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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醒】中国转基因标识要求!

2025-05-15 16:49:05  点击量:

 

转基因标识是依据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对含有转基因成分的食品、饲料及其他相关产品所进行的明确标示。本文就来聊聊转基因如何标识。

 
 

一、转基因标识的标注要求

 
 
 

(一)国内的标注要求

1、2002年,农业部发布《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也进一步巩固了相关规定。

依据这些法规,在我国境内,凡是销售列入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目录的农业转基因生物,都必须进行明显标识。

目前,被列入第一批实施标识管理的转基因生物目录涵盖5类17种产品,具体见下方表格:

类别

具体产品

大豆

大豆种子、大豆、大豆粉、大豆油、豆粕

玉米

玉米种子、玉米、玉米油、玉米粉(含税号为 11022000、11031300、11042300 的玉米粉)

油菜

油菜种子、油菜籽、油菜籽油、油菜籽粕

棉花

棉花种子

番茄

番茄种子、鲜番茄、番茄酱

2、具体标注方法:

(1)对于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标注形式为 “转基因 ×× 加工品(制成品)” 或者“加工原料为转基因 ××”。举例来说,若产品是由转基因大豆直接加工而成的大豆油,那么在产品标签上应标注为 “转基因大豆加工品(制成品)” 或者 “加工原料为转基因大豆“。

(2)当产品是用农业转基因生物或含有农业转基因生物成份的产品加工制成,但在最终销售产品中已不再含有或检测不出转基因成份时,标注则为 “本产品为转基因 ×× 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或者 “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 ××,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比如以转基因玉米为原料生产淀粉糖,在加工过程中,转基因玉米中的转基因成分被去除,最终产品淀粉糖中已检测不出转基因成分,此时产品标签可标注为“本产品为转基因玉米加工制成,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或者“本产品加工原料中有转基因玉米,但本产品中已不再含有转基因成份”。

(3)若难以通过包装物或标签对农业转基因生物进行标识,可灵活采用在产品展销(示)柜(台)上、价签上进行标识,或者设立标识板(牌)等方式完成标识工作。例如,在超市中销售的无包装的转基因鲜番茄,可在摆放番茄的货架旁设置标识板(牌),清晰标注该番茄为转基因产品。

 
 
 
 
 

(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标注要求

1.欧盟:在转基因标识方面,欧盟推行全面强制标识制度,并设定了 0.9% 的标识阈值。一旦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高于这一阈值,就必须进行标识,以此保障消费者对食品中转基因成分的知情权。比如在欧盟市场上销售的一款面包,若其面粉原料中的转基因小麦成分含量超过了0.9%,那么该面包的包装上就需要明确标注其含有转基因成分。

2.日本:日本实行定量部分强制性标识。具体规定对豆腐、玉米小食品、纳豆等 24 种由大豆或玉米制成的食品进行转基因标识,其设定的阈值相对较高,为5%。只有当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达到或超过这一阈值时,才需要进行标识。例如,日本市场上的某品牌豆腐,若其制作原料大豆中的转基因成分含量达到或超过5%,则该豆腐产品必须按规定进行转基因标识。

3.澳新:要求由转基因食品组成或含有转基因食品成分的产品,必须标示 “genetically modified”(可缩写为 “GM”)。不过,也存在一些豁免标识的特殊情况,例如经过高度精炼,成功去除了新型 DNA 和新型蛋白质的食品,以及用作加工助剂或食品添加剂且在最终产品中无残留的食品等,这类食品无需进行转基因标识。像经过高度精炼的转基因大豆油,若在精炼过程中已成功去除新型 DNA 和新型蛋白质,那么该大豆油在澳新市场销售时,可无需标注 “GM”。

4.国内并未设定类似标识阈值。

 
 
 
 

二、不得随意标注或宣传“非转基因”字样

 
 
 

1、相关规定

(1)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农业农村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6号)规定,转基因食用植物油应当按照规定在标签、说明书上显著标示。

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以葵花籽和葵花籽油为例,我国目前市面上不存在转基因葵花籽和葵花籽油,若企业在相关产品上使用 “非转基因” 宣传,就属于违规行为。

(2)而对于我国已批准进口用做加工原料或在国内已经商业化种植,市场上确实同时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和非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企业可以选择标明非转基因,但严禁使用 “更健康、更安全” 等误导性广告词。比如大豆油、菜籽油、玉米油以及含有这些成分的调和油,使用了转基因原料,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标识,必须遵循宣传规范,不能使用误导性词汇。

2、规定缘由

部分商家热衷于使用 “非转基因” 宣传,主要是利用部分消费者对转基因技术的不了解,营造非转基因食品在安全性等方面更优的假象,从而误导消费者,吸引消费者购买其产品,甚至趁机抬高价格,抢占市场份额。

但事实上,经过严格安全评价并获准上市的转基因生物,与传统同类产品在安全性上并无差异。

这种 “非转基因” 宣传不仅缺乏科学依据,还干扰了消费者的正常选择,破坏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必须进行严格约束。

 
 
 
 

三、餐饮环节是否需要标注

 
 
 

目前,《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仅对转基因农产品的直接加工品提出了标注要求,对于餐饮环节,并未给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部分地区在餐饮环节转基因食品标识方面明确要求在显著位置明示,如《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 “餐饮服务提供者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进行明示”。在黑龙江省内,餐饮服务提供者若使用了转基因食品原料,必须按照规定,在餐厅的显著位置,如入口处、菜单显眼位置等,向消费者明确展示相关信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但在其他省份,餐饮环节使用转基因食品作为原料是否需要公示或标示,尚缺乏统一、明确的规定。

 
 

转基因标识作为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中的关键环节,不仅是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关键抓手,通过清晰明确的信息标注,让消费者得以在充分了解产品特性的基础上做出自主选择;更是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重要屏障,防止企业利用信息差进行不正当竞争,确保市场环境的公正透明。

对于食品企业而言,严格遵循转基因标识要求,是履行社会责任、规避法律风险、树立良好品牌形象的必然选择。而对于消费者来说,清晰、准确的转基因标识能够帮助其消除认知盲区,基于充分的信息做出理性消费决策,从而形成市场与消费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来源:食品人说食品事儿;作者:陈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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