详细内容
【权威回复】总局答复!散装食品无标签信息如何处罚?
2025-05-28 16:48:17 点击量:
回复:
公共场所食品销售和餐饮摊点无证经营由城管负责执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执行。
回复:
除水产和保鲜剂不合格以外,食用农产品的其他大部分不合格情况并非流通环节导致。如果符合非主观故意、能说明进货来源等“清单”列明的免罚条件,建议免罚。
销售过期食品首违不罚不包括餐饮环节。在餐饮环节检查发现过期食品,符合轻微免罚条件的,可以免于处罚。
回复:
《清单》旨在为全国轻微违法行为的裁量提供指导,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对违法行为进行适当的处罚裁量。针对合法进口食品标签问题,应当作如下区分处置:对于进口商故意在标签配料表中造假的行为,建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于普通经营企业制作并粘贴不合法标签的情况,建议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进行处罚。对于普通食品经营企业进货时标签已经贴好,由其他经营者贴在食品上的情况,建议根据《清单》的相关规定,予以免罚。
总局《关于在肉制品加工过程中使用“驴肉增香膏”如何定性问题的复函》中,对于以猪肉为原料、使用食品添加剂加工后冒充牛肉等肉类制品被认定为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请问在烧烤店以羊肉风味猪肉串冒充羊肉串进行销售的行为,羊肉风味猪肉串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为猪肉、羊脂肪;但在点菜单和销售给消费者均为羊肉串,应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对商品虚假宣传”进行处罚,还是按照《食品安全法》中的“掺假掺杂”进行处罚?
回复:
一、如果餐馆购进预包装食品,食品标签标注羊肉味肉串并写清楚配料为猪肉、羊脂肪,但是餐馆菜单上写羊肉串,直接按羊肉串销售,餐馆行为属于虚假宣传,建议用消法、反法结合属地裁量规定处理;
回复:
“同类违法行为”是指当事人违反《清单》“违法行为类型”项目下,同一“序号”的违法行为。
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某餐饮店售卖的预包装饮料过期,立案调查后发现该餐饮店为自助餐饮店,按人头收费,提供的预包装饮料(不含酒水)、水果、蔬菜等系免费提供,请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虽发生在餐饮店,但其提供的预包装饮料是否该判定为餐饮环节,是否可以适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第5项,来对当事人不予处罚呢?
回复:
“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第5项,“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不包括餐饮环节。
回复:
如果有证据证明其以猪肉冒充牛肉,应当用《食品安全法》第124条定性为掺杂掺假严厉查处。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将“孔雀石绿”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因此,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孔雀石绿”应当被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总局领导您好:我是基层市场监管所的一名执法人员,现如今我们有办理中的案件,起因是农产品抽检不合格,由于被抽检的当事人进货查验履行到位,索证索票齐全,供货商为我们当地的一家食品销售单位,我们向该供货商进行追溯,而该供货商无法提供再上一级供货商的资质,也无法提供进货台账记录、购货凭证、付款记录等任何信息,只在做询问笔录时口述其是从另一家食品销售单位购进的,但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所里执法人员认为其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做到如实说明来源,所以打算对其进行处罚。但局里的审核机构认为该供货商既然能在询问笔录中口述一家销售单位,便应认定其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第4项关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首违不罚的条件,应当对其免于处罚。在这一点上,基层所的执法人员和局里审核机构存在不同看法,现请教总局领导,首违免罚清单中的“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应该如何判定?
回复:
1.“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条件。当事人需履行《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等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留存真实有效且可明确指向上游供货商的相关凭证,才符合如实说明产品来源的要求。
您好,作为基层工作人员,我们也看到了总局下发的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通知中对销售过期食品的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情形,但也提到要保障群众合法权益,要引导当事人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是否还是要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进行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不足一千为一千)?
