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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回复】艾草可以做为食品原料吗?
2025-04-07 16:41:56 点击量:
艾草是否是食品原料? 还真不能简单说“是”或者“不是” DB31/ 2001-2012 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青团 在标准第1条款 范围中明确: 标准适用于以大米(糯米、梗米、籼米)、麦苗汁(粉)、艾草汁(粉)、食糖等为主要原料,经包馅、蒸制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米粉制品。 并对艾草汁和艾草粉做了定义: 艾草汁:艾草茎叶经清洗、粉碎、滤渣、取汁等工序制成的汁液。 艾草粉:艾草茎叶经清洗、干燥、粉碎等工序制成的粉状产品。 中国商业联合会团体标准 T/CGCC 40-2019 青团 3.1 青团:以大米为主要原料,可食用的绿色植物(或)其制品为辅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辅料,包馅制成的绿色糕团。 3.2绿色植物:符合食用要求的麦苗、艾草等绿色植物 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回复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6年回复 (2019)京02民终632号 一审经查,《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附件中包括《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名单》。其中,艾草未在上述名单中。 一审另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于2016年3月11日出具信访回复单,载明:经查阅我委档案系统,未发现“松茸、松露、艾草、艾叶、艾草粉、艾草提取物、艾蒿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的相关信息。 中国裁判文书法(2017)闽0211行初81号 许XX与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根据此案市场监管局说明: 艾叶被列入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并被记载为“本品为菊科植物Artemisiaargyilevl.etVant.的干燥叶。夏季花未开时采摘,除去杂质,晒干”,即艾叶是取艾草的叶子部分进行干燥后的产品,艾叶与艾草、艾草粉并非同一物质。 艾叶被列入2015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艾草粉并未被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按照此说法,即使地方标准允许使用艾草汁来作为原料,但也不代表,它允许使用艾叶来作为原料。艾叶作为中药材,非药食同源,不可以用在普通食品中。 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 第二条 新食品原料是指在我国无传统食用习惯的以下物品…… 第二十三条:传统食用习惯,是指某种食品在省辖区域内有30年以上作为定型或者非定型包装食品生产经营的历史,并且未载入《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回复 中国裁判文书法(2017)闽0211行初81号 许XX与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质量监督检验检疫行政管理:其他(质量监督)一审行政判决书 被告同安市监局辩称: 第三人还提供了购进的艾草粉检测报告(编号:BDAZFIXF97924601,签发时间:2016年2月01日)及执行标准浙江省食品企业标准Q/ACF0001S-2014《艾草粉》(浙江省卫计委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编号:Q3300001970S-2014,有效期至2017年8月12日)。据此,其认定第三人的生产经营资质、原料来源、产品质量等符合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月回复 青团本身分类 关于“青团”食品的分类。青团是江南地区传统特 色小吃,其主要以大米(糯米、梗米、籼米)、艾草(或麦 苗或麦苗制品)、糖等为主要原料,经包馅(或不包馅)、 蒸制等工序制成的可直接食用的米粉制品。依据《卫生部关 于食品添加剂亮蓝不得用于青团的批复》(卫监督函 [2010]225 号),青团属于米粉制品,其食用添加剂使用应 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要求。 类似青团产品分类 关于类似“青团”食品的分类。为加强“青团”类 食品监管,省市场监管局在 2020 年组织专家就“青团”类 食品的分类和食品添加剂使用判定进行了专题研究,提出如 下意见: (一)应归类为米粉制品的:食品标签标识名称明确为 “青团、手工青团、清明粿、艾饺”等,以大米(糯米、梗 米、籼米)、艾草(或麦青等绿色植物)等为主要原料,经 包馅、蒸制等工序制成的青团类食品,按照在 GB2760 食品 分类系统中属于粮食和粮食制品类别的米粉制品使用食品 添加剂。 (二)可归类为糕点的:以面粉为主要原料,使用或者 不使用艾青类绿色植物,经包馅、蒸制等工序制成的团状食 品,可按照在 GB2760 食品分类系统中糕点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其他归类为糕点的:食品标签标识名称明确为“艾 青糕团、艾青甜点”等,未明确标示为“青团”的,可按照 在 GB2760 食品分类系统中糕点使用食品添加剂。 希望以上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声明:本文由联合食安-食品580整理发布,转载请标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