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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不知】中国商品条码处罚案例!

2024-11-05 19:00:42  点击量:

商品条码如同商品的“身份证”一样,其反映商品的具体信息,具有唯一性。由于条形码反映的信息不似商标、企业名称、字号、保质期等可直接识别,消费者经常会忽略其重要性,甚至生产企业也会忽略商品条形码是有期限的。商品条码未经注册不可被任意使用,任何伪造、冒用、非法转让商品条码的行为将被行政处罚。
 1、将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印在产品包装上。

       我局收到举报线索,发现某公司为了节约成本,将合作方剩余的库存包装用上生产了洗衣液220袋,通过条码溯源发现该厂家和商品条码均已注销。该企业的生产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条码。”之规定,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并处罚款3000元。
 2、委托加工的产品未使用委托方的商品条码。
       我局接到投诉举报,消费者在某超市购买的酸菜外包装上未标注当事人(即委托商)的厂商识别代码。委托他人加工产品的,应当使用委托方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委托商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之规定,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5000元。 
 3、擅自使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
       我局接到案件移送线索,发现某经贸公司在销售果汁饮料时用自行印刷的包装箱重新分包,其外包装箱上印制的条码擅自使用了他人或未经授权的商品条码。该经销商的行为违反了《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销售者不得经销违反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核准注册不得使用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的条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商品包装上使用其他条码冒充商品条码;不得伪造商品条码。’规定的商品。”,沈北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已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处罚款:2000元。
4、商品条码的印刷质量不符合标准,导致无法正常识别或读取。
       我局收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商品条码上机抽查检测结果,某企业生产的食品外包装袋上印刷的商品条形码,所检项目中扫描反射率符号等级低于零售商品条码符号的最低质量要求,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GB12904)等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已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该批次印刷包装,并依据编码中心提供的条码原版胶片重新印刷。     
     在此,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特别提醒广大消费者,平时可使用“中国编码”APP、“条码溯源”微信小程序确认产品的基本信息与外包装标注的信息是否一致,若需要消费维权,可拨打12315热线进行举报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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