法律法规。2018年新修订的《标准化法》规定,地方标准是推荐性标准,《条例》中与《标准化法》规定不一致的,请以《标准化法》规定为准。
回复部门:市场监管总局标准创新管理司
回复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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