回复:
《食品安全法》148条有关首负责任制和赔偿性责任制的规定,属于对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规定,企业是否退赔不属于行政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不是该条款的执法部门。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20
问题十二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正文中有“三、保障群众合法权益。对当事人实施首违不罚、轻微免罚的,要引导其依法退赔消费者损失;监督当事人依法履行召回义务,并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对发现不合格产品的,应当加大抽检和日常监管频次;对非法产品要追踪溯源,对不属于市场监管部门职能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加强源头治理。”的表述。那么当基层适用该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是否需要没收非法产品?还是说只需要监督当事人自行无害化处理、销毁?
回复:
适用清单对当事人实施不予行政处罚时,要监督当事人依据《食品安全法》第63条召回,并依法监督当事人对非法产品依法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措施,避免再次流入市场。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19
问题十三
市场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的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其中的第三序列号以及第六序列号中的事项“经营不符合g b7718等”该免罚条件或者不予处罚条件中都有属于食品经营环节;如果主体对象为生产商是否符合这里面的食品经营环节,是否符合该条件?请贵司给予解答。
回复:
《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一)》与《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一)》中的“经营不符合gb7718和28050”的免罚条件明确规定仅限于食品经营环节,不包括食品生产者。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19
问题十四
第一百三十四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请问一年内累计三次,是指一年内已经处罚了二次,第三次给予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还是一年已经处罚了三次,第四次再次发现违法行为后,才给予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
回复:
您好。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应当在第三次行政处罚时一并作出。具体方式可与第三次行政处罚以同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形式做出。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5-02-19
问题十五
尊敬的总局领导您好,请问一下,一家超市进购了大箱包装的散装食品(红枣),大包装上标识标签齐全,里面的小包装是塑料包装塑封好的每包一斤的红枣,小包装没有任何生产信息。超市拆开原来的大箱子摆卖,但是消费者不去仔细或者特意观察,是看不到标签信息的,然后该红枣不进行称重,打标签,小包装上无任何生产信息就进行了销售。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违反了食安法34条1款11项,依据食安法125条1款2项进行处罚?还是按照违反了食安法68条1款,依据食安法126条1款7项进行处罚?
回复:
针对你的问题,建议参考全国人大法工委行政法室编著的《食品安全法解读》执行。对食法68条的违法行为,按照126条7处罚。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12-24
问题十六
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一个案件处罚依据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但又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没收财物属于行政处罚,免于处罚和行政处罚可以同时存在吗
在处罚决定中如何表述?免于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还是免于罚款,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是其他?
回复: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中表述的“免于处罚”,是免于罚款。在实际工作中,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存在被销售和被食用的风险,为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应当予以没收并依法处理。没收不合格食品应当依据法律程序,立案处置。建议参考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编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解读》。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11-06
问题十七
总局领导好,现就基层执法过程中对于《食品安全法》理解问题请教: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原文: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一年内累计三次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处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对该条法规的疑问点在于,“一年内累计三次”指既往追溯时间跨度一年还是本年度所在自然年?例如:假如某食品生产经营者在2024年10月1日受到《食品安全法》中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以外的某一项处罚,那么回溯前两次相同性质违法行为,时间段需要按照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结算,还是2024年元旦至2024年9月30日结算呢?上述问题求索未果,望总局领导百忙中回复为盼。
回复:
《食品安全法》中的“一年内”通常指“以第一次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实施相应行为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也就是365日或者366日,是你举例中的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中有年度的概念,年度通常指一年的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完。
回复部门: 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09-27
问题十八
酒店加工人工养殖的活体河豚制作菜品,按什么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回复:
一、按照《关于有条件开放养殖红鳍东方鲀和养殖暗纹东方鲀加工经营的通知》(农办渔[2016]53号)规定,养殖河鲀加工企业应当按照河鲀加工技术要求去除有毒部位和河豚毒素,河鲀可食部位(皮和肉可带骨)经检验合格后附检验合格证方可出厂。
二、餐饮服务提供者经营未经加工的河鲀整鱼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回复部门:执法稽查局
时间:2024-09-27
食药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