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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疑难】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如何区分?

2025-06-06 18:29:51  点击量:

虚假广告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下称《广告法》)调整的一类违法行为;虚假宣传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的一类违法行为。从《广告法》第二十八条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来看,虚假广告和虚假宣传都涉及使用虚假或引人误解的信息,并且都会产生或可能产生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效果。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行政相对人往往会对其行为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还是虚假宣传产生质疑。笔者将在本文中对二者进行比较。

一、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关系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由此可见,虚假广告实质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了虚假广告。对于构成了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应按《广告法》处罚,对于非广告形式的虚假宣传,应按《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罚。

二、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的区别

鉴于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存在包含关系,为便于介绍二者的区别,本节所指的虚假宣传不包含广告形式的虚假宣传。

1.传播方式不同

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区别,本质在于广告与宣传的区别。

《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广告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电影、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介或者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刊播、设置、张贴广告、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

因此,广告强调的是通过一定媒介或形式进行传播,而商业宣传无此要求。这一点,即构成了虚假广告与虚假宣传最根本的区别。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编著的《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知识产权与竞争卷(三)》也做了如此解读——“商业广告相较于其他商业宣传的特殊性在于,广告必须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进行。例如,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印刷品、电话、互联网、户外广告等媒介和形式进行的宣传,属于商业广告;在营业场所内对商品进行演示、说明,上门推销,召开宣传会、推介会等形式,属于商业广告之外的商业宣传。”

因此,判断是构成虚假宣传还是虚假广告,关键要看传播方式。对于并没有采取广而告知的方式,而是限定在一定范围内,没有借助其他媒介方式传播的,宜认定为虚假宣传。

2.违法后果不同

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可以处以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以吊销营业执照、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于虚假宣传,可以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也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此见得,虚假广告的处罚类型更多,除了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以外,还有其他类型的处罚。而

假宣传罚款的起罚点更高,最低的处罚幅度是二十万元,而虚假广告的罚款一般和广告费用相关,如果广告费用很低,比如500元,那即便按照5倍的广告费用处罚,罚款也只有2500元,显著低于虚假宣传的罚款幅度。

以上,即笔者对虚假宣传和虚假广告所做的一个分析比较,希望有助于为大家解惑。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有本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来源:市监学习驿站、瀚诚商法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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