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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丨进口食品标签,中文、外文不一致,如何处罚?分3种情形

2025-04-11 13:30:04  点击量:

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文件适用问题
李贺   留言日期:2025-04-06
问: 甲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进口预包装食品A。A贴有中文标签,显示其中含有“川芎”、“熟地黄”等配料。外文标签经权威机构翻译,不含“川芎”、“熟地黄”。
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文件中首违不罚及轻微免罚清单均涉及“违法行为类型:经营标签不符合GB7718、GB28050”,执法实践中GB7718作为通则,标签领域违法行为无论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定性还是七十一条定性,违法行为类型上多数也表现为不符合GB7718要求。
那么上述案情中,甲公司如符合国市监稽发〔2025〕10 号文件中的免罚条件,是否可以免罚?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4-09

答:《清单》旨在为全国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提供指导,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对违法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裁量。

针对合法进口食品标签问题,应当作如下区分处置: 

对于进口商故意在标签配料表中造假的行为,建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 

对于普通经营企业制作并粘贴不合法标签的情况,建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对于普通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时标签已经贴好,由其他经营者贴在食品上的情况,建议根据《清单》的相关规定,予以免罚。

编者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来自:总局、局中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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