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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答复】|关于猪肉(食用农产品)产地和生产日期的标注!
2025-05-14 16:19:43 点击量:
1、目前对生猪产地的标识要求暂无明确法律规定,对于产地标注,可按照畜禽产品销售前的最后切割地点进行标注;
2、关于产地标注标签,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销售者销售食用农产品,应当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或者带包装产品的包装上如实标明食用农产品的名称、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的名称或者姓名等信息。鼓励销售者在销售场所明显位置展示食用农产品的承诺达标合格证。带包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鼓励在包装上标明生产日期或者包装日期、贮存条件以及最佳食用期限等内容。因此,产地标注可以以标签形式或销售场所展示相关信息;
3、根据《广东省食用农产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一条(三) 生鲜肉品标注屠宰日期,其他畜禽产品标注产出日期。因此,猪肉产品应标注屠宰日期。
来源: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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