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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把手教】中国食品企业【产品质量瑕疵/缺陷界定】案例分析
2024-12-06 18:09:21 点击量:
作者:刘士健
按照特法优先的原则,食品安全由于其特殊性有单独的法规《食品安全法》,但是除了食品外,大多数的工业产品,譬如服装、家电等在质量方面适用的法规是《产品质量法》。今天,我们通过一起产品质量案例,掌握如何界定产品质量瑕疵与缺陷。
某餐馆老板在某百货公司买到一台冰箱,冰箱附有产品合格证。餐馆老板买回冰箱后6天,发现冰箱噪音太大,就去找百货公司交涉,百货公司说冰箱一开始使用时有些噪音是正常的,过一段时间就会好。没过多长时间,冰箱制冷速度越来越慢。餐馆老板再去找百货公司,百货公司说冰箱的问题只是制冷速度慢,属于瑕疵,不属于缺陷,不应该赔偿,并且冰箱不是他们生产的,此事只有生产厂家才能解决,因此让餐馆老板去找生产厂家。餐馆老板觉得生产厂家离本市有上千公里,况且冰箱又不像小件物品,可以来回搬运,只有先找百货公司,让百货公司找生产厂家。餐馆老板遭到百货公司拒绝,于是餐馆老板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百货公司对冰箱进行维修,如修理不好,应负责退货。
下面,我们结合《产品质量法》对本案例进行剖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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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冰箱产品质量问题属于瑕疵还是缺陷?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瑕疵,是指产品质量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质量标准,但是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或者未丧失原有的使用价值。
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本案例中,冰箱制冷功能严重不足,产品质量问题属于缺陷,不属于瑕疵。
百货公司是否应该对售出的冰箱承担赔偿责任?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百货公司应对餐馆购买的冰箱进行退货,然后向冰箱的生产者